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拓宽融资途径探析在我国现阶段,中小微企业主要分布于以下行业: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技术材料、集成电路等,规模一般较小,但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尤其在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过缓和结构转型的双重压力下,这个业态多样、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群体正面临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严峻考验。近 10 年来,虽然我国的中小微企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新技术创新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长期以来,融资难是制约我国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根据中信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 2011 年 7 月份对全国 31 个省市 4665 家中小企业的调查显示:70.93%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68.1%的企业有融资需
2、求,其中 35.76%的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在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企业中则有 73.04%的企业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 一、国内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做法与经验 知识产权融资是指企业利用其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抵押物,由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中介服务,由担保公司(企业)等提供信用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应该探索中小微企业融资新途径,创新知识产权融资新模式,以期尽快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融资制度,加速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确保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地发展。 (
3、一)江苏省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经验 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较为迅速的江苏省为例,至 2008 年底,该省各类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已发展至 105 万多户,位居全国第一,占全省企业总数的 85%以上,从业人数占全省企业从业人数的 80%以上,其中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约为 2 万户,成为支撑江苏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经济规模居全国第二,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的贡献份额已超过 1/3,其整体发展水平在全国已处于领先地位。但是,就这 100 多万户企业而言,与银行维持信贷关系的仅有 2 万多户,小微企业信贷资金占银行总贷款比重则不足 10%。这组数据的对比很能说明问题。鉴于此,江苏的知识产权融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
4、,进行知识产权的直接融资。主要做法是:(1)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直接贸易。即将知识产权作为商品,进行市场化交易、套现,通常称为技术贸易,以买卖双方签定技术转让合同为载体,成果较为显著。 (2)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利技术可以作为生产要素,允许其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但江苏全省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份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一般均较小。 (3)以知识产权争取政府的有关政策支持、资金支持。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利用其自主的知识产权直接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创新基金,这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设立的旨在用于鼓励、支持并促进其技术创新的政府或地方性的专项基金,这两项基金是相互配
5、套、相互补充的。2008 年江苏省中小型企业利用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获国家创新基金立项 246 项,获得国家财政资金 1.44 亿元,两项排名双双列居全国之首。其次,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间接融资。从 2007 年开始,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便与南京银行合作开展无抵押、无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南京道及天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其软件产品著作权为贷款担保,获得了南京银行 200 万元的贷款,这是江苏省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也是国内首笔无资产抵押、无第三方担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从业已实施的情况来看,其发展前景较好。 (二)上海浦东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经验 上海浦东是全国较早实施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验区之
6、一,2006 年,上海银行与浦东新区科委联手,共同尝试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即向其提供以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技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为担保的贷款,旨在重点支持那些在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文化创意等领域拥有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的发展。经过几年的实践与探索,浦东新区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目前较为成熟的融资方式有三种:(1)由政府委托一家投资公司向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由投资公司代表政府接受企业知识产权抵押物作为反担保,以重点扶持那些拥有技术产品与团队、有成为行业龙头浅质并正处于产业化准备或扩充阶段的企业。(2)政府带头认可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将风险准备金直接拨付给与企业合作的银行,并
7、建立银行专户,以此实现对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这种融资一般期限较短,额度较小。其做法是: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以其知识产权质押给融资服务中心,再由银行以一定资金比例(1:2 或 2.5)向企业发放贷款,浦东新区每年安排约 2000 万元科技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3)由政府主导推动商业银行面对企业直接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具体做法是:由政府搭建平台,召集专业技术市场、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利事务所等进行专项磋商,在金融机构建立了风险控制机制的基础上,企业以专利进行质押,个人以无限责任作为信用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三)北京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经验 2006 年
8、10 月 31 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向柯瑞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 150 万元的贷款,该公司向银行提供的质押物便是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这个贷款的成功被业内视作“破冰之举” 。02007 年 3 月,北京市推动首都知识产权的“百千对接工程”开始启动。本次活动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契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工作。该局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签署了总额为 20亿元人民币的质押贷款,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北京大范围内开展起来。同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宝连灯前传剧组授信 600 万元的质押贷款,用于影视剧的拍摄。北京的“展业通”则兼顾了运作效益与风险控制,其具体做
9、法是:首先,对授信企业限定了资金规模,即总资产在 4000 万元以内,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以内;其次,限定了该项贷款只能用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的资金需求,并对不同知识产权质押物规定了相应的类型、有效期限、授信额度与评估值的比例。该贷款一般可以向企业提供 1000 万元以内的额度,期限最长为 3 年,可以满足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较之其他贷款, “展业通”的申请与审批速度较为快速。截止目前,北京已有数十家科技型小微企业总共通过利用其专利权或商标权获得了质押贷款近 6 亿元。 (四)天津知识产权融资的主要经验 天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整体模式与上海浦东相似,其主要特色在于,利用组合
10、担保的模式,将知识产权与实物形体混合打包作为抵押物,而知识产权质押物只作为全部贷款的部分担保形式,质押担保权重最高的是专利权,为 40%;其他部分贷款仍需提供实物担保。天津知识产权融资中滨海新区较为快速、成功,在“先行先试”的政策鼓励下,滨海新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为重点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仓单、应收账款等的质押贷款业务,形式丰富,并根据企业需求,不断地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与业务。目前面向小微企业的主要贷款有:投贷及贷投联动贷款、保银联动贷款、信用保单融资、 “1+N”组合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打包贷款、信用共同体贷款等,不仅有效盘活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扩大了企业的融资规模,满足了企业多方
11、面的资金需求。天津市首家获得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是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从天津银行获得了 1500 万元的质押贷款。2008 年 12 月,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与高新区管委会、天津国际创业中心、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创建了“中小企业信用共同体” ,即由创业中心审查推荐合格企业,海泰提供贷款担保,高新区支行提供贷款支持的合作模式。该共同体为园区内技术密集型小企业以及节能环保等优势产业链提供了 2 亿元的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免担保、免抵押、免质押,企业可以持证随用随取,而且贷款申请不附加任何复查内容、保证条款,也不增加手续费等。从而实现了企业成长、银行赢利等多方共赢的局面。2010
12、年,浦发银行天津分行、大连银行天津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分行等 9 家银行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规模可达 1.46 亿元。其中“1+N”组合贷款的最高组合抵押率上限可达到 150%,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抵押物金额与融资需求不匹配的问题。2011 年 8 月,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发布了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试点工作鼓励办法 ,为试点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试点企业可以得到 50%最高 30 万元的贷款贴息、50%信用评级费用补贴以及不超过基准利率 40%的贷款优惠利率。同时,天津市还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提供服务,
13、鼓励信托公司为中小型科技企业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利用集合性债权方式进行融资。 二、制约我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健康发展的因素 (一)国内金融环境的整体影响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从 2007 年以来,我国央行多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在此宏观政策的推动下银行及金融机构各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持续攀升,即便是可以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其利率水平也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普遍上浮 3040%,有的甚至上浮 80%,国有银行综合融资费率已达到了 11.65%,股份制银行综合融资费率已达到 15.4%,迫使企业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为了有效规避信贷风险,提高了对
14、知识产权融资的条件,增加了知识产权评估的时间、范围与环节;目前,知识产权担保体系还不够完善,政府对中小微企业的投资担保基金的规模仍然较小,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与完善,致使绝大多数的中小微企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直接融资受限,而风险投资更是极少。目前,还缺少专门为中小微企业产权交易服务的正规的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债券市场也很不理想,2009 年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至 2011 年末,其发行规模仅为 129.35 亿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方面。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具有高度的、极强的专业化特点 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
15、估制定了总体标准,但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的转让,而较少考虑知识产权融资的实际需要。现行评价方法的操作性不够强,很难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具有可移性、变现性、风险性、地域性的特点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知识产权在质押评估中需要顾及多方面的因素,与传统的有形资产的评估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对金融机构而言,在授信企业未取得商业成功之前,很难确切地预计出其科技成果的货币价值和企业的市场风险,因此,对银行的信贷资金会构成直接的风险。 2.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融资工具的经验不足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创新的金融工具,是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融
16、资保证的。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我国开展的时间比较短,金融机构的质押经验还很不成熟,在质押物的评估及其管理、知识人才储备与实际操作等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在经验、手段、人才、技术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尤其在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处置上更是困难重重,我国的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与转让的程序相当复杂,处置成本奇高。而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在我国更是鲜有涉足的领域。 3.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 当前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一些法律条款多是原则性的,而相关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实现权益的保障措施、质押融资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程式以及如何确保客观、公正地披露
17、相关信息等均有待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些层面尚属空白,如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具体实际操作仍无法律、法规可供依据。 4.企业自身方面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资金与生产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小,资产结构不合理,管理水平较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务制度都不够健全,往往会出现财务数据缺乏真实性的情况,企业短期行为严重,银行与企业信息不对称,有些企业甚至法制观念、信用观念比较淡薄,信誉度不高,从而导致潜在的投资者不能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而放弃对其投资,这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银行“惜贷”的现象。 三、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途径的相关建议 (一)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机制 建立全国统一的、兼
18、具行业及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系统。建立各地区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运行模式,增强其评估的权威性、可信度。大力培育中介服务机构,逐步建立起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评估机构,统一价值评估标准,提高价值评估的专业化水平和科学化水平,为金融机构提供值得信赖的依据。同时,依据市场规则,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逐步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扶植知识产权评估、登记、咨询、处置以及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与运营,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社会信誉度高的知识产权策划、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资本化等高质量的服务。 (二)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 积
19、极探索并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部门要引导并建立起相应的适应我国国情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体系,加速整合金融资源,不断进行金融工具创新,加大产业政策扶持的力度,改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环境。应继续发挥现代金融的整体功能,积极整合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资源,围绕服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坚持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创新。建立科技金融信贷担保机制及其相应机构。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并制定相应的法规与指引,使现有的知识产权范围得以延伸至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设计权以及商业模式等,这些要素均可以创造经
20、济价值,应该作为知识产权,既可以进行质押贷款,也可以作为信托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因此,信托法与证券化法也应作相应的修改与完善。 (四)建立风险防范体系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较高,因此,在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配套措施过程中,切实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制定严格、规范、科学的监管制度、监管体制以及高效的运行机制。 (五)强化金融扶植政策 大力扶植中小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小企业需要小银行。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存在着天然的依存关系,在地域上、信息的采集上、人脉关系上以及服务领域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多的优势;而且相对于大型企业贷款而言,中小微企业贷款具有交易成本较低、监控及时、效率高、自主灵活、适应性较强等特点。因此,国家应在未来几年内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政策扶植的力度。由于我国目前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仍然主要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仍占较大比重。因此,可以考虑将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审批权下放到地区基层银行,以加大中小微企业获取更多贷款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