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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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现状与完善措施摘 要 我国对于未成年的保护相当重视,这在刑事法律各项制度中有一定的体现。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有着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却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体系,并且其中很多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且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那些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在实践过程中迫切需要的一些制度,这就导致了很难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面对这样的情况,迫切需要构建起一套完善的、系统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对当前的现状进行改善。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制度 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刑事司

2、法制度,指的是专门针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机构通过现有的法律全用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独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以及不良行为的案件进行处理,以能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与挽救的效果,让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健康的成长,对未成年人犯罪与不良行为进行治理与预防为主要目的的刑事司法制度。 虽然我国很早就对未成年人犯罪较为关注,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却是在遭遇到了与其他国家相同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快速增长并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之后。在建国初期,我国未成年犯罪展全部刑事犯罪的比例非常低,只有不到 1%,但是到了上世纪 70 年代2末期时,这一比例却增长到了 8.33%。此时才专门发起

3、了数次的“严打”与专项行动,使得治安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却并没能有效的遏制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面对这种情况,上海市宁区法院在1984 年时成立起了我国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在当时其名称为“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 ,成为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创建的起始。到 20 世纪 90 年代,我国先后制定并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同时加上其他各种处理机构的设置,正式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自此,我国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的框架。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虽然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上仍然是处于初期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进行改善

4、。 二、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在 1997 年时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总数的 5.78%,而到了 2005 年时增长到了 11.16%,此后则是保持在大约 10%左右,这些表明了未成年人犯罪发案率较高,对社会的危害在逐步增大。 1、多以团伙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为主。未成年人心智还不够健全,其心理承受能力也较差,在脑力、胆识以及犯罪经验上都存在不足,这就使得他们很容易聚集在一起、连续犯案,或者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随意而行。但是他们所组织起来的这种犯罪团体都不够稳定,也没有较为严谨的组织体系。 2、未成年犯罪者的类型呈现了多元化趋势。以前未成年犯罪主要是盗窃与抢夺等各种侵财犯

5、罪,而现在群殴、抢劫、人身伤害等各种刑事3案件变得越来越多,并且表现出了越来越明显的暴力倾向,其手段往往都较为单一、性质非常恶劣、不计后果,手段较为残忍,产生了严重社会影响,同时还有部分的强奸等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接受的教育程度都较低,其中很多都只有初中甚至是小学的受教育程度,同时没有正当的职业。与此同时,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条件几乎属于两极,要么是单亲缺少长辈教导与父母关心,要么是家里对其过分放纵不进行良好家庭教育。 三、当前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刑罚方面上存在的问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处罚上,我国秉承的是轻刑化的理念。这样将有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与重塑,让他们

6、能更早的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与减少犯罪的目的。但是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问题。 1、在刑法制定上的问题。 首先,缺乏自己的刑罚种类。在主刑上,虽然在刑罚中规定有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被告人,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规定有无期徒刑在一般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于未成年被告人,但是在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上却没有将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人被告进行区别对待。而在附加刑上则没有更多地考虑未成年人。 其次,未成年人应担负刑事责任的门槛较高。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以十四周岁为分水岭的。在十四以下完全不用负刑事责任,处于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的是有选择性的负刑事责任,而在

7、十4六周岁以上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却越来越多,上述规定已经表现出较为严重的缺陷,而这也将成为今后的研究课题。 2、在刑罚裁量上的问题。 在法律中只是规定在量刑的过程中要对未成年人从宽,但是从宽的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都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可以说是有着很强的原则性,但是缺乏良好的实践性。这就使法官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很难进行准确的把握,就可能导致同一种情况下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对于公信力与法律的威信都是种威胁。 3、在刑罚执行上的问题。 首先,在当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减刑、假释制度等都没有进行全面的规定,减刑与假释都是在一定的情况下不符条件的

8、对于原判刑罚不予执行。但是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这方面进行区别规定,在对减刑与假释的办理过程中,都是同一门槛,所适用的标准和条件也是相同的,并没有给未成年更多的照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的减刑使用条件进行了一定的照顾,但其幅度较窄,很难从根本上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 其次,对于缓刑的规定没能在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细致的规定。在传统的适用缓刑条件上,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都没有区别,都是采用相同的规定,仅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有一定的规定,但是不够全面细致。同时在撤销缓刑与缓刑监督机制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也是相同的规定。 (三)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

9、 5构建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制度需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特点来进行构建。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应该注重教育挽救,尽可能地减少惩罚性措施。在当前,可以对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从以下的机构进行完善:(1)加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机构设置的专业化发展;(2)提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3)实行区别对待的分案制;(4)监护人到场制度必须要得到严格的执行;(5)在侦查阶段,就应该让律师进行介入,同时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进行完善;(6)让和缓式“圆桌审判”发挥更多的作用。 对庭外调查制度进行完善。自从庭外实行以来,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顾虑,一方面是担

10、心人民法院在没有经过审理的情况下判决,另一个方面是法院担心自己的审判权被剥夺。为了对庭外调查制度进行规范,让其能够发挥出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对调查的组织者与制作主体进行明确;(2)对调查报告的性质进行明确;(3)对调查的对象以及内容进行明确;(4)对庭外调查制度的适用的案件范围进行明确。 实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第 271 条到第 273 条中,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需要的条件、具体的案件范围、具体的操作、复议程序、监督考察、管教规定等很多方面都进行了相当详细的规定。 对暂缓判决制度进行推广。这种制度是审判机关对那些符合条件的未

11、成年人进行延期判决的一种制度,适用的主体必须是未成年被告人。6需要对展缓判决制度所需要的适用条件、适用时间以及采用形式和附加条件等进行明确。这种做法能够取得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总之,我们需要明白,当前我国在未成年的保护上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并且取得了一些成绩。然而在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上还有很多需要努力的地方,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需要每一个法律人去呵护。惩罚与保护两者在表面上相互矛盾,但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罚时,如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那么就能够取得“双赢”的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的步伐。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兴霞.刑法适用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张智辉.刑法理性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5张利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6郝晓玲.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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