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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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纳税筹划案例精讲与分析(全套)第一辑1采购环节巧筹划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是否有筹划的技巧呢?答案是肯定的。经总结,采购环节中可以运用如下纳税筹划技法。一、发票管理力面。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如产品收购凭证),开具发票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有关联次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采购物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税法关于增值

2、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按规定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二、税收陷阱的防范。避免在采购合同中出现诸如:“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此类条款。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付完全款,而根据合同这将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只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就不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了。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确定各具体的款项包含什么内容,税款的缴纳如何处理。例如,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就没办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谈判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的价

3、格压低一点。三、增值税进项税额确认的筹划。自 2003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 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

4、税人违反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购货对象的选择。税收是进货的重要成本,从不同纳税人手中购得货物,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例如,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认购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不能抵扣(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外)。因此,采购时要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五、购货运费的筹划。购进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而购进材料的运费则可以抵扣。采购时应予以考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采购时要予以考虑。购进材料物资等发生运费、售货方名称要求与运费发票

5、开票方名称一致,否则,购货方不能抵扣运费进项税。六、选择合适的委托代购方式。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大量购进各种原、辅材料。由于购销渠道的限制,工业企业常常需要委托商业企业代购各种材料。委托代购业务,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均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但其财务核算和纳税利益各异。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购业务是指:受托方不垫付资金;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情况下,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

6、进项税额。2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与购销双方结算是指:受托方接受委托代为购进货物,不论其以什么价格购进,都与委托方按约定的价格结算,在购销过程中受托方自己要垫付资金。这种情况下,受托方赚取购销差价,按正常的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支付给受托方的代购费用视同正常购进业务,符合规定的抵扣条件时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而言,由于第二种代购方式支付金额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第一种代购方式支付的手续费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从纳税利益的角度看,一般来说,第二种代购方式优于第一种代购方式。2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韩国 LPDK 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

7、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 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北京 LPDJ 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由于韩国 LPDK 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 LPDK 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 LPDJ 公司每次向 LPDK 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 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41.35 万元。截止 2003 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 LPDK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 661.6 万元人民币。案例分析对于这笔技术指导

8、费支出,北京 LPDJ 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依据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 5的税率代扣了营业税,即每次代扣韩国 LPDK 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营业税41.3552.0675(万元),四年累计代扣税款 33.08 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筹划方案通过对该项业务涉税流程的分析,专家们提出:由于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不但要针对中方技术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技术上的指导,还要对全体技术人员开展一次最新技术操作的培训,而技术指导与培训在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9、则和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眼 1995?演 156 号)的规定,技术指导应依照“服务业”税目适用 5的税率,而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所称的文化体育业中的培训包括各种培训活动(见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因此韩国技术人员向中方提供的培训活动应依照“文化体育业”适用 3的税率。显然,由于这两种活动之间存在的税率差,通过将北京公司向韩国公司支付的技术指导费重新界定为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将支出总额在这两者之间合理划分,可以达到合理减轻该涉税业务整体税负的目的。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

10、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 0.5 万美元和 4.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135 万元和 37.215 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的营业税4.135537.21531.323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 0.7443 万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 LPDK 公司的 661.6 万元技术指导费为例,只需缴税 21.1712 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 万元。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 2000 年到 2003 年已经按照 5的税率代扣了韩国公司 33.08 万元的营业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

11、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的提供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3连锁经营打造零售业航母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包括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由连锁。直营连锁是

12、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3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以利于统一调动资金,统一经营战略。直营连锁是大型垄断商业资本通过兼并、独资、控股等途径,发展自身实力的一种形式。作为大资本运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以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特许连锁店与总公司间的资产相互独立。特许者通常是

13、大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被特许者是中小企业。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成员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阅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通过大量集中采购,统一经销,获取低成本经营的利益。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退出。综上所述可见,连锁门店经营是现代工业化大生产原理在零售商业的灵活运用,具有集约高效的特点,客观反映了现代化商业流通的规律,连锁门店经营也因此正风靡全球4连锁企业初尝“统一纳税”甜头老板 5 度入围福布斯富豪榜,企业为何无缘纳税百强排行榜单?商业零售龙头企

14、业天津家世界集团的老板杜厦表示,这都是“各地开店,分头缴税”惹的祸。按照 2003 年 1.5 亿元的实际纳税额,家世界集团可以在全国私企纳税榜单上高居“榜眼” ,然而,由于家世界几十家分店分别纳税,纳税额没有被统一汇总,因此未入百强之列。其实,分别纳税正是全国绝大多数连锁企业的共同烦恼。不过可喜的是,如今他们在这方面的不利境况正在改变。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发现,随着国家相关统一纳税政策的出台,不少连锁企业已经从过去的各门店“分别纳税”走向了市一级的各分店“统一纳税” ,初步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分别纳税”使企业陷入困局作为一种具有集约高效等突出优势的经营模式,连锁经营近年来格外受到投资者的青

15、睐。不少商业企业采取连锁经营的模式,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迅速扩张,如今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已呈现出烽火燎原之势。然而,一路红火奔跑的连锁企业却遇到了“分别纳税”这一纳税方式带来的前进障碍。连锁企业主要涉及要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根据属地征收原则,固定业户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要在企业所在地缴纳,这直接给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带来了各地分店各地分别纳税的现实问题。其中对连锁企业影响最大的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盈利,则要按盈利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缴,不统一纳税各分支机构的盈亏就不能相抵。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比统一纳税方式下的税负要高。比如说,一家连锁企业有甲、乙两个

16、分店,甲店盈利 100 万元,乙店亏损 150 万元,那么这家连锁企业实际是亏损了 50 万元,在甲乙两店统一纳税的情况下,该企业要缴的企业所得税是零;而在分别纳税的方式下,依 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店则需要缴纳 33 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总体税负自然就高了很多。“想想看,有多少个分店就有多少个纳税单位,这家连锁企业就不能在众多的新老店铺之间、效益好坏的店铺之间统算互抵盈亏,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还影响了资金的有效运做,还会增加很多人力、管理等方面的成本。”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长郭戈平告诉记者,对拥有成百上千个店铺的大型连锁企业来说,这种负担非常沉重, “分别纳税”已使连锁企业陷

17、入发展困局,企业十分渴望纳税能够统一。“为解决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问题,国家陆续发布了统一纳税相关政策。可以说,连锁企业的统一纳税之路从 1997年就开始了。 ”郭戈平说。1997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报批后,可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自愿连锁企业(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4和特许连锁企业)

18、 ,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郭戈平说,这是一项对连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连锁企业可以将企业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调控到最佳程度,平衡各分店的增值税税负。 为进一步推动连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9 号)文件精神,2003 年 2 月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下发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号) ,除重申财税字199797 号文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也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

19、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尝到统一纳税甜头国家明确了连锁企业有关统一纳税的政策后,各地也推出了相应的配套规定,不少连锁企业已尝到了“统一纳税”的甜头。12 月 10 日,在位于天津市东丽开发区的家世界连锁商业集团公司总部,集团房地产财务总监倪泽告诉记者:“我们已经有近 30 家分店分别在 3 个城市实现了统一纳税。 ”家世界是一个拥有家乐超市、家居超市、配合超市的商业房地产等三种业态的连锁商业集团,1996 年起步,

20、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也是我国最大的民营商业连锁集团,在华北、西北等 9 个省市已开设了近60 家连锁分店。“天津的 21 家店今年 7 月最先实行统一纳税,北京的 3 家店、西安的 2 家店今年 9 月紧随其后,唐山的 6 家店今年年底也可实现统一纳税。 ”说起统一纳税,倪泽非常兴奋。他告诉记者,在其他几个设有分店的城市,因为只有1 家店,所以暂时不涉及统一纳税问题。据悉,今年 7 月, 天津市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预200454 号)出台。 办法规定,天津辖区内跨区县经营的连锁企业,只要符合统一纳税条件,如要求统一纳税,经审批同意后,由其总部分别向市国

21、税局直属分局和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统一缴纳各项税收。家世界则是天津市第一家获准统一纳税的企业。“统一纳税的好处正不断显现,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倪泽说,首先,统一纳税前他们在天津的 21 个连锁超市(16 个家乐、5 个家居)分别归 9 个区的 18 个国税局、地税局管理,统一纳税后只归国税局直属分局和地税局直属分局管理,企业不用分头到 18 个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了。其次,不用再重复处理同样的开票、付款、做账等业务了。以家世界的家乐超市为例,家乐在天津有 16 家店,每家店就有供货商几千家。拿可口可乐一家供货商来说,如果统一对 16 家家乐店供货

22、,可口可乐就要开同样内容的发票16 份;而家乐就要处理 16 份发票、做 16 笔收货付款业务。统一纳税后,同一笔供货业务,只需要处理 1 份发票、做一笔付款业务就行了。另外还节约了人力成本。原来天津区分部财务人员是 79 人,统一纳税后减少到了 43 人。倪泽乐观地预计,去年家世界集团销售额是 52 亿元,受此利好影响,今年集团的销售额估计将达 60 多个亿。在倪泽看来,统一核算前提下的统一纳税,也为连锁企业将来的信息化物流目标提供了一个整合资源的平台。同时,也不会再遭遇纳税大户无缘纳税排行榜的“尴尬”了。在采访中,天津的不少连锁企业都认为,统一纳税确实是个好政策,除了降低了整体税负、节省了

23、纳税成本,还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推力,同时也为国家涵养了税源。天津市国税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受统一纳税利好政策因素影响,天津家乐福店和沃尔玛店都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天津家乐福店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是 209 万元,今年就减少到了 88 万元。“但是,目前这种办法只解决了在一个市范围内的统一纳税问题,并没有解决跨省跨区域统一纳税的难点,而后者对大型连锁企业的影响更大,我们希望今后连锁企业能够在这一方面获得突破。 ”倪泽表示。纳税方式也需细筹划作为一项优惠政策,连锁企业统一纳税的好处显而易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告诉记者,除了可以调控增值税进销项,后延增值税的缴纳时间(统一纳税后,原先总部统

24、一采购后向门店配送环节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后移为门店销售后总部计算增值税)外,明显的好处是总部与各门店间的盈亏能够相抵,避免了有的分店因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所得税,而有的分店因亏损难以为继现象的发生;如果总部适用所得税税率较低,还5可以带来统一适用低税率的好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纳税可能并不划算,需要认真分析,仔细筹划,以减轻企业税负,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授梁俊娇介绍,最近就有某地一家连锁超市经理向她咨询:如果统一纳税,公司是不是反而还亏了?这家连锁超市分店规模不大,是小规模纳税人,按 4%的税率单独缴增值税,如果与总部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就会变成增值税

25、一般纳税人,适用 17%的税率,他问,这样公司岂不是会反而亏很多?对此,梁教授建议,在增值率高或由于进货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项税额较小的情况下,该连锁分店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单独缴增值税确实更为合适。 家世界集团税务部主管于宝华则针对此问题表示,这里还有一个毛利率临界点比较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就其全部销售收入按 4%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就其销售增值部分按 17%缴增值税,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当商品毛利率超过 23.53%(4%17%)时,小规模纳税人缴的税更少;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缴的更少。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看它经营商品的毛利率情况如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梁教授提醒说,根据税法规定

26、,目前对小企业实行 18%和 27%两档优惠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 万元的,减按 18%的税率纳税;超过 3 万元至 10 万元的,减按 18%的税率纳税。而统一纳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增大可能会导致企业适用基本税率 33%,因此单个规模不大的小企业还是单独纳税合适。还有,如果分店处于所得税低税率地区(如西部地区、经济特区、技术开发区等) ,而总部处于所得税高税率地区,则汇总纳税后由于统一适用高税率将会导致企业整体所得税税负提高,因此,在各分店经营情况差不多的情况下,单独纳税就更有利。另外,对于涉及有条件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连锁企业,在考虑纳税地点时也要认真比较。因为实行汇

27、总纳税,很可能使其原先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各分部不能再享受这项优惠,从而导致税负提高。比如,有按一定比例安排“下岗人员”或“四残人员”打算的新办商贸企业,特别是新办超市,统一汇总纳税后可能会由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变化而不再符合优惠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208 号)的规定,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的商贸企业除外)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 3 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统一纳税后,新办连锁分店下岗人员人数可能会因达不到职工总数的 30%

28、而无法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这种情况下,新办企业不如享受 3 年优惠后再谋求统一纳税。5企业以物抵债时的税收筹划随着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以及企业流动资金的缺乏,企业间以物抵债的现象也日益增多,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受其累。这部分资产不仅价值高估,而且对接受抵债物的企业用处不大,因而不能通过计提折旧等方式抵税,只能早日设法变现。在变现过程这部分资产不仅要遭受资产减值损失还要承担一定的税收等费用,同时债务企业在此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税负。因此通过税收筹划降低该部分资产在抵债、变现过程中的税负,减少损失就显得十分必要。下面就不同的抵债资产在抵债和变现过程中的相关税负作一简单分析。一、抵债资产需缴纳营业税、契税

29、时的筹划以物抵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关的税费。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贷款 2500 万元,由于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还该部分贷款,双方商定甲企业以一幢原购置成本为 1000 万元、账面价值为 800 万元的房产作价 2500 万元抵偿该部分欠款,这时甲企业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 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营业税为:(25001000)575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5107.5 万元,上述资产抵债过程中的总税负为

30、 82.5 万元。乙企业收回房产后以 2000 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丙企业,这时乙企业的税负为营业税负,但是由于售价低于抵债时的作价,因此此时无需缴纳。契税目前的税率为 35,在此按低限 3计算,2500375 万元,总税负6最低为 75 万元。丙企业的税负为契税 2000360 万元。上述资产的过户、登记等费用一般以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但由于各地没有统一标准,在此忽略不计。如果双方约定以该房产变现后的价款抵偿 2500 万元的贷款、该款项在乙方控制之内并确保在收回该款项的前提下,由甲方直接将上述资产转让给第三方丙企业而不经过乙方的话,则将大大降低双方的税负。假如甲方以 2000 万元直接销

31、售给丙企业,同时将 2000 万元抵偿乙方 2500 万元贷款,这时甲方的税负为营业税(20001000)550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50105 万元,总税负为 55 万元。由于乙企业只是控制该笔交易而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所以乙企业的税负为零。丙企业的税负不变仍为契税 60 万元。比较上述两种方法可知,通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可减轻税负 27.5 万元(仅就该项资产抵债和变现过程而言,不考虑所得税及其他费用,下同) ,乙企业最少可减轻税负 75 万元,丙企业不变。二、抵债资产需缴纳增值税时的税收筹划需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抵债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

32、0229 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 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基于以上规定,企业在转让旧资产时便有了筹划空间。假设将上例房产改为原值 3000 万元,账面价值 2000 万元的设备,其他所有条件都不变的话,在上述第一种方式下甲企业的税负为:增值税2500(14)45048.08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8.08104.81 万元,总税负 52.89 万元;第二种方式下增值税 2000(14)45038.46

3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8.46103.85 万元,总税负 42.31 万元。乙企业在第一种方式下应对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并尽量使用或经营租赁一段时间,以便符合上述规定。这时增值税 2000(14)45038.46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38.46103.85 万元,总税负 42.31 万元,第二种方式下不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采用第二种方式甲企业可减轻税负 10.58 万元,乙企业可减轻税负 42.31 万元。由于该筹划能同时减轻双方的税负而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合作和操作的空间就非常大。同时由于对双方都有利,因而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有利于该项资产的及早变现,也有利于乙方尽早盘活

34、资产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6企业投资别忘了纳税筹划湖北省某市属橡胶集团拥有固定资产 7 亿多元,员工 4000 多人,主要生产橡胶轮胎,同时也生产各种橡胶管和橡胶汽配件。该集团位于某市 A 村,在生产橡胶制品的过程中,每天产生近 30 吨的废煤渣。为了妥善处理废煤渣,使其不造成污染,该集团尝试过多种办法:与村民协商用于乡村公路的铺设、维护和保养;与有关学校、企业联系用于简易球场、操场的修建等等。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废煤渣的排放未能达标,使周边乡村的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导致附近许多村民经常堵住厂区大门不让工人上班,工厂生产受到很大影响。此事曾惊动过各级领导,该集团也因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

35、多次警告和罚款,最高一次达 10 万元。该集团要想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治污。如何治污,成了该集团一个迫在眉睫的大问题。该集团根据有关人士的建设,拟定了以下两个方案:1.把废煤渣的排放处理全权委托给 A 村村委会,每年支付该村村委会 40 万元的运输费用,以保证该集团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此举可缓解该集团同当地村民的紧张关系,但每年 40 万元的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2.将准备支付给 A 村的 40 万元的煤渣运输费用改为投资兴建墙体材料厂,利用该集团每天排放的废煤渣生产“免烧空心砖” ,这种砖有较好的销路。此方案的好处有三:一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能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36、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44 号和(财税字199620 号)7明确规定:利用废煤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鄂国税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1999155 号)明确指出,凡属生产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煤矸石、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二是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企业发展的废煤渣所造成的工业污染问题;三是部分解决了企业的就业压力,使一批待岗职工能重新就业。对两个方案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一是以传统的就治污而论治污的思维模式得出的。由这种模式形成的方案,一般不会有意识、有目的去考

37、虑企业的节税利益,而仅以是否解决排污为目的。此种方案并没彻底解决废渣问题。方案二既考虑治污,又追求企业收益最大化。此方案的建议者使得企业要想获得税收减免,就必须努力生产出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该集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并迅速建成投产,全部消化了废煤渣,当年实现销售收入 100 多万元,因免征增值税,该厂获得 1 0 多万元的增值税节税利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顺利获得增值税减免,该集团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墙体材料厂实行独立核算,独立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二是当工程项目完工投入生产时及时向当地经贸委提供了书面申报材料;三是认真填写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报

38、表 ,同时提出具体的文字分析材料。具体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竣工投产情况以及生产工艺、技术指标、技术标准情况和利用效率等,在文字材料中还附上了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以及产品销售及效益的分析预测情况等;最后,该厂生产的“免烧空心砖”经过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审定并获得该委员会颁发的认定证书,然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了免缴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其相关材料,办理了有关免税手续。通过以上程序,该集团兴办的墙体材料厂顺利获得了增值税减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该集团的生产经营得以顺利进行,墙体材料厂还有发展壮大的计划。7巧妙筹划运费可以降低税负办企业,搞经营,没有不接触运费的,采购材料

39、要发生运费,运销产品也伴有运费。而企业的运费收支又跟税收有着密切的联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可抵扣进项税,收取运费应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运费收支状况发生变化时,对企业纳税情况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达到可以人为调控,并可以合理合法地着意计算安排之时,运费中的纳税筹划便产生了。1.运费结构与税负的关系。企业发生的运费对于一般纳税人自营车辆来说,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 ,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 R(不含税价,下同) ,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 17%R.我们再换一个角度思考运费扣税问题:若企业不拥有自营车辆,

40、而是外购,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 7%的进项税,同时,这笔运费在收取方还应当按规定缴纳 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从国家税收总量上看,国家只减少了 4%(即 7%3%)的税收收入,换句话说,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 4%的抵扣率。现在,我们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 R 之值。即:17%R4%,则 R4%17%23.53%.R 这个数值说明,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达 23.53%时,实际进项税抵扣率达 4%.此时按运费全额 7%抵扣与按运费中的物耗部分的 17%抵扣,两者所抵扣的税额相等。因此,我们可以把 R23.53%称为“运费扣税平衡点” 。例

41、如,A 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材料一批,内部结算运费价格 2 000 元,现取 R 之值为 23.53%计算,则这笔 2000元的采购运费价格中包含的物耗为:200023.53%470.60(元) ,相应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70.6017%80(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核算时,A 企业可以向该独立车辆运输单位索取运费普通发票并可抵扣 7%的进项税20007%140(元) ,与此同时,该独立核算的车辆还应缴纳营业税200 03%60(元) 。这样,站在 A 企业与独立车辆总体角度看,一抵一缴后实际抵扣税只有 80 元。 以上说明当 R23.53%时,两种情况抵扣的税额相等(都是 8 0 元) ,该运

42、费扣税平衡点是存在的。2.购销企业运费中降低税负的途径。8(1)采购企业自营运费转变成外购运费,可能会降低税负。拥有自营车辆的采购企业,当采购货物自营运费中的 R 值小于 23.53%时,可考虑将自营车辆“独立”出来。例如,B 企业以自营车辆采购货物,根据其以往年度车辆方面抵扣进项税资料分析,其运费价格中 R 值只有10%,远低于扣税平衡点。假设 1999 年该企业共核算内部运费 76 万元,则可抵扣运费中物耗部分的进项税7610%17%1.292(万元) 。如果自营车辆“独立”出来,设立隶属于 B 企业的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后,该企业实际抵扣税又是多少呢?“独立”后该企业一是可以向运输子公司索

43、取运费普通发票计提进项税767%5.32(万元) ;二是还要承担“独立”汽车应纳的营业税763%2.28(万元) ,一抵一缴的结果,B 企业实际抵扣税款 3.04万元,这比原抵扣的 1292 万元多抵了 1.748 万元。运费的内部核算价未作任何变动,只是把结算方式由内部核算变为对外支付后对企业就能多抵扣 1.748 万元的税款。(2)售货企业将收取的运费补贴转成代垫运费,也能降低自己的税负,但要受到售货对象的制约。对于售货方来说,其只要能把收取的运费补贴改变成代垫运费,就能为自己降低税负。例如,C 厂销给 D 企业某产品 10000 件,不含税销价 100 元/件,价外运费 10 元/件,则

44、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10017 %1000010%(117%)17%184 529.91(元) ,若进项税额为 108 000 元(其中自营汽车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抵扣进项税 8000 元) ,则应纳税额184 529.91108 00076 529.91(元) 。如果将自营车辆“单列”出来设立二级法人运输子公司,让该子公司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这笔运费补贴款,使运费补贴收入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C 厂纳税情况则变为:销项税额 170 000 元(价外费用变成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代垫运费后,销项税额中不再包括价外费用计提部分) ,进项税额 100 000 元(因运输子公司为该厂二

45、级独立法人,其运输收入应征营业税,运输汽车原可以抵扣的 8000 元进项税现已不存在了,则应纳增值税额为 70 000 元) ,再加运输子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 000103%3000 元。这样 C 厂总的税收负担(含二级法人应纳营业税)为 73 000 元,比改变前的 76 529.91 元,降低了 3529.91 元。因此,站在售货企业角度看、设立运输子公司是合算的。然而,购销行为总是双方合作的关系,购货方 D 企业能接受 C 厂的行为吗?改变前,D 企业从 C 厂购货时的进项税是 184 529.91 元,改变后,D 企业的进项税分为购货进项税 170 000 元和支付运费计提的进项

46、税 7000 元两块儿,合计起来 177 000 元,这比改变前少抵扣了 75 29.91 元。看来,销货方改变运费补贴性质的做法,购货方未必会同意(当然,如果做工作或附加一些其他条件能使购货方同意,则另当别论) 。在实务中,为了消除购货方对售货方“包装”运费、降低税负的制约,可以选择特定的购货者予以实施,即当购货方通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采购货物无需抵扣进项税额时,可考虑改变运费补贴状况。例如,销售建材产品的企业,如果购货方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消费者等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可考虑对原包含在售价之中的运费价款转变成代垫运费。又如,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企业,如果购货方作为

47、固定资产入账的,可将售货总价中的运费价款改变成代垫运费。这样,就不会引起采购方少抵扣税款问题。需要特别补充的是,无论是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还是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都必然会增加相应的转换成本,如设立运输子公司的开办费、管理费及其他公司费用等支出。当节税额大于转换支出时,说明纳税筹划是成功的,反之,当节税额小于转换支出时,应维持原状不变为宜。另外,运费在转换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非经济因素障碍,实际运作中也应予以考虑。8混合销售的纳税策略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

48、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 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 50%。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是,应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则需缴纳营业税。9由此可见,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到底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是由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重所决定的。在日常应用中,利用混合销售纳

49、税平衡点的增值率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个很好的窍门:如:一家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装潢。2004 年 12 月,该公司承包一项装潢工程收入 1200 万元,该公司为装潢购进材料 1000 万元(含增值税)。该公司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 17%,装潢的营业税税率为3%。该公司缴纳什么税比较节税呢?混合销售的纳税平衡点其增值率为:R=(SP)S=(1+17%)3%17%=20.65%;1.如果工程总收入为 1200 万元,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为:R=(SP)S=(12001000)1200100%=16.67%;由于 16.67%20.65%,故该项目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00(1+17%)17%1000(1+17%)17%=29.1(万元);应缴纳营业税税额=12003%=36(万元);缴纳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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