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法律适用性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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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会计法法律适用性探讨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是国家出台的一部关于会计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制定其他会计规章、行政法规的依据。1985 年,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会计法 ,并于同年 5 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1993 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 1999 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13 年,国家财政部条法司、会计司成立会计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财政部修订工作方案 ,开展了一系列课题研究、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计

2、划安排等措施,为第三次会计法修订做了充分准备。 会计法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应该加大监督和制约会计工作的力度,同时还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法律适用性问题,其强制性、规范性可能会进入到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 ,进而对会计法实施的结果造成较大影响。本文就会计法的法律适用性进行了探讨。 二、 会计法法律责任内容与特征 会计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大法宪法和民商法(如破2产法、公司法和企业法)为根本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与经济法(如税法、统计法、CPA 法、审计法)平行

3、。商法和民法对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基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贯彻,并将其具体体现在保障维护财产继承权、债权、财产权的内容上。基于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来看,民事立法系统化、原则化、理论化地整理了财产继承权、债权与财产权的内容;而商事立法对公司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行为按照民法典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地规范,让会计法律制度能够系统化地控制公司的财务会计。 我国现行会计法对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1)单位责任人对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报复、打击的法律责任; (2)对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者强迫他人从事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3)在会计工作基础环节

4、(如内部控制制度运作、任用会计人员、保管会计资料、选择会计政策、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等)违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的法律责任;(4)行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商业机密、国家机密、渎职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仅仅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种形式,形成了一个“以刑事责任为辅、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体系,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如表 1 所示。 会计法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不仅仅具有法律责任的共同特征,而且也有较为鲜明的独特适用范围:(1)会计人员违背了会计法的规定,妨害了社会经济管理活动,损坏了正常的会计秩序,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会计法是一种由多元化主体共同承担的法

5、律责3任。基于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来看,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单位”等名称频繁使用,这是由于多个主体参与了会计流程的不同环节,一旦出现会计信息虚假或者失真现象,多个主体都应该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会计法体现出了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责任。会计是开展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的前提基础。会计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进行侵害,还会涉及到社会公益,甚至损害国家利益。所以,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该要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三个方面来进行追究。 三、 会计法法律适用性问题 (一)会计管理体制的问题 会计法专门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实行会计

6、监督作了规定。基于三者工作职责来进行划分,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会计工作的被管理者、执行者,单位负责人是会计工作的管理者、领导者;从三者责任分配来看,单位负责人直接对社会负责,会计人员、会计机构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但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较大。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企业会计人员由企业直接聘任,其经济关系、人事关系都紧密地依附于该企业。单位领导人和单位经济活动是会计人员的监督对象,但是会计人员基于自身利益,通常不会违背单位领导人的意图处理会计事务,否则就可能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下岗” ,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描述为“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因此,在不少单位,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常常流于空谈。 笔

7、者建议应该采用多元化管理体制来管理会计人员,可分为三点: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4“公正会计服务制” ,公司的会计主管和总会计师由具有法律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他们对会计职责进行独立履行。 (2)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会计管理体制采用会计集中核算制或者 “委派制”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依靠国家行政拨款来保证之处,其产权也归全民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关财务会计的规章制度严密、健全,开支科目明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财政预算资金,这些都大大有利于贯彻实施会计人员委派制。 (3)其他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会计管理体

8、制可维持现有的会计人员聘任制度,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单位的情况差别较大,不适合强制采用“服务制”或者“委派制” ,但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二)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第 1 条规定,应该尽量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这也是会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会计资料的真实通常是指会计报告真实、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核算凭证真实、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中是保证会计资料完整、真实的责任主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很难对单位经济活动各个方面都深入了解,更谈不上掌握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例如,单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

9、中收受各种“回扣” ,而提高发货票价格,造成会计信息失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对此负责,那么必然会显得有失公允。再加上不同会计人员的实际经验、判断能力、业务水平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会计核5算标准也有所不同,自然也就会出现不同的会计核算结构,若因此来判断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也过于苛刻。因此,笔者认为会计法应该对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进行明确地说明,提高其可操作性。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则看,单位负责人应该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工作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指使、

10、授意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来对会计事项进行违法办理,应当保证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对自身职责进行依法履行。 会计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明确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会起到较为积极、重要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了解情况”或者“不懂会计业务”为托词来推卸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会计法中对“单位负责人”的定义不太明确,如一些单位负责人就是行政一把手,有的单位负责人是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行政副职,还有的是厂长(经理) 、董事长所指派的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 基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为了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拥有“自然控制权” ,那么会计数据也会或多或少地被其所操纵,但是法定代表人限于会计法

11、的规定也不能对他们的职务行为进行完全干预,这样就形成了责任行为实施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的混同,其结果是错位适用法律责任,难以实现会计法规范的目的。 基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看,单位通常是自行任免其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这属于典型的内部授权行为,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通常都是由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来承担。但是在处理实际的会计实务时,却不6能这么简单地来进行考虑。另外, 刑法与会计法在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也存在着不同,见表 2。 四、结论 会计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指导人们合理、公正地实施会计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责任人,同时还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关的规范标准。从目前来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

12、激烈,许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都不是放在内部的会计工作中,而是在对外部经济关系进行处理,会计管理工作或流于形式、或疏于管理,而会计法自身的规定也有不适用之处,笔者建议可以在会计法外再专门出台一个 “会计法实施细则”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明确,便于各个单位操作执行。例如,应该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由政府财政部门定期统一进行一次财务规章制度、财政政策、会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再如,大中型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该禁止由副职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应该专门设置总会计师来进行管理,而一般企业则可自行设置财务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应对他们的责任、权限、任职条件、作用、法律地位等做出详细地规定。 参考文献: 1唐予华:的法律效力评析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3 年第 1 期。 2张敦力: 论我国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 年第 5 期。 3高莲盛:会计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综述 , 财会7研究2013 年第 7 期。 4杜华: 关于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问题 ,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 年第 1 期。 5刘燕: 从验资诉讼看会计界与法律界思维方式之分歧 兼论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 , 经济科学2009 年第 5 期。 (编辑 陈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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