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回顾与政策建议摘 要 消费税是当今世界上的一个重要税种,它肩负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行为及引导消费的任务。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我国消费税的历次重大改革,介绍了发达国家消费税的一些发展趋势,随后分析了我国当前消费税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消费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消费税;税收;改革;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3- 0020- 03 消费税通常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征的一种税,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还可以调节消费导向。消费税在世界范围内广受重视,已经有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开
2、征。税收是经济的一部分,税种的设定往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做适度的调整。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已经相对滞后,在税目选择、征税环节、税率设定上已经与我国实际的国内产业结构、消费水平、消费结构不相适应。本文回顾了我国消费税的发展历史,介绍了发达国家消费税发展的趋势,审视我国现在消费税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试图探索出我国消费税未来的改革发展方向。 1 我国消费税发展简要回顾 早在 1951 年,我国就已开始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此后,也陆续开征过一些带有消费税色彩的货物税,例如 1989 年曾经对彩色电视机、小轿车开征过特别消费税,但是都没有形成一个正式常设的税种。直到1994 年,
3、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开始以一个独立的税种存在于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当时的税目共涵盖了 11大类消费品,消费税的正式开征,标志着我国税收体系的规范与完善,丰富了我国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手段。 2006 年,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调整,相比于 1994 年,这次调整更加突出了消费税促进环境保护、节约资源以及合理引导消费的作用:新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实木地板、游艇等税目;增加了成品油税目下的 5 个子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此外,还调整了几个税目的税率。 2008 年和 2009 年,为了抑制汽油、柴油等燃料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规范交通税费制度,
4、我国首先提高了一部分大排量乘用汽车的消费税税率,随后又在取消一部分交通规费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了成品油的税率,使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大幅度攀升。 2 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发展趋势简介 从各国税制实践看,依据征税对象,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定消费税。前者征收对象广,如增值税、货物劳务税、销售税等。后者仅对特定消费商品和行为征收,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就属于特定消费税。2009 年我国对消费税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实现了调节市场经济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双重目的,然而同发达国家消费税的发展趋势相比较,我国消费税制度还有继续调整的空间。 2.1 征税范围日趋扩大 按照征税范围的宽窄,消费税分为有限型、中间型、延伸型。从总
5、体趋势看,大多数国家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从有限型向中间型、乃至延伸型发展。大多数国家通常对烟、酒、机动车及汽油和天然气征收消费税,还有一些国家对特殊的消费行为(如娱乐业、博彩业等)征收消费税或者类似的税种。美国的消费税税目多达 39 个,包括环境污染、国外保险、特种车辆、烟草、赌博、酒类、港口等。韩国的特别消费税则对 33 类商品和 7 类经营场所征收,主要有奢侈品、高档消费品、限制性消费品和奢侈性活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更能体现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特别是对限制特定消费商品和行为的征税。通过调节高收入群体的特定消费商品和行为,可以引导国民消费倾向,同时为财政转移支付筹集更多资金。 2.
6、2 计税方式透明公开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形式,明确标注商品价格和税款。在美国,消费者购买应征消费税商品和服务时,发票上都会标明价款和相应承担的消费税额。同价内税相比较,价外税克服了价内税隐蔽性强的特点,更有利于培养公民的税收意识。 2.3 税率形式多样趋高 一般而言,增值税或一般商品税只有单一税率或少数几种税率,消费税(或特别消费税)税率形式多样,既有从价税,又有从量税,而且税率级差大档次多,具有较强的选择性。级差大,税率高的消费税功能性强,引导意义丰富。比如韩国对特殊消费商品和行为征收较高税率的消费税,珠宝首饰 60%,赛马场 50%,赌博 3 000 韩元/人次,毛皮及其
7、产品 60%,进口威士忌 200%,等等。俄罗斯持续提高酒、烟和机动车的消费税税率,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调节了消费倾向。 2.4 环保功能导向明显 消费税的环保功能主要通过对污染性产品的征税,从而达到鼓励节能减排,限制污染排放的调节目标。如美国开征了 CS2 税、CO2 税、水污染税、噪声税等,英国按照机动车 CO2 排放指标分 13 类征收特别消费税,其中 CO2 排放量低于 100g/km 的 A 级车辆免征消费税,而且更多的污染性产品成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电池、农药、洗涤用品和塑料袋,OECD 多数国家都已开始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芬兰出于环境保护目的对含磷化肥开征了消费税,近年来逐步
8、扩大了消费税征税对象,对汽油、柴油、煤炭、轻燃料油、重燃料油和天然气等能源产品按含碳量征收消费税。在对高污染性产品适用高税率的同时,对节能、低污染性产品给予了消费税的减免税优惠。 3 我国当前消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形势与消费结构来看,2006 年和 2009 年,消费税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国家预先的设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消费税在税目、征税环节设计以及具体管理上尚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具体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3.1 税目设计的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税征收税目为 14 个,包含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
9、、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立法之初所认定的高档商品、奢侈品已经变成了大众商品,而新出现的奢侈品、奢侈消费行为还未被列入税目中。比如,价格上亿元的私人飞机、数千万元的豪华汽车、数万元至数十万元的高档服装、名包、家具等,这些奢侈品价格已远远超过中产阶层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一些高消费娱乐项目,如高档桑拿、洗浴、餐饮及夜总会等场所的消费价格畸高,而且引起的社会争议也极大,与此同时,化妆品这一税目也应该适当调整,对于现阶段来说,普通的化妆品已经很难算得上奢侈品,除非价格畸高的名贵化妆品。如果消费税的税目不根据社会消费行为
10、适时调整,不将真正的奢侈品、高消费行为列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去,那么,消费税最基本的引导消费结构、调节经济的作用就没有得到真正的发挥。 3.2 某些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计税依据是税收制度的重要元素,计税依据的合理与否体现着税制的设计水平。目前,某些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就存在着不合理现象,这样就造成相同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啤酒为例,目前,我国对啤酒实行从量定额征税,随着各种高档酒的出现,各种品牌之间、同一品牌不同档次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越来越大,单一的从量税难以适应这种发展变化,对高档啤酒的消费难以形成有效的控制。 3.3
11、 消费税征税环节有待于优化 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收环节除了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余产品消费税的征收都集中在生产与进口环节。虽然从生产及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涉及的纳税人较少,易于税务机关控管税源。但从经济角度分析,从生产与进口环节征收必然要占用企业资金,增加运营成本。另外从征管角度看,纳税人通过压低生产环节销售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或单独设立销售公司,以此方式减少缴纳消费税,侵蚀消费税税基。因此,有必要将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以保障税基、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3.4 消费税的预算级次问题制约着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水平 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消费税属于 100%中央税,地方政府无法得到分成,这
12、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消费税征收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投资培植消费税税源,是地方投资中央受益,因此对消费税税源的培植缺乏积极性,而且因为消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进一步分走了地方财源,使一些地方政府很不情愿支持税务机关的消费税征管工作,这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消费税的征收效果。 3.5 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 自从 2009 年我国大幅度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以来,成品油一跃成为消费税的最大税目,成品油的税负也陡然增高,加之成品油化工工艺复杂,缺乏石化专业知识的税务局方面在管理上面临着较大的困难。生产企业生产的石油化工类产品,在常温下形态上都为液态,但在产品的用途、性质及原料上与成品油
13、征收范围注释的解释存在差异,在一定的化工手段下还可以互相转化,这使税企间对某些产品是否应征消费税存在异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 2012 年出台了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对有争议的石油化工产品,企业可以到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只要产品名称、质量符合相关行标、国标,并到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认定为非应税产品。这个公告将过去对应税子目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将过去税务机关承担的举证义务转嫁给了纳税人,改变了税务机关的被动局面,加大了对成品油管理的力度,可以说是一个巨大进步。但目前公告并没有明确要求省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检验报告上对产品是否为应税产品做定性结论,监督
14、检验部门往往只出具一个产品合格报告,这使税务机关通过产品备案情况来判断是否为应税产品仍然面临很大的困难,加大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将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规范管理。 4 对下一步消费税税制改革方向的建议 4.1 对高档商品、奢侈品及高消费行为设置消费税税目,征收消费税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我国新出现的高档商品、奢侈品及高消费行为进行深入调查,摸清高消费产品及行为的价格,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高档商品、奢侈品及高消费行为”的标准,开征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引导社会正常的消费倾向,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酒精”及“化妆品”等生活必需品及基本的生产资料调整出征税范围,使消费税征收范围更符合征税原
15、则,真正体现出设立税种的目的。 4.2 调整某些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应对现行消费税税目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对啤酒、成品油从量定额征收方式包含的应税品目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同一征税品目其市场价格差异很大时,要考虑是否在从量定额的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征收,平衡从量定额带来的税负不公,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4.3 优化消费税征税环节 在税收征管力量允许、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将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以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并保障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当然,从目前看条件还不成熟,因为对零售环节的监管仍然是税务机关管理的软肋,只有当纳税人索取发票意识的增强以及大量税控设备投入使用后,才能考虑征收环节后移。但是
16、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将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销售地点固定、税源易管的应税销售品的征收移送到零售环节,以防止税款流失,保证消费税调节收入和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 4.4 探索将消费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 为了真正调动地方政府对消费税的支持,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在适当时机,将消费税收入分税目进行中央、地方分享。在目前的 14 个消费税税目中,烟、酒、车、油的收入比重最大,这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往往也是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柱,将这几个税目纳入中央、地方共享,将使地方政府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并且更加大力支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成品油子目,成品油的炼化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与地方政
17、府适当分享收入,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环境的治理与改善。 4.5 进一步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加强管理 鉴于成品油本身的战略物资地位以及成品油对我国财政收入的贡献,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税务机关应对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再细化,清晰界定征税油品的定义,完善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第 47 号公告,规范针对成品油属性的报告内容,对成品油的属性作出明确的结论,这样就能使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化解成品油消费税难以管理的难题。 5 结 论 总之,消费税作为我国当前的一个重要税种,不但对我国的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其作为税收杠杆的功能也在日益加强,消费税必须不断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自身的改革与调整,这样才能使自身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税只是一个具有调节功能、可以进行税负转嫁的间接税,它的作用范围是有边界的,未来的改革一定要遵循消费税的特点和规律进行,这样才能真正充分发挥消费税的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紫东,姜敏,张彤.消费税业务培训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刘植才,黄凤羽,刘荣.我国消费税改革与制度完善研究J.税务研究,2008(5). 3杨志银.新的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