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论说摘 要:我国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直保持否定态度,但是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民事侵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日益普遍,这就促使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本文旨在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赔偿限度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阙如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都没有包括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 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国现行法律对此持否定态
2、度,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之内。 从本质上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是经济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是一样的。但同时它又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由犯罪行为引起,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因此,在法律依据上除依据相关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外,还要遵循刑法有关规定。 对于我国法律中未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刑事诉讼通过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对犯罪分子处以一定的刑罚处罚,对于被害人已经起到了精神抚慰作用,因而无须再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二是认为所有的犯罪都不同程度地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允许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就意味着在
3、刑事诉讼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致使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广泛。 对于上述认识笔者不敢苟同。 首先,国家对于犯罪的惩罚并不能真正弥补被害方所受的伤害,以金钱为衡量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个人利益的体现,与国家追诉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有差别的,因此,追求金钱赔偿是合情合理的。 其次,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 ,即便是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限的,因此所谓的过于广泛的担忧是多余的。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 1.可以慰藉被害方的心灵 对被害人加以经济补偿,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 2.有
4、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并非是惩罚性质的赔偿,而是对恢复性损害的赔偿,因被认定为精神损失,不被国家司法所认同,实际上是国家司法无视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从而降低了刑罚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护。 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现实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一方未能获得充分的赔偿会影响感情恢复,将直接转怨于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对国家刑事制度产生怀疑和动摇。有的被害人亲属激动,甚至基于对民事赔偿的不满,质疑刑事判决的公正性,产生后期报复被告人或其亲属的念头。 4.转变以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刑罚观念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分析,犯罪行为及侵犯了公共利益也侵犯了私权益,因此刑
5、罚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当对于私权益予以保护。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有损害后果,即必须有被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 二是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侵权事实; 三是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度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往往大于其他一般的侵权行为,而且精神损害对当事人造成的痛苦和伤害往往比物质损害更严重,对当事人所造损害进行补偿的同时,也应该起到了惩罚侵害人和抚慰被害人的作用。 3.赔偿义务主体的考量 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较差就否定被害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承担附带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包括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但是,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也可以代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4.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由于精神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因此在进行精神损害量的评价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必须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个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做到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