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 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以下简称“充电设施” )建设运营管理,保障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4 35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 2016 23 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2016-2020 年 )的通知 (粤发改能电 2016 632)、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 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能电 2016 691)、东
2、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东府办 2017 96 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 (东发改 2017 492 号 )等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三条 加强充电基 础设施规划指导,制定实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
3、等,系统科学地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高效开放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接口,且建有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位不应低于总停车位的25%。既有住宅小区结合已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积极推进电气化改造,对专用固定停车位按“一表一车位”方式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不低于总停车位的 25%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已有大型公共
4、机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基础设施。充分发挥整车生产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公交站场等单位的积极性,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间回车场或其周边合适地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在我市销售新能源公 交车的企业必须提供符合其所销售公交车运营需求的充电服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 (气 )站,原则上应该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 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凡具备安全条件的加油 (气 )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应实现充电设施全覆盖。 鼓励 支持 利用路灯网络、咪表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城市道路桥下空间等布局建设充电桩。 第 五 条
5、 公交车充电站的 建设须 按照项目实施期间的 专项规划 执行 , 为 充分利用好有限的电网资源, 避免恶性竞争, 其 服务半径 结合充电站用电容量和充电桩数量等站点服务能力核定 : (一 )充电站 专用变压器容量在 1600kVA 以上,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 10 个,单桩功率不小于 60kW,则 其 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不 应 小于 2 千米; (二 )充电站 专用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 2400kVA,充电桩数量大于或等于 20 个,单桩功率不小于 60kW,则 其 相邻的公交车充电站建设直线间距 不 应 小于 4 千米。 对于现有或新增的 公交场站 , 如确有需要且与 服务半径范
6、围内 相邻的公交充电站无服务对象 或 服务范围 相 重叠, 并且 与 其 相邻的 公交车充电站 不能满足相应的充电服务需求, 可 与 相邻已建的 现有 公交车充电站合作扩建服务网络 。 第三章 投资建设 和运营 管理 第 六 条 充电设施投资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或其相关联企业要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 七 条 对由 企业 为主体投资运营 电动汽车充电 设施的 , 市发展改革部门常年受理备案申请,并通过市发展改革部门网 站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 名单 。申请备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投资运营 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7、业, 企业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 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投资、 运营; (二)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 正式员工不少于 10 人, 其中 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证 )的员工不少于 5 人,能够 提供 相关人员在本企业不少于三个月的连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 投资 运营管理制度; (五) 能够在 1 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 6000KW 的充电设施,且承诺其投建的充电设施正常运营 3 年以上。 (六) 充电设施的 投资 运营 行为 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 八 条 充电设施 的 投资 行为 , 原则
8、上不得转包。 对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投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取得项目投资建设 运营权 后, 原则上 须于 45 天 内 全部 开工建设。 第 九 条 对于 占用固定车 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其中长期承租方的建设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国家、省、市 相关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不得阻挠充电设施 的 合法建设需求。 对存在经查实不配合合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的情况,市、镇有关部门应及时
9、致函市房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情况将 作为 下一阶段物业备案考察 或有关资质审查的 必要条件 。 第 十 条 对于 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 项目投资主体 在项目启动前应先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上 进行项目备案 、 公示 ,领取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项目公示 达到 5 天无相关主体 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 提出异议的, 则 项目投资主体可 持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前往 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 项目投资主体未对拟投资 项目 备案、未领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备案公示 5 天内有相关主体提出异议未决的, 供电部门不予以受理用电报装。 第 十一 条
10、 对于 自用的分散式充电 设施 , 项目投资主体 可直接向供电部门提出 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 二 条 市 级 供电部门 基于充电设施用电报装 程序 形成 业务办理指南 并向社会公布,我市各级供电部门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在取得土地(车位)产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可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经供电部门同意 用电报装申请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可按“一表一车位”的方式 进行配套供电设施增容改造。 第 十 三 条 市级公安消防部门 对 独立建造的充电站和设置在建筑内的充电设施 , 向社会公布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审批 流程,包括 审批范围 、 类型、
11、受理机关 、 办理时限 等 ,充电设施相关设备必须按照消防安全 要求施工、布置。 第 十 四 条 对 经市供电部门确认 为了满足充电 基础 设施必须 配 建的独立 变电 箱(房), 由 市城管部门向社会公开明确相关建设标准并予以支持。 第 十 五 条 充电设施 工程 项目施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东莞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 万元,其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二 )在本市具有必要的运营场地; (三 )正式员工不少于 10 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工证 )的员工不少于 5 人, 能够 提供 相关人员 在本企业 不少于三个月的连
12、续缴纳社保证明; (四 )具有承装( 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施工企业资质不得挂靠,对挂靠资质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 存在 挂靠 行为的双方企业将被 纳入失信名单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黑名单, 2年内 不予接受 相关 业务 申请。 第 十 六 条 充电设施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按有关规范要求向市发展改革 部门 反馈项目信息, 市 发展改革 部门 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验收的充电设施名单发送给 市 供电 部门 ,由 市 供电 部门 组织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等第三方 非营利性 中立机构 和相关专业技术机构 共同开展验收工作, 确认工程建
13、设规模和具体建设内容、充电服务能 力等 , 市 供电 部门 应 在收到名单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 反馈验收结果。 第 十 七 条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 直接报装接电, 配备不少于 3 个独立充电桩(桩与桩之间距离不超过 10 米) 且提供运营服务 的 充电设施 ,认定为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落实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和免收基本电费政策 ;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用电,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第 十八 条 对不 按 规范停车的车辆, 在接到市民投诉或经巡查发现,本市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违章 处罚 。 第 十九 条 拟申请充电设施建设
14、运营补贴 的充电设施 ,以及 由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投资运营 企业 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 必须 按要求 接入 充电 基础 设施 信息 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 监督管理 、数据采集 ,促进 充电设施 的互联互通 。 第二十条 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主体,必须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 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须 符合充电设施规划、设备、接口 、监控、 消防、安全等 标准及相关 要求。 第二十 一 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必须支持和配合合法合理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 ,对 存在 无故、恶意 或 私设前置条件 等 阻挠充电设 施建设 运营 的行为, 相关企业、个人均可向市 发展改革 部门或政府投诉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 四 章 附则 第 二十 二 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本市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本办法,保障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限期 5 年。 第二十 四 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 和 改革 局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