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问题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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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并账问题解读一、改革前基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本做法 根据 1996 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事业单位发生的基建业务事项应遵循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独立提供基建报表。其基本业务核算内容和流程包括: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根据基建拨款资金具体来源设置“以前年度拨款” 、“本年预算拨款” 、 “本年基建基金拨款” 、 “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 “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通过“基建拨款”相关明细账进行记录;事业单位实际利用资金购置基建所需设备款、支付工程款,分别借记“设备投资” 、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时,一方面借记“建筑工程投

2、资” ,另一方面冲销“设备投资” 、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建设单位发生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借记“待摊投资”明细项目,贷记“银行存款”等。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借记“交付使用资产” ,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待摊投资”等相关科目;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在年度财务决算批复后,第二年年初与相应的资金来源对冲,借记“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 ,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同时,在单位经费账上记录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的增加。 二、基建并账的意义 (一)顺应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假设要求 事业单位作为独立报告主体,应

3、当将其全部业务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而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这样就将事业单位人为划分为核算日常公用经费和核算基本建设收支业务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不能全面的反映事业单位资产状况。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两套账及两套报表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主体假设。新制度将基建数据并入单位财务大账,顺应了会计主体假设要求。(二)体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这是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全面

4、性”的质量要求。2013年以前,除实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医院、高等教育等行业外,其他事业单位发生的基建事项会计处理只遵循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范,其他事项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实务中并没有将基建会计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的账薄体系中,而是将基建账和财务账分设,基建账由专门的基建业务处室登记并单独报送基建报表,这样事业单位的相关报表无法提供涵盖基本建设事项的数据,其会计信息是不完整的。新准则要求将事业单位基建数据纳入其“大账”体系,能够全面提供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等相关信息,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适应我国公共财政体系改革的需要 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改革从上世纪末开始,在部门预算的编制、

5、国库集中收付、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取得了很多成效。公共财政体系的建设改变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环境,也必然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以部门预算编制为例,其基本思想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因此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预算会计,也应以所有资金为对象展开核算,包括基建资金。2001 年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项目支出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的大型修缮、大型购置费,教育、科学、卫生、文体广播等事业性专项支出以及基建、挖潜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建设支出等。并要求将这些项目发生的支出从项目立项论证、申请、审查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标

6、准化的管理。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财政部要求将事业单位的基建建设作为其项目支出加以管理。2006 年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要求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账户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科目,并按支出功能分类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事业支出”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二级科目,并按支出经济分类进行明细核算。由此可见,新制度中基建并账的规定既是财政改革的结果,也能够更好的服务于公共财政改革。 (四)强化事业单位资金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入资金量大,建设周期较长,资金来源多样,资金管控问题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存在诸多管理难点和盲区。从旧的基

7、建会计核算办法来看,由于其脱离了单位大账,事业单位很难以会计内部控制的程序对基建业务进行管控,导致基建会计变成很多事业单位滋生小金库、挪用资金、贪污腐败及资产流失等诸多问题的温床。新制度要求事业单位除了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基建核算之外,还需将其纳入单位统一会计账薄体系中,并在对外报表中列示,这种做法可以形成基建账和大账之间的核对与牵制,也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展开全面监督。 三、基建并账的实务操作 (一)基建并账的新旧衔接 根据财政部规定,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首先要进行新旧帐薄的衔接。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未将基本建设纳入会计统一帐薄,而是单独建账核算,故其基建套帐相

8、关科目在 2012年 12 月 31 日的余额需要记录为大账中“在建工程”等相关账户,作为其 2013 年年初余额。具体做法是: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 “待摊投资” 、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 “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根据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账户余额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根据基建账中“基

9、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资金来源于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尚未完成的部分)的部分,贷记“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基建账中其他资产、负债项目分析记录为相关新账账户;上述借贷方的差额,通过新账中“事业基金”借贷方调平即可。将基建账并入大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二)基建并账的日常处理 事业单位将基建账中 2012 年末相关账户余额登记在大账中后,2013 年及以后发生的与基建有关的事项均需连续的在基建套帐和财务大账中并行登记。根据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至少在每月月末需要进行基建并账。笔者认为,实务中可以选择两种模式:定期汇总登记财务大账和逐笔登记财务大账。对于基建业务事项,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原始凭证,

10、逐笔登记基建账,财务每十日或每月汇总登记相关账户,对于基建业务量大,业务发生频繁的事业单位,可以逐日或逐笔在财务大账中登记基建数据。同时,基建业务相关凭证应当保留在基建核算部门,故财务套帐的登记依据可以是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基建账中其他常用科目与“大账”科目的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 四、完善事业单位基建会计的建议 (一)尽快出台基建并账的实施细则 目前,财政部只对事业单位基建并账提出了总体要求,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发布实施细则,确保不同单位基建并账工作有章可循。 (二)修订和完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至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颁布实施后,我国事业单位基建业务面临的金融市场环境、财税环境等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基建套账科目设置过多,对应关系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修订,使其能更好服务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满足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明确基建套账和财务大账的功能分工 基建数据纳入会计大账后,厘清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方面的功能分工非常重要。基建套账数据的功能表现在:一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和决算的基础;二是作为基建台账,对财务大账起到补充说明、互为检查核对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财政部令第 72 号) 。 2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 68 号) 。 3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20122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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