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析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文化透视论文关健词:广西少数民族 婚姻习俗 文化 社会意识 价值观 论文摘要: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多姿多彩,在婚姻形态方面很有特色。在这些婚俗中,包含着广西少数民族特定的社会心理意识、诸如女权卫护意识、自由恋爱意识等。各种婚姻习俗成为广西少数民族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文化现象。而造就这一文化现象的深层动因则是广西少数民族固有的崇尚自然、向往自由、舒张人性、注重平等的价值观念在起作用。 按文化学理论,人类在社会实践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约定俗成的习惯性定势构成了人类的行为文化。这是一类以民风民俗形态出现,见之于日常生活之中,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我们知道,民族的、
2、时代的文化既有物质的标识、制度的规范,又有具体的社会行为、风尚习俗的鲜活体现,而它最终化育出来的是反映一定价值观念的心态文化。正因为如此,作为行为文化的重要内容婚姻习俗,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状况,还可以引导我们领悟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这一文化的核心与本质。广西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多姿多彩,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对它的深入研究不是一篇文章能够谈得清楚的,本文拟就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形态与文化意识问题略作探讨。 和其他地区一样,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尤其是长期与汉民族的文化交流和民族融合,广西社会很早便确立了父权制统治下的一夫一妻制。
3、但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在许多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中却始终保留着母系力量支配家庭权力的心理意识,甚至直到近现代社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顽强而又恒久。这在流行于广西各民族中的一些很具代表性的婚姻习俗中可以得到反映。譬如“不落夫家” 。这是流行于广西壮族、瑶族、苗族、毛南族等许多少数民族中的一种习俗。所谓“不落夫家” ,意指青年男女结婚后,新娘并不立即到婆家与丈夫居住、共同生活,而是回到娘家居住,到怀孕生育后,才到婆家与丈夫长住。史载,壮族娶亲之日, “其女即返母家,与邻女作处,闲与其夫野合,有身乃潜告其夫,作栏以待生子,始称为妇也” 。瑶族中的八排瑶,男女 10 岁左右就结婚,婚后第
4、二天女方就返回娘家,一直居住到 16 岁才回夫家。同样,苗族男女青年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女方即回娘家“坐家” ,十年八年不一归。有首民谣这样唱道:“吃烟不得闻烟香,讨妻不如去联处,讨妻三年不见面,联处一时说家常。说的就是苗族这一习俗。毛南族有“走媳妇路”一俗,指新娘过门以后即回娘家住,逢节庆或农忙才回夫家住三五日,天长日久往返逐步增多,直至定居夫家,依旧是“不落夫家”之意。 又譬如“招郎入赘” 。所谓入赘就是女性娶男性,男子到女家落户。史载:广西“土州寡妇曰鬼妻,土人弗妻也。粤东估客多往赘焉” 。按“土人”即壮族。壮族盛行招赘之风,各县县志对此均有记载。其中,忻城县的壮族山村在 20 世纪中叶仍
5、有以女子为主的“招郎上门”情况,俗称“仔大出家,女大招郎” ,即儿子去别家上门,女儿在家招郎。甚至在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内,部分壮族地区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入赘婚,尤以桂西的田林、隆林、西林、凌云、环江、那坡、东兰、凤山等地较常见。直到 1958 年,西林县那劳区维新乡的入赘婚还占当地婚姻总数的50%此外,瑶族亦盛行男子到女家落户的习俗,且形式多样:有卖断,即入赘者立下字据终身听命于女方;有两边走,即夫妻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意在接替两边的香火;有“断亲不断种,后代留须根” ,即赘婚后所生子女有一人继承父亲宗桃;有招郎转,即入赘后若干时间后再从夫居等等。 在广西壮族的婚姻习俗中,还有一种很奇特的“入
6、寮婚” 。所谓“入寮婚”就是女方于自家外建些房屋供新婚夫妇居住一段时间后,女方再随夫到夫家生活。史载:壮人“婿来就亲,女家于五里外结草屋百余间与居,谓之入寮女蟀妾百余,婿憧仆至数百成婚后,婿常抽刀,妻之脾妾连意即手杀之。自入寮能多杀脾,则妻党畏之;否则谓之懦。半年而后归夫家” 。回归之日, “盛兵陈乐,马上飞抢走球,鸣铣中角伎,名曰出寮舞”上, 。广西少数民族中还流行“抢亲”的习俗。如白裤瑶在接亲前夜,先有男方全权代表“布概”潜入新娘家,次日凌晨,待新娘母辈“外达”同意后,即抢新娘出屋,途中要经过女方姑娘“捶亲” ,方能把新娘拉出寨,此时娘家再唱歌送亲至新郎家。壮族谓抢亲为“卷伴婚”:“南州法
7、度疏略,婚姻多不正。村落强暴窃人妻女以逃,转移他所,安居自若,谓之卷伴,言卷以为伴侣也。 上述习俗生动地表明,尽管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分工,男子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最终使母系氏族繁荣时期对偶婚家庭中按母系世袭、继承财产、从妻居等习惯,在某个时候“随着一个简单的决定”(恩格斯语)被作了根本的颠倒,开始按父系世袭、继承财产且从夫居了。但是, “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女性甘心屈服,她们并不肯轻易向父权制让步。为了挽回以往的地位,继续拥有支配家庭的权力,她们顽固地要求保持原来的婚姻形态,男就女居形式的坚持成为女性维护母权尊严的最顽固的防线。随
8、着时间的推移,女权意识作为一种民族社会心理不仅获得了一般社会的认同,而且逐渐衍生出反映这一社会意识的行为模式,如上述种种习俗。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这种社会心理与相应的习俗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群体中一直被保存下来,作为约定俗成的习尚,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当然,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些习俗在历史长河的流传中也会发生演变。如果说“不落夫家” 、 “招郎入赘”等婚俗更多的是体现了在母权制与父权制斗争过程中母系力量力图继续支配家庭权力意识的强烈和传统势力的强大,从而使从妻居对偶婚形态残余得以长期保留,那么, “入寮婚” 、 “抢亲”等习俗所传递的信息则是:历史的发展谁也无法阻挡,尽管新兴的父权制与
9、母权制有过暂时的妥协,但所谓维护母权更多的仅是一种形式,无论如何达不到实质性目的。特别是到后来,当一些习俗逐渐演变为文化,即仅是一种纯形式的东西时,传统的女权意识及其习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下的对偶婚从妻居形式,力图挽回“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 ,是原始女权卫护意识的全部目的所在,所谓原始女权卫护意识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生成并因此孕育了富有深刻社会意义的婚姻习俗。 广西少数民族向来追求婚恋自由,自由恋爱观念深入人心。尽管由“父母之命,媒灼之言”完成婚配的方式已十分流行,不过,在很多情况下,男女青年仍可以通过自由恋爱,自行婚配。诚如三国志卷五三云:“岭南人民集合时,男女自相可适,乃为夫妻,父母不
10、能止。 ”应该说,较之于汉民族封建纲常伦理思想束缚下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这种婚恋方式确实反映了一种大胆而又叛逆的观念意识。这种观念意识不仅在青年男女中流行,亦为社会认同和接受。 壮族青年向来可以自由恋爱。其择偶方式一为以歌择偶,即在“歌好”这种特定的传统节日活动中自由择婚配偶。史载:憧族“女及莽,于春时三五为伴于山淑水循歌唱为乐,少男群歌和之竟日,视女歌意所答,而一人留,彼此相赠送。男遗女扁担一条,镌歌数字,仅如绳,间以金粉,作鸟卉于上,沐以漆,使不落,盖妇人女子力作,所必需也。女赠郎以绣囊、锦带诸物,女所自制者。约为夫妇,各告其父母,乃遣媒以槟榔定之” 。又有抛球定婚,即在节日里于山野中,
11、男女分群而坐,以五色丝结为球,歌而抛之,择偶婚配。瑶族同样流行以歌求婚。每逢好日,青年男女结队成群,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在人群中以歌择偶,通过歌声建立感情。瑶族又有“爬楼”之俗。瑶人所住多有吊楼,姑娘成年后便居于吊楼。每当夜阑人静,小伙子们便相邀到吊楼下唱歌求爱,姑娘知道自己的情人来了,便打开吊楼房门,让情人爬楼而上,在吊楼上谈情说爱。还有前文所提“正月屋” ,亦是青年男女谈恋爱的场所。毛南族向有“落典”之俗。即父母媒人说好的亲事,当事人还要再“相亲” ,由媒人当面征求男女双方的意见。是时,媒人把双手伸向男女,双方若同意,即把事先各自准备好的钱当面放在媒人手中,如不给钱或给得少则表示不同意
12、或不很愿意。其他如苗族的“摇马郎” 、 “跳月” 、 “射背牌” 、“踩花山” ,松佬族的“走坡” ,京族的“踢沙”和“撤木叶”等习俗,都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 应当说,热切地追求婚姻自由是广西少数民族的普遍观念.为此,他们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表现出强烈的反感。广泛流传于壮族地区的哭嫁歌就充分地表达了青年男女对包办婚、买卖婚的不满和愤慨。歌中唱道:“爸妈嫁女太荒唐,十八女子九岁郎,带郎好比娘带子,朝朝哭喊尿赖床。爸妈嫁女太荒唐,嫁给富人苦难当,日夜指使当奴用,女儿贱苦泪汪汪。爸妈嫁女太荒唐,嫁给败家赌钱郎,倾家荡产人离去,抛妻弃子丧天良。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憎恨,对自由恋爱自由婚姻
13、的追求,不仅产生了广西少数民族生动多样的婚恋习俗,而且也鼓舞了青年男女追求幸福的勇气。各少数民族长期流传的民间传说、民间故事对此均有生动的反映,特别是这些民间故事、传说塑造的一些典型艺术形象更集中表达了广西少数民族人民向往美好爱情、追求婚姻自由的强烈思想意识和情感。 以上,我们就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形态和文化意识问题作了探讨。如果将问题再深入一步,我们发现,这些婚姻习俗实际上体现并承载了广西少数民族特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而正因为如此,这些习俗方才获得了恒久的生命力。 我国著名的民俗学专家钟敬文先生曾说过:“首先是社会的、集体的,它不是个人有意无意的创作。即使有的原来是个人或少数人创立和发起的
14、,但是它们也必须经过集体的同意和反复履行,才能成为民俗.其次,跟集体性密切相关,这种现象的存在,不是个性的,而是类型的或模式的。再次,它们在时间上是传承的,在空间上是播布的。这实际上阐释了行为文化的内蕴:作为广义文化第三层次的行为文化,实际是与第四层次的心态文化交融互摄、互为表里的。千姿百态的民风习俗,反映着人们日常的精神状态和精神面貌,反映着流行的大众心态,更折射着一个民族和地区特有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情感。所谓价值观念是一种评价性的观点。价值观念奠基于人的历史需要,体现了人的理想,蕴含着一般的评价标准,形成了一定的价值取向,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并作为稳定的思维定势、倾向、态度影响着广义的文化
15、演进过程。价值观由一系列价值原则组成,在这些价值原则中,凝聚着人们对善恶美丑的最基本的看法。广西少数民族在婚姻形态上的习俗,反映的是广西少数民族在这些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 广西少数民族天性淳良,襟怀坦白,真挚朴实,而岭南地区绿水青山、风景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更孕育了他们近乎自然的纯净心性。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他们世世代代繁衍、生息、劳作,不仅与美丽的大自然结下了不解之缘,而且亦下意识地将自身融入自然。在他们看来,人不仅是自然所赐之物,亦是自然之物。与天地万物的自然消长生亡一样,人类的生成发展亦当顺乎自然,任听滋生,纵其生长,断不可人为地抑制之、扭曲之、扼杀之、湮没之。即便如人之七情六欲,
16、亦当舒发其自然之性,张扬其自然之情。他们认为崇尚人性自然,追求人性本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是一种纯洁美好的情操,一种高尚的追求向往。正是由于这种价值观念的作用,人类追求婚恋自由的举动,两性的自由交往自由结合,均被看作是顺乎人性、合乎情理、遵循人道的。以至如果不是这样,反倒要为舆论所非议了。显然,这是一种与封建礼教婚姻观迥然相异的价值取向,但又决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放荡狂欢的理念。 广西少数民族又是勤劳勇敢的民族,他们世世代代聚族而居,联姻而落,原始公有制下集体劳动、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道德土壤,培育了他们博爱、仁慈的品性。由于种种历史的、社会的原因,少数民族往往居住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如广西瑶民向
17、来居于深山之中,以种山为生,少与外界交往,且每当天灾人祸,他们往往避到更偏僻的荒山野岭。这种长期与世隔绝的生存方式,使得他们远离世事的变异动荡,远离人世的纷争攘夺,远离物欲横流的商业世界,从而形成了他们友善平和的品格。正是这种平和仁爱的心性,使原始的平等意识长期保留在广西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并形成了广西少数民族在人际关系上的特有理念,这就是注重平等、向往自由、少有争斗、和睦友爱.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原始的平等意识在广西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带来了广西少数民族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相对平等的夫妻关系;它鼓舞了少数民族妇女为维护母权而顽强抗争的意志;它激起了青年男女自由地追求美好爱
18、情的勇气。在平和仁爱的心性中滋养的原始平等意识,孕育了广西少数民族特有的婚姻意识和理念,培育了其特有的婚姻行为模式和习俗风尚。 可见,广西少数民族特有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孕育了他们祟尚自然、追求本真、舒张人性、向往自由、注重平等的价值观念。在这种价值观作用下,女权意识、贞操淡薄意识、自由婚恋意识与上述种种习俗交融互摄、互为表里,成为广西少数民族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这种价值观已成为一种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不仅得到了整个社会的认同,而且作为一种民族群体意识进而为整个民族所遵从、所模仿、所承袭。毋庸置疑,社会的发展、人类历史的演进、婚姻形态的更替,是一个历史的大趋势,尽管这些习俗长期在广西少数民族社会中流传,但它毕竟仅是作为一种前阶级社会的婚姻形态残余而保留着。并且,作为一种观念文化,上述广西少数民族的有关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更多地反映了原始社会末期或奴隶制尚未得到充分发展阶段的原始心理意识,其历史局限性显而易见。但是,在这些原始意识、原始伦理道德中,却包含着远古人类在一定程度上尊崇人性、顺乎人性、舒张人性的原始人本天性。作为一种民族的历史遗产,认真地研究它,不仅有助于对少数民族文化的进一步研究,而且也将有助于对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进一步整理与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