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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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关键词: 公案/民意/主题元素/信息不对称 内容提要: 某些个案因被高度关注而演变成“过度曝光的案件” ,本文把它称为公案。本文从案件中民意的自身特性、主题元素、民意与司法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方面,对公案进行了分析。文章分析了公案中民意的特点;把公案分为六类,并提炼出六个“主题元素” ;还论述了司法与民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客观原因。 民意是人类本性的堡垒,或者更不如说是人类本性的庙堂。1 威廉葛德文 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2 托克维尔 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部门会象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3 罗纳德德沃金 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

2、、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刺激和诱导下,不经意之间演变成为众所周知的公共事件,成了民众竞相表达的公共话题;在法院进行审判的前后过程中,民众和媒体也纷纷展开审判,出现了所谓的“舆论法庭”或“民意法庭” ;民众对案件作了庭外的预判,法官变成受民众委托来审判的人;于是,个案的事实因关注度高而被民众和媒体不断加工和形塑;个案的司法,也因此隐含着某种象征性的社会效应,这就是当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与司法有关的现象。这类案件在美国被称为“highly publicized cases”(过度曝光的案件)或 Sensational cases(轰动性案件) ,当然美国的情况与我国大有不同,通常多数为刑事

3、案件的审判中出现的民意和舆论效果,这类案件时常引发公平受审权与新闻自由权(或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不是独立审判权与新闻自由权(或言论自由权)的关系4。这类关系在美国会有专门的职业道德要求来规范这种关系5。我们受舆论关注的案件类型则比较广泛,不局限于刑事案件。现在不妨老词新用,我把这种案件称为“公案”6,确切地说,是指民众和媒体利用个案内容所涉及的主题元素根据民众需求特点通过议论、诉说、传播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限于篇幅,本文撇开媒体只分析民意在形塑公案中的影响和作用。 一、公案中民意的特点 通说认为民意就是舆论,当然我们也可以把民意作狭义理解,舆论并不都是民意,也可能是谣言。民意

4、不同于公意,公意是通过相应的正当程序(如立法程序)表达、竞争、筛选、折衷、平衡和集中了的,而民意至少不具有这样的过程特点。当事人的诉愿是不是属于民意?显然不是,应当鉴别民意与当事人意愿。但是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的当事人,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涉及人员多达数十人、数百人的,则要把它加以重视,司法机关则应当把他们纳入到民意的范围来对待。 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在他的名著乌合之众一书中,对群体心理作了十分系统深刻地揭示,他认为群体是个活生物7,它有自己的感情,有自己的思想,这种感情和思维就是“群体心理” 。 我们既要肯定民意的意义和作用,看到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一面,同时,

5、也要看到当下司法领域表现出来的民意的复杂性特点。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民意,特别是在司法领域的民意,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的特点。民众对于社会公害的憎恶、对于公权力的抱怨、对公德问题关注、对贫富差距的愤恨等等,都通过个案表达出来。当然这种强烈的义愤大多属于道德范畴或情绪性的,尽管如此,但是,群体的道德又有另一个特点,就是它又很难遵守我们理性的道德定义(比如广场群众批斗会上就会出现犯人被群殴致死的结局) ,乃至影响司法应有的理性。民意显然具有平民阶层的大众性,而不属于专业阶层的职业性。因此,民意主观性和大众性很强,不会从职业人士角度来考虑法律问题,黑社会老大

6、要不要判死罪,几乎所有民众都认为不判死刑是不可容忍的,应当判死罪。因为群体渴望强权8,群体希望法院是执行和实现他们愿望的工具。 第二,民意具有不独立性,易受外界诸因素诱导而发生变化。民意有盲从性,这是因为在关注案件时,缺乏信息来源,包括事实信息、法律知识都很缺乏。 “在实际运作的民主中,无知普遍存在,自私非常显著,有时一种与利益完全无关的憎恶也起作用”9因此,民意也容易被利用。大量的事案告诉我们,民意具有随波流动的特点,或者说是可变性、任意波动的和缺乏理性的。用勒庞的话来说,就是冲动、易变和急燥10。何海波博士还讲到过“沉默的螺旋”( Spiral of Silence)的现象:如果看到自己赞

7、同的观点属于多数、广受欢迎,就会越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觉某一观点属于少数、不受欢迎,就会保持沉默。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形成螺旋发展过程。11民意因此而具有流动性,正所谓“民意如流水” ,它可以随着时间、地点、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比如民意会受主体间贫富与地位差异的影响,比如哈尔滨“六警杀一人”案(2008 年 10 月 11 日六名警察打死一学生案件)在网络上传播之后,出现了三个“大急转” 。一是 10 月 12 日,网民一听说警察打死人,还是六名警察,那一致抨击警察;二是 10 月 16 日,网络传播一消息说死者是哈尔滨某高官子弟,于是网络民意几乎一边倒,一致抨击死者说他活该,该

8、死;三是 19 日的事实澄清之后的,网络民意再一次一致复原到对警察的抨击。 第三,民意有“群体极化”( Group Polarization)现象:通常一个群体的各位成员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之后,该群体会做出比讨论前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观点都更加极端的决定12。勒庞在乌合之众中也分析了“群体极端表现”这样的特征13。比如张金柱案14的“舆论审判”结果就是这样,应了一句老话“唾沫星子也能淹死人” 。这样的事例在我们的文革期间也是不乏先例(包括“刘少奇案”在内) 。这个效应实际上是因为民意通过具有互动性(interactive)的媒体而发生的内在变化。 第四,民意的碎片化(fragmental)。民意

9、本来就是一种情绪和意见的表达,因此它不具有系统、全面、深入、细致的特点,加上现代传媒载体和方式的演变,新闻进入“秒时代” ,思维也趋向碎片化, “即时网络”也导致“即时表达”和“即时信息” ,例如 BBS、博客、微博,就是这样的“即时表达”和“即时信息” 。15比如 2009 南浔协警强奸案16,案件一审之后,媒体上出现一篇对该强奸案判决书的讲解性说明,却被网友断章取义地概括为一个非常荒唐的词“临时性强奸” ,在社会上传播开来,使得民众都以为这是判决书的用语。有意思的是,本案中的民意用“临时性强奸”这样的碎片化的表述,结果却达到了让中级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正确效果。 第五,民意还正在出现的一

10、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就是民意从过去统一的正统价值观之下,出现了世界观、人生观和是非观的分裂化。比如一个在过去看来完全是错误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在当下却被认为是值得肯定的行为。比如杨佳杀六个警察,在网络中却被认为是一种水浒英雄式的行动。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谈的:“随着民愤与官愤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强,民众对罪与罚进行价值判断的集体意识(关于是非好坏的共识)似乎已经开始分崩离析,并逐步丧失对越轨行为的制约功能。在分离和改组的过程中,诉诸舆论以及操作传媒的各种动机正在发挥催化作用。从对死囚杨佳的同情,到对死者林松岭的态度变化多端,这个社会的集体意识渐次溃裂,确实是有迹可循的。 ”17 第六,民意的“娱乐化”

11、,通过网络发帖子的方式,呐喊泄压、嘲讽挖苦、游戏娱乐,甚至从众起哄的心理。这可能与勒庞所谓群体感情的表达往往是“简单而夸张”18的特点有关,也可能它与“法不责众”的群体自我心理暗示有关19。民意通常从关注事实最后会演变成只关注情绪发泄,甚至为了情绪连事实也不需要求证。有人问,民意关注事实多还是关注法律多?其实都不是最多的,关注最多的是大家共同的情绪。与此同时,媒体也倾向于娱乐化20。这种娱乐性还表现在网络语言的夸张化的创新,比如“悲剧”因拼音打字法而被写成“杯具” 。比如,“俯卧撑”被用来批评政府信息披露缺陷。21再比如“欺实马” (从“胡斌飙车案”中引伸的表示“政府公开说假话” ) 、躲猫猫

12、(演变成指称“具有搪塞功效之理由” )网络语言对传统语言甚至对传统价值观都具有“解构”作用。 以文革为典型的群众运动中总是出现广大群众通过批斗会把人进行了审判。现在文革结束已经 30 多年了,可是大家担心的“多数的暴政”22在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中不仅是网络虚拟世界还在真实生活中又复苏了23。现在,网络里操纵舆论的势力强大到一夜间让黑的变成白的,让死的变成活的。2009 年出现了“网络黑社会”的概念,还出现了能够操控网络舆论的高价卖家。那么,民意的复杂性就更蒙上一层黑色的神秘面纱。 这与传统民间所谓“把事情闹大”的诉讼习惯有关。徐忠明教授分析说,在帝国时代,在“把事情闹大”的动机驱使下,采取了许多

13、具体的诉讼策略,其中“小事闹大” ,即是耸动官府的一种技巧。能将小事闹大的手段有二:一是谎状,二是聚众。小民百姓本已势单力薄,如若与“假冒公府名势” (那些狗仗人势、狐假虎威的家人)的被告单打独斗,那是自不量力,也是自取灭亡。24可见,当代通过媒体、民意的舆论压力让法院和政府重视,与“小事闹大”的心理是相通的。 那么,官方为政者在公案的产生过程中是否也起一定的作用?如果我们考察传统中国的司法实践的历史,可以发现,地方官员最最担心的事情,既非税收和荒政,也非审理普通民事纠纷(因为民事案件处理是否得当,并不纳入州县司法官员的年度考绩) ,而是侦破和审理命盗重案与解决“民转刑”的案件,诸如聚众告状、

14、集体上访、村族客土之间的械斗。如若出了这类案件,轻者说明州县官员处理不力或无能,重者事关吏部处分乃至仕途,故而,有关官员一般是不敢掉以轻心的。25当下,我们的为政者是如何参与公案的形塑过程的呢?关于这个话题,已涉及另一问题,将另文阐述。 二、公案中的主题元素 公案中的表达民意的群体大都是用形象来思维的26,个案所展示的图景形象能够激发他们的想象和幻觉,他们把个案中展示出来的图景作为思维的材料依据。群体思维还与他们日常经验结合在一起,这种经验是早就以某种“主题元素”的形式存在于群体的思想之中。 勒庞的乌合之众分析了决定群体意见和信念的两类原因: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前者是在很长时间里酝酿的东西,后

15、者是突发的事件。在本文中,我所谓的“主题元素”就是间接原因,是长期潜在地酝酿着的,而某件个案的发生则是直接原因。由于某一类个案总是潜伏着一个主题,这个主题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因此,这种个案就被形塑成公案,万众瞩目,舆论四起。 所以“主题元素”是公案研究的一个关键词,通常是反映公案的核心意义,它是民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我们之所以称这类案件为焦点案件,就是因为它们具有“焦点”意义的主题元素。这主题元素其实是个案演变成为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只要把这些公案进行归类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到各种各样的主题元素。经过对近十年来普遍受关注的公案所作的追踪观察和分析,我大致上把当前的公案分为以下六类: 第一类,官民冲

16、突案件。 “官”与“民”关系的案件历来是中国民众密切关注的焦点,这或许跟中国特有的文化相勾连。尽管当下社会较之以往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这样的文化情结和思维理念却未得到根本的颠覆。因而,当街头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当胆大妄为的官员恣意侵犯平民女子邓玉娇时,这样的一对关系便以一种具体案件事实展现在公众的眼前。这类案件中的主题元素是“抗议公权对私权侵犯” 。不仅如此,2009 年多起抗拆迁自杀案也大都属于这类案件。据浙江省一基层法院的一项统计,就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层面,涉及官民关系案件的行政案件判决,其上诉率远远超过民刑案件,也反映了民意对官民关系案件态度的一个侧面。该院 2007 年行政案件上诉

17、率为 54.5%,2008 年达 83.3%,远远高于刑事案件 2和民商事案件 2.7的上诉率。而上诉的案件绝大部分处理是正确的,2005 年来上诉的案件中有 94.4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27 第二类,权贵身份案件。比如腐败案件的主角是县长、市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或者是“富人”或“富二代”犯罪的,尤其是权贵侵犯平民或贫寒人家的案件,特别能够引起民意关注和议论。这类公案的主题元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诉求。比如张金柱交通肇事案,就是因为他职务是公安局局长,致使民众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又比如杭州胡斌案,由于被告人的“富二代”身份以及被误导为与高层管理者有亲戚关系后,民众强烈要求严惩。权贵时常

18、与贫贱对比映照,一旦这样的关系暗含在具体个案时,民众对于权贵的警惕、愤恨便愈加强烈。在胡斌案中,一边是无视公共秩序的“富二代” ,一边则是出身贫寒家庭的大学毕业生,两者身份的极大差异使得该案获得了某种“轰动性”的关注。不仅如此,在公众的想象中,金钱、身份、权力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当案件影射着这些元素时,公众便对案件中的当事人能否获取同等权利资源,甚至案件能否公正处置便产生怀疑,特别是当交警轻率地说出车速“大约七十码”之后,公众在内心便愈加确信了这种判断。 第三类,社会民生案件。涉及公共卫生、劳动保护、国企改革、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环境资源、公共事业等基本民生的问题,容易

19、引发强烈的民意关注。这类公案的主题元素通常是“民生民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呼吁。比如 2007 年“同命不同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8、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案29、2008 年三鹿奶粉案件、2009 年张海超开胸验肺案30以及连年发生的矿难,等等。 第四类,道德底线案件。有的民意是在公众坚守的道德底线被突破而引起的,是被激发出来的公愤,这种公愤又是基于朴实的良心和正义感31。比如被告崔英杰、宋金宁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该案的终审判决却认为,崔英杰因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而被课以死刑缓期执行。据报道,

20、在让崔英杰免死的判决公布后,当地社会舆论和网络网民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抗议32。 第五类,公德困境的案件,或者说是情理、伦理与法律冲突的案件,这类案件与道德底线案件不同的是,它往往陷入困境,公众舆论一时难以作出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比如“沪州遗嘱继承案” (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所谓“二奶”是否有权依遗嘱继续涉及婚姻与继承的基本伦理争议,南京彭宇案和“淮安周翠兰案”33引发助人为乐可能导致索赔的公德困境,四川廖婷婷杀死亲妹案引起公众关注,终审被判缓刑再起争议,使人们陷入法院人性化的从轻判决会不会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困境34。 第六类,迷离疑难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证的或者法律问题不清浙的案件就会

21、随着传播而被神秘化,就会引起民意关注。比如当前重庆方面审理的律师李庄伪证案,确实在事实上呈现出扑逆迷离的景象,令人难以识明真相。至今还看不清楚,故此不作评论。还是以尘埃落定的2003 年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为例。黄静案是典型的属于事实一时查不清楚引发民意关注的公案。当时的 300 多天里网民相继撰文近 100 余篇,黄静的网上纪念馆成立以后,点击率则已逾 104.87 万人次,远远超过了孙志刚网上纪念馆的点击率。其中潜藏的主题元素是对司法的不信任,担心司法机关暗箱操作。 另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案件,它们虽然并没有在民众中获得共鸣,没有激发出民意的热议,但仍然不乏公共事件的意义,它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学者和专家中)很有影响,是因为它具有专业性典型意义。比如法学家很感兴趣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35,知道此案的民众并不多。引起学者兴趣的案件与引起民众关注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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