1、浅议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摘要:知识产权资本化之风险主要源自于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公司资本运作两个方面。为防范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应当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公司法律制度两个层面建立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法律规制体系, 其具体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出资主体与标的物的适格要件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与程序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适格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与有形资产相对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特殊的价值,除此,也是很多公司进行经营的重要方式,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改变,知识产权在公司和企业运行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凸显,知识产权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出资形式之一。但是,公司法对于有关知识
2、产权出资的规定,与实践中所需要的出资标准相差很大;对于公司或企业在知识产权利用中的一些基础理论认识模糊,同时也影响了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正确利用。 一、知识产权用于出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用自己知识产品而获得一些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第一通过不转移权利的出资方式,就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拥有者自己完全享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第二种是通过转移权利的方式,就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授权给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把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对公司和企业的出资形式,当然也是知识产权的利用方式,由此,这种出资行为又属于什么性质的呢?对于这个问题,往往是知识产权实践和理论界限不清的问题。转让知识产权
3、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把自己的商标、专利等产品专属权,通过特定的程序转让给公司的行为,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与物权的所有权转让的法律结果一样,知识产权拥有者将此种权利转让过后,知识产权原有享有者即知识产权转移人不再是此种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而受转移人享有此种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成为新的知识产权主体。这种类似的法律效果产生的原因是以下,知识产权专属权,在权利的范围和权力大小上,与物权法中的物质权非常相似,在权利的范围上,专属权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第一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知识产品的“占有权” ,第二个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自己产品的“排它权” ,知识产权的这类“占有权”和“排它性”也和所有权的“独占性
4、”与“绝对性”相类似。但不一样的是,知识产权专属权根本上凸显地表现在他的“排它性” ,因为知识产权的具有无形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相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他又很难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一样,通过对“物”的占有权来排除别人对“物”的占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可以由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而排除他人对类似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 二、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 由于用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在公司或者企业中进行出资而转化为资金或者股份会产生以下几种风险, 这种风险有以下几种,第一由于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资金自身所产生的风险,第二公司或企业在知识产权资金运营上所产生的风险。而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新形式自身
5、也具有一些不足:首先, 用来作为资本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权利自身的瑕疵。第一, 在法律上来讲知识产权作为公司出资是否合法。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具有合法性需要一些法律要件来进行证明。第二, 用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稳定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虚拟占有性和权利能力多样化, 所以当公司或者企业决定用此种知识产权作为该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出资的时候需要考虑此种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稳定性, 即在知识产权使用期限内受转移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三、 作为知识产权的出资主体需要适格 从公司法的角度审视, 成为知识产权出资额主体不应该限制于于公司的发起人。通过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公司的发起人、
6、建立者可以货币以外的其他物质入股 ,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司法完全是认同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公司或者企业出资的主体,知识产权作为出资主体完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公司建设,在经济上实现中国梦。 作者认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通常是以资金作为公司出资的主体,但资金以外的物质也应成为公司入股的主体。以知识产权为例, 一个强大的公司在什么时候需要需要好技术、知名品牌?并不是说只有在公司建立的时候,更重要的还在公司的存续期间, 是否引进先进的技术成果, 善于使用知名品牌来开辟市场, 这些对一个公司的生存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从发展的角度来看, 公司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知识产权和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相比,从长远利益看,知识产权出资更有利 ,不但可以为公司节约大量的资金, 而且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功能的发挥。所以, 我们应该鼓励知识产权在公司建立、存续期间作为出资主体。 四、结语 知识产权出资作为公司或者企业获得资本和公司股东出资的具体形式,要符合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资本和出资相关的规定。还有,通过智力成果作为表现形式的特殊的出资标的,需要全面考虑公司固有的特点,注重知识产权在成果形成、权利取得和使用、转移过程中呈现的特别的要求和形态。知识产权出资需注意其主体、标的物的适格性。 (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