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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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 奖金等计算 征收 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 ,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19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59 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下: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

2、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 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 A和速算扣除数 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 标准

3、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 A雇主负担比例)( 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 A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 20059 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 :将应纳税所得额 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 B 和速算扣除数 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B-速算扣除数 B 实际缴纳税额 =应纳税额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B 国家税务总局关

4、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 奖金等计算 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2005-01-21 国税发 20059号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 一次性 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 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 一次性 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 雇员 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 雇员 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 薪金 所得计算纳税 ,并

5、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 )先将 雇员 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 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 扣除 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 薪金 所得与费用 扣除 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 扣除数。 (二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 )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 扣除 数计算征税, 计算 公式如下: 4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 (或等于 )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 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

6、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 (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 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

7、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183 号 )计算纳税。 5 七、本通知 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6206 号已失效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 的通知 (国税发 1996107号已失效 )同时废止。 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 补贴 收入个人 所得税 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公

8、告 2011年第 6号 2011-01-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提前退休 (提前退养不适用 )取得 一次性 补贴收入征收个人 所得税 问题公告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 法定 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 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 一次性 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 收入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 一次性 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 法定 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6 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 补贴 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 法定

9、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 公告 自 2011 年 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1年第 6 号 解读。 一、适用范围: 应当从四个方面理解 6号公告的适用范围: 1、单位的范围。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是没有限制的。 2、个人的范围。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却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部退养 手续而不是退休手续的,则不适用 6 号公告,而仍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58号)的规定。 3、收入的范围。仅

10、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在此有一点我们应当注意: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收入必须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标准支付的,对于其他收入则不适用。 7 4、收入计算的范围。根据公告中明确的计算公式,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没有要求 与该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当月取得的 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以及其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收入应 分别计算 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税目: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

1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公式: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 =(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四、应用举例 陈某,某企业员工,因身体方面的原因, 2011 年 1 月底,在工龄满 30年时申请提前退休。其所在单位按照程序批准其申8 请,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

12、性给予其补贴 189000元。陈某离实际退休年龄尚有 3年带 6个月。陈某 1月 8日领取工资薪金收入 5155.22元,其中包括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 865.12 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530.56元。所在单位考虑到临近春节以及陈某在单位的贡献等等,另外给予其补贴 5000元。那么陈某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应当将 5000元补贴与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因而应当予以扣除。因此,陈某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和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款( 5155.22 5000 865.12 530.56 2000)20% 3

13、75 976.91 元。 其次,计算按统一标准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189000元。按照公式,首先确定适用 税率 189000元 42个月 =4500元,( 4500 2000) =2500元,适用税率为 15%,速算扣除数为 125元。应当缴纳的税款为: 应纳税款( 189000 42 2000) 15%-125 42 10500元两项合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976.91 1050011476.91元 9 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 年 12月 10日 国税函 2009694号 (本文执行至 2011 年 1月 30日至,之后执行下面国家税务总局

14、公告 2011年第 9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15、。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10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 =企业缴费已纳税款( 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 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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