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审计视野下的手续费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摘 要:各种企事业单位的系列手续费税务处理及涉税问题额度小、数量多、界定模糊,是经济风险频发的区域,也是让人最为头痛的领域之一。文章分析阐了述各种组织主要的手续费财务处理及涉税问题状况,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手续费账务处理为例阐释具体工作中的难度,进而从审计工作角度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审计;手续费财务处理;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132-02 一、手续费税务处理及现状 对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系列组织而言,各色手续费所涉及的税务主要有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
2、所得税三种。 对于流转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代理业属于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因而,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不过,在具体实务处理中却常因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而模糊了征税 概念。 值得注意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1 号)第一条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契机和逻辑路径。但是,因该政策的适用主体是储蓄机构
3、,缺乏其他领域推广的强力和动力,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并没有普遍对“三代”企业就此款项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 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不过在现实实务中却相当混乱,没有定规。 对于所得税,相关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参与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其实,个人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的用途是有明确规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4、财行2005365 号)规定, “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065 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这两个规定明确了手续费返还收入应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对于返还手续费在发放给个人时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足以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也应仅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
5、的相关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在实践中,财务人员通常是将所有发放给个人的手续费都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进行处理。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手续费的账务处理的意见分歧 如上几种手续费税务处理均出现了国家规定与实务处理之间的矛盾和差异,这背后隐含着财务人员、管理人员及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士对此观点和认知的差异,甚至是南辕北辙的相悖。比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取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就有三种观点,即:记入往来款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记入“营业外收入”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
6、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 ,而非“营业外收入” 。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该项收入非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 对于如上三种观点,我个人认为第一种明显是不恰当的,而倾向于第三种。因为单位取
7、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国税发199565 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 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中的“营业外收入” 。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应该说很难有结论,我的个人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也只能算准
8、第四种观点。三、审计视角中的路径选择 面对如上混沌境况及内在分歧,为了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的开展,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应该从国家行政、专业人员、审计人员三个层面探讨问题的解决路径。 1.在国家行政层面,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指导意见,为审计工作厘定明确标准。手续费税务处理的最大特点是混沌不清,缺乏完善的法定标准是重要原因。这里的缺乏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微观层面相应法规的缺乏,二个是现有法规未能充分地考虑各种内在分歧,缺乏自如地灵活性。基于此,法规法律的健全方面也应该从微观层面及包容性入手,强化具体实务的可操作性。 2.在专业人员层面,强化权威研讨活动,厘定适当的惯例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各种经济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包括手续费税务处理在内的各种经济现象不断发生变化,需要相关业内专家及时关注、研究,需要专业组织定期召开理论研讨及实务观摩活动,在允许分歧的情况下在特定范围和时间段内形成公认的惯例模式,以学术研究的软实力弥补法规硬性规定的不足。 3.在审计人员层面,跳出纷争,而重心在于关照合规舞弊绩效问题。审计工作的意义在于协助管理层进行信息确认,而非议论是非或评估,更不应该侧身业内争议中。所以,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活动中,应该跳出纷争,邀请业内权威人士评估、识别其中的关键风险,对于争议处如实出具,重点从中关注其中的经济舞弊和组织绩效问题,以为管理层提供真正有效地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