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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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简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发展和实践创新论文摘要 2012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即将实施,该法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新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也为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民事检察监督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单一到多元化的发展历程。历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民事检察维护着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动了立法不断完善,正逐渐走上了正轨。 论文关键词 检察监督 立法 实践创新 一、民事检察职能定位日趋准确:对公权力的监督、肩负社会责任 1.1991 年现行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民事检察制度,但由于第 14 条的诉讼原则并没有在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导致人民

2、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理解不同,主张取消民事检察的声音甚嚣尘上。有些法官甚至个别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通过抗诉实施的监督只能是可被再审的判决和裁定,而立案、调解、执行等民事诉讼活动检察机关都不能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 年至 2000 年先后下发多项司法解释,都以该方面民事检察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作了就相关抗诉和建议不予受理的解释。这虽然给重新起步的民事检察发展造成了困难,但这个时期的民事检察仍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事检察实践也证明了自身存在的价值。 2.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两个维护” 。2001 年 8 月,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检察机关总结了近 10 年民事行政检察

3、工作经验,适时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工作方针,不仅赢得了人民法院的理解,更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主张废除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争论也渐渐平息,民事检察工作翻开了崭新的一页。200l 年 9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为民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基本准绳。2002 年最高人法院在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之后,各级检察机关纷纷以不同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诸多问题实施了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民事检察对促进司法公正、

4、规范执法的重要作用,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民事检察与民事审判之间的关系趋于平缓。 3.第二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四个维护、一个服务” 。在 2010 年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提出民事行政检察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居中监督,所持的立场应客观、中立、公正,并明确提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制统一、尊严、权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定位,实质是“使没有依法行使的审判权得到纠正,使已经背离公正目标的审判权回到正义的轨道上来”的一种机制,对人民法院既是监督,又是支持。随着这些理论的提出,民事检察被赋予了具有时代

5、色彩的职能定位。2011 年 3 月“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对实践中探索的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监督、调解监督、调查核实、执行监督等成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了确认,为民事诉讼法的修订铺平了道路。 二、民事检察监督范围不断扩大:由对判决、裁定的监督扩展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 200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87 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由此看出,民事诉讼法仅将检察机

6、关抗诉监督的对象限定为判决和裁定。而对立案、调解、执行、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行为则未予明确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经过检察机关多年的实践,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总则第14 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此处修改终于终结了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否包括对“立案、调解、执行”的监督这一伪命题。至此,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确保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过程监督的合法性;检察机关不仅可以监督诉讼案件,还可以监督非诉案件。此外,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表述由“民事诉讼”取代了“民事审判活动” 。 三、民事

7、检察监督方式不断丰富: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监督格局演变 (一)多元化监督方式的法律化、制度化 1991 年以来的民事检察实践,主要通过抗诉的方式纠正错误裁判,但通过民事检察工作者们实践不断创设了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更换承办人、现场监督、检察和解、调查、息诉、移送违法犯罪线索等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有些已经法律化,有些已经制度化,有利于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四个维护、一个服务”的民事检察职能。 2010 年全国第二次民事行政察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局的概念。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通过关于加强并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对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提出了基本要求。应

8、当说,这一监督格局概念的提出既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的肯定与总结,更是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指引。 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法律化,使再审检察建议的司法适用以及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监督真正有法可依。检察和解,是指民事检察部门在受理执行申诉案后,在检察官的引导、主持或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符合和谐司法的理念,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二)公益诉讼的立法渊源和实践探索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1949 年 12 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 、1951 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1954 年中华

9、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79 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提起诉讼作了规定。 2008 年民事诉讼法第 15 条的规定可以视为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然而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比较模糊。公益诉讼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还是一个需要继续探讨的理论问题和继续在实践中检验的课题。随着社会公共领域的延伸,国有资产流失、公共环境遭受破坏等现象已经非常普遍,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公益诉讼的责任或者督促、支持起诉的职责,比较符合其公共利益代言人和法律职业人的特点,但应当遵守三项原则:公益性,有关公民和集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排除在外;谦抑性,以其他救济途径为

10、先;公权性,不得以公益诉讼之名谋私益之实。 四、民事检察机制逐渐科学化 (一)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机构的分立 自 1988 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各省市逐渐成立民事行政检察处,二十多年来,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一直捆绑在一起,这个部门的检察官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也办理行政检察案件。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上升,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特点逐渐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显现出来。行政案件有着自己的特点,如:被告的恒定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告的举证责任内容、裁判方式的独特性、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基于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不同的诉讼特点,到 2010 年,全国已

11、有 6 个省级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分设,呈现出民事、行政检察独立发展的趋势。民事与行政检察机构分立后,检察官更加专业化,工作效率更高,促进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民事检察人员的素养大幅提高 前些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呈现出如下特点:干警人数普遍偏少;人员老龄化现象严重;人员的文化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相对较低。甚至检察机关内部人员都不知晓民行检察究竟履行何种职责,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有些检察机关对民行检察重视不够或者民行检察自身突破不够。但是近几年来,民事检察人员的素养大幅提高,不仅学历提高,重视招录民事法律毕业生,而且逐步从法院招录具有民事审判经验的人员,更新了民事检察人员的培养模式,缩短了人才培养的周期。在民事检察人员素养普遍提高的基础上,领军型人物或者专家型人物也脱颖而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 2006 年以来两届全国检察机关业务专家中,都有民行检察战线的骨干。 (三)民事检察实务界与学界加沟通加强 在整个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逐步对接的背景下,民事检察也参与其中。无论在办理民事检察案件中,还是寻求民事检察理论支持中,实务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引,也需要新的理论的输入,而理论在对实践进行诠释、升华的基础上,赋予具有创新性的民事检察实践以逻辑性、规律性,有利的推动民事检察实践的法律化,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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