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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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思考摘要:在民事诉讼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或诉讼外第三人妨碍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我们有必要对证明妨碍行为的内涵特征、法理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以便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 关键词:证明妨碍;证明权;举证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医疗、公害、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责任等领域中,鉴于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因构造上的分布极不均匀,导致在个案中常出现事实和证据材料偏在于非举证人一方的支配领域。故为了保障民事诉讼两造地位的实质平等,避免诉讼实务中一再发生的弱肉强食的情形,民事

2、诉讼证明妨碍行为及其程序规制必然成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二、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基本问题概述 (一)证明妨碍的内涵界定 目前,我国在立法用语选择方面并未采用“证明妨碍”这个统一称谓,相关的概念表述主要源于学理研究,指在诉讼中或者诉讼外特定时间内,诉讼一方当事人因可归因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自己的证明行为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实现,从而法院在认定事实上作出有利于被妨碍的当事人而不利于行为做出者的调整制2度。 (二)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 按照法理依据的不同价值判断,该制度的理论认识众说纷纭。 (1)经验法则说:认为既然行为人妨碍举证人的证明活动,那么原

3、本证明活动的结果肯定是对行为人不利的。 (2)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说:将证明妨碍行为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使法官可以灵活处理证明妨碍行为。 (3)诉讼证明协力义务违反说: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信息资料或者进行诉讼上的证明负有特定的协助义务,否则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4)公平与制裁说:主要采取对妨碍行为人加以制裁的方式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 (5)实体法损害赔偿义务说:认为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对对方举证当事人即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举证责任人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 (1)举证责任倒置,即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在双方

4、当事人之间分配证明责任后,对依此分配结果原本应由一方当事人对某法律要件事实存在负证明责任,转由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存在该事实负证明责任。1(2)降低证明标准。在民事诉讼中,被妨碍的如果是举足轻重或唯一仅存的证据,不能苛求当事人再提出其他强有力的等价证据来,此时就有必要依据纠纷类型和具体案件的不同,为实现立法的目的和具体的正义而降低证明标准、减轻证明责任。2(3)自由心证。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3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 (4)推定主张成立。经验法则认为,一般正常情况下,如果一项证

5、据对案件当事人有危害,则当事人必然躲躲藏藏,闪烁其词,甚至无所不用其极的隐匿该证据;若是对自己有益处,当事人不仅不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反而会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搜集和出示该证据。 三、关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的设想 (一)设立证明妨碍制度的总述性条款 首先,应当在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当事人的诉讼协力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所有诉讼行为的至高原则,也是解决证明妨碍行为的一般原则,从而高屋建瓴式的为具体的举证妨碍规则提供指导。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拿来作法院判决的依据,以便用来弥补每项具体制度的空白、缺陷和特例。 (二)设立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性规定 (1)科学界定证明妨碍行为。在

6、宏观上,严格把握证明妨碍行为的一般特征,以保证立法能统摄所有的情况,避免出现遗漏;在微观层面,列举式详尽规定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的典型形态,避免概括式的抽象立法,做到重点突出,繁简得当,易于操作。 (2)统一证明妨碍行为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对于学术界争议不断的几个构成要件,法律更要加以明确和统一。 (3)明确免于构成证明妨碍的例外事由。比如证据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如予以公开会导致重大损失;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因职务持有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证据记载的事项可能使证据持4有人或与证据持有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有罪判决或有损名誉以及专供持有者自己使用的内部资料等。 (三)对不同的证明

7、妨碍行为制定不同的法律效果 不同的目标决定着不同的法律效果,要区分不同的证明妨碍情形,设置不同的法律后果。对故意隐匿、毁损、遗弃证据或妨碍证人作证以及妨碍鉴定等明显带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原则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过失证明妨碍行为,可赋予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在合理限度内降低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或根据其他证据形成自由心证。 (四)建立证明妨碍行为方的权利保障制度 保护一种利益应当不以损害另一种利益为前提。因此,在妨碍行为人将要被法官课以不利后果之前,当事人应当被告知享有申辩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案件给予当事人申辩机会和准备辩论的时间,使当事人知悉明白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法官意将采纳某一事实主张,使妨碍

8、人竭尽全力去维护权益。法院也应在仔细听取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辩论意见之后,再作出相应的裁判,以保障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 (五)完善我国的法院调查取证制度 我们应适当借鉴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建立我国的证据提出命令制度。即证据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时,举证人可以申请法院向持有人发出证据提出命令并对证据的名称、内容、持有人、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证据持有人负有证据提出义务的原因以及持有人不存在提出义务的除外事由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提出证据的义务若存在争议,则证据持有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由法院再次加以审查,如果法官5认为该资料没有保密的必要,就向持有人发出提出命令;反之,则驳回申请方当事人的申请。3(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田平安.比较民事诉讼论丛M.法律出版社,2005. 3李秋田.民事诉讼证明妨碍排除制度初探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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