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缔约过失责任【摘 要】本文主要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理由、构成要件、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理论基础 立法理由 构成要件 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后来由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我国现行合同法第 42条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列举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行为。本文以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理由、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进行探讨。 1.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
2、体进行民事活动时,诚实表达意图、善意行使权利,其民事活动不得侵害社会、相对方以及第三方的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应信守承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这种诚实信用的义务在法理上即是所谓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建立在信赖保护的基础之上,要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 一个合同能够订立需要两个阶段:即邀约和承诺。在邀约和承诺之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必然要进行必要的磋商和沟通。如果在这个沟通和磋商的过程中,若有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过失给对方传递错误的信息,进而必然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合同法中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尤为重要,该制度的建立能够极大地促成交易,降低交易风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合同法于 1995 年颁布,从近 20 年的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行为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2.1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缔约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尚未成立正在磋商过程中,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因不符合生效要件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在司法实践中,务必要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一定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不然。 2.2 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前文已经有过阐述,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必须以存在先合同义务及违反该义务为前提。先合同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它产生的基础不是依
4、法成立的合同而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一旦进入缔约状态,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理的信赖关系并由此产生先合同义务,一旦当事人违反了这种义务,当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3 责任方主观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在法律上的含义和生活中有所差别,具体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民法中无过错则无责任的基本理念要求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中当事方必须要有主观过错,否则缔约过失责任不能成立。 2.4 缔约过失行为使一方当事人遭受了损失。即对方当事人因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受到了损失。如果当事人实施了过失行为,但对方当事人没有受到任何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也不成立。
5、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广泛适用的责任类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3.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构成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第二,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三,受害人遭受了损失。 3.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欺诈的一方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也就是说,欺诈者主观上具有恶意;第二,欺诈方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第三,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第四,受欺诈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3.3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
6、商业秘密。构成此种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必须知道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第二,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第三,因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而给商业秘密的所有人造成了损失。 3.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第一,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未生效合同。具体包括两类情况:一是违反意向书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二是违反未生效的合同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第二,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第三,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第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目前,虽然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
7、失责任的赔偿范围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共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1)为缔约所支付的费用,如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行为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2)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机器设备、房屋等支付的费用。(3)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但必须明确一点,即费用支出必须是合理的。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
8、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除信赖利益的损失以外,如果过失一方侵害了他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人身损害。 当然,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害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正确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进一步实现合同缔约的意义和目的。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法条中的规定较少,内容上过于单薄,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8 - 89 2吴一平.论缔约过失责任之构成要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2) 3胡贤斐.缔约过失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09(9) 4崔雪丽.有关合同洽谈中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思考J.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2(3) 5俞里江.论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劳动者保护为视角J.法学杂志,2009(10) (作者单位:山东能源枣庄矿业集团高庄煤业有限公司,山东 济宁 277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