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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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本科班第一次考核的作业 )1、c b b c b b d b b c2 ad cd abcd abd cd bd abcd abcd ab abd abc墨家提出了以“_“为表现形式,以 “_“为中心的理想法观念。答: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的理想法观念春秋时期的变革,从法律制度上讲是由礼制到_的变革;从法律思想上讲是由礼治到_的变革。答:法制,法治3.墨家是当时_阶级的思想代表。答:小生产者4.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殷人尊神,_“ 。答:率民以真神5.周公所制的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 _、利后嗣的重要作用。答:序民人6.“亲亲“ 要求做到“父慈、子

2、孝、兄友 、_“(2.00 分)答:弟恭7.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荀况所提出的“人治“ 论的主张具有法理学的意义,他从王者之人、_、王者之论、_四方面提出了贤明的统治者应该具备的条件。 (2.00 分)答:王者之制,王者之法8.春秋时期,_人邓析私制“竹刑“ ,后来为驷颛所杀。 答:千古诡辨第一9.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立嫡以长不以贤、 _“的嫡长继承制,从而进一步完备了宗法制度。答:立子以贵不以长10.夏、商奴隶主的神权法思想,其特征主要是“天命“ 和“_“。答:天罚1.比较“天命” 、 “天罚”思想与“以德配天”说的异同点。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的政治学说。同时为了修补

3、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 ,但周初统治者认为, “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 ,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2.请比较“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 。答: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

4、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首先老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3.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礼治“ 、 “德治“、“人治“ 的基本内容。(6.00 分)答:1、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1)将礼说成根本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州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礼作为国家根本制度成为法律的核心和渊源,其地位形同于现代的宪法。(2)强调“齐之

5、以礼” ,把礼的被告范围扩大到民间,这是对于西周“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重大突破。(3)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尊贤使能” ,从而不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4)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夫与妇、史与北、朋友之间关系行为准则,用礼来确定“亲疏” ,区分“同异” ,辩别“是非” 。儒家赋予“五伦”以国家强制性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 “为政以德”的德治论(1)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2)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执政、司政的指导方

6、针。德弄并用,以刑辅德;注重教化,以德去刑;恤刑慎杀,先教后刑。3、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1)孔子和孟子从统治方法角度来论证,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2)荀况着重对人和法的相互关系进行分析,强调人起着决定法的作用。(3) “人治”是“德治”和“礼治”的派生,以“德治”和“礼治”为其主要内容。1.兼相爱,交相利(3.00 分)若使天下的人都彼此相爱,国与国不互相攻打,家与家不互相争夺,没有盗贼,君臣父子都忠孝慈爱,这样天下就太平了。圣人既然以治理天下为己任,怎么能不禁止人们互相仇恨而不劝导人们彼此相爱呢?所以,天下人能彼此相爱才会太平,互相仇恨就会混乱。答:2

7、.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答: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礼义,教条没有必要非遵守不可.也就是封建社会时常说的“祖制”.比如明初洪武朝颁布海禁,直到嘉靖年间才迫于形式逐渐废止.这其间是有很多有眼光的大臣提出废止海禁的,但是保守派只要一句“祖制不可违”就能完全推倒.因为皇帝无所谓忠,违了祖制就失了孝道.这就是典型的“效法先王”.只要有例可循的,总之不管实际情况,都会遵守下去的.这里的法,不是遵守的意思,而是去修正.3.明德慎罚答: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

8、罪,不乱杀无辜。4.隆礼重法答:“隆礼”“重法”,是荀子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而提出的新思想,这是基于人性恶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有欲,“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有欲必有争,因此人性是恶的。“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借以改造生来不良的人性,同时还要并用刑罚制服性情顽劣之人。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把儒、法两家对立的政治主张结合起来。这是第二次考核的作业 单选 abcaadbdaa多选 1abd,2bd,3abcd,4cd,5ab,6abc7ab8ab,9abcd,10abd1 法令的内容 2 安人宁国 3 禁奸 4 德主刑辅 5 法出一门 6

9、开皇律 7 白居易 8 以德去刑 9 老子 10 立公弃私1(一) 以礼率律 张斐同杜预一样,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张斐认为,晋律的这种体例结构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张斐的解释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晋律的刑名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张斐关于刑名在法律结构中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阐发是有深远影响的。 (三)“理直刑正” 张斐以礼率律的法律观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理直刑正”的主张上。张斐说:“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又说:“变无常体,唯理也。”他又说:“夫律者,当慎共变,审其理。”所谓“理

10、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张斐说的“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在张斐看来,“理”是法的灵魂,只有“理”才能“刑正”。张斐的律注的一条主线就是“理直刑正”。 1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这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实行推定罪和以判例定罪是进行“随事取法”的途径。 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精到的研究,在立法和审判方面也有很精湛的理论。(1) 以礼率律的法律基本精神。(2) 分析了刑名的性质和作用。(3) “理直刑正“的主张。为求“

11、理直刑正“,张斐提出了以下操作法律的技术: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2 商鞅的“法治”思想主要有:1.“定分”、“立禁”体现的权利保护思想.他认识到“定分”与“止争”的关系.他指出:“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由名分未定.夫卖兔着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他所说的“名分已定”,显然是指归属已定,即所有权已经明确.他已经认识到人类社会最初没有国家没有法律,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已经看到法律产生与权利保护的关系,“初步接触到了国家与法律是适应保护私有制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一唯物主义的命题.

12、”2.“缘法而治”的法律工具论.商鞅以重法著称,他极力主张以“法”代“礼”,反复告诫国君“不可须臾忘于法”.他认为,法之重要,是因为它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缘法而治”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最早由商鞅在秦国实施.商鞅在变法时,改“法”为“律”,并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它体现了商鞅对法律的公开性和普遍性的重视.因为“法主要是强调的是内容方面的公平与公正;而律则侧重于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统一性”3.“刑无等级”、“不赦不宥”的法律适用平等思想.商鞅指出:“法者,国之权衡也.”他将法律看作是称轻重的权衡,量长短的尺度,判断是非功过和行使奖罚的公平标准.他反对“刑不上大夫”的旧传统,否定

13、贵族的特权,主张法律的统一性和平等性.强调在行赏施罚时要做到“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他在关于法律面前贵贱平等的观点,表述得很明确.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还有“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历来被认为是他为实行重刑而寻找的根据,因此是虚伪的借口.但是,“以刑去刑”的思想已反映出商鞅认识到法律被普遍、自觉地遵守的重要性.他从用刑的目的是“无刑”、“去刑”的角度去说明“重刑”的合理性、正当性,这说明他已初步接触到刑罚公子价值的议题.商鞅在许多方面预见了主权理论,而主权理论在西方哲学里是从 16 世纪起才流行起来的.3 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的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

14、的内容特点是:(一)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在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上,鲍敬言批判并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天命”论,提出了暴力征服说。(二)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在君主、国家和法律的作用上,鲍敬言批判并否定了立君设刑是为了“兴利除害”的说教,揭露了其“屠割天下”的罪恶。鲍敬言指出社会犯罪,人民起义的根源在于君主制度,在于无道君主的统治。(三)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的法制总起来看,鲍敬言的无君论对君主,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没有也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他提出废弃任何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主张,纯属主观幻想,包含着明显的复古、颂古倾向。解释1

15、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题内容,是法家之所以成为法家的主要原因。这种思想是以“人性论“为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实现君主专制,维护、强化中央权威为根本目标,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秩序化向前发展的一整套比较完善、合理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套体系涉及了法的属性,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等具时代特征的观点和主张。法家大体认为法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他们主张把人们的一切行为规范都采用法的形式给以明确的规定,因此法不厌祥。2 即百姓、百官听从于君主的政令,而君主在做事是必须完全依法行事。3“名教“与“自然“之辩是魏晋时期政治伦理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源自汉末士人中普遍发生的儒学信念危机

16、。王弼从“以无为本“、“崇本举末“的本体论出发,得出“名教出于自然“的结论。他否定了汉代“以仁义为本“的观念,儒道兼综,以道统儒,主张“名教“从属于“自然“。“名教出于自然“的命题,在中国伦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当代的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名教”,一般理解为儒家的纲常伦理,又称“礼教”、“五教”、“王教”、“世教”,因其是正名分的大本,故称“名教”。4 白居易认为法家的以法治国,儒家的礼尔仁政,道家的清静无为,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来说,刑、礼、道各具有不同的作用,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刑、礼、道”循环表里,迭相为用,才能使“王者之化”成功。第三次1 cdaccbabdd2

17、abcd2abcd3ad4abcd5abc6ad7ac8ac9cd10ad1 必须依靠“实践”来实现。2 张居正 3 丘濬认为礼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4 王夫之认为立法应当以“保类”、“卫群”为宗旨。5 耶律楚材的著作有湛然居士集和西游录。6 龚自珍认为,腐朽的_科举_制度是造成清朝官僚集团庸碌无能的一个重要原因。7 龚自珍认为,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8 朱熹提出执法“以为本,而以济之“的司法原则。9“天理”是理学的最高范畴。10 金世宗认为“赏罚不滥,即是宽政“。趋时更新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18、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趋时更新” 的变法主张: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王夫之认为在国家的治理中应该对官吏从严,对百姓从宽。他强调的“严以治吏“主要是 指严惩贪赃枉法的官吏,特别是对大官僚更应该严惩。“宽以养民“是指对人民实行轻徭薄赋的政策,减轻对农民的横征暴敛。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诸义,而“于治国平天下条目未具,乃博采群书补之” ,撰出大学衍义补 。该书以“经世致用

19、”为指导思想,汇集前代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尤其是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方面的大量材料,专门阐述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和主张。是对汉以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次系统而全面的总结。这里主要指学习西方的武器制造技术。制:制约、制服。整句话的意思就是:向洋人学习先进军事技术,用以抵抗洋人的侵略。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第四次 1abcaaadaad1 bcd,2bcd,3abcd,4abcd,5ac,6cd,7ab,8abcd,9abcd

20、,10abcd1 以礼自治,以礼治人2 曾国藩、李鸿章 3 立法司法 4 教、发兼行 5 谭嗣同 6 谭嗣同 7 会通中外 8 三权分立 9 张之洞 10 洪仁玕四 1 孙中山将“三民主义”的“一贯之精神”概括为“自由、平等、博爱”。一方面揭露清政府的专制,另一方面积极地提出建设主张。(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专制法制。孙中山严厉抨击封建法制的黑暗、酷烈,主张一律废除。(2)主张建设资产阶级的法治国家。孙中山谋求建设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基础的法治国家。其主张有:民主政治靠 法律来保证,法律由国会制定。用法律形式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以后,孙中山颁行了“自由、平等、

21、博爱”为宗旨的法律、法令,力图推行法治建设。这些法律和法令的核心是确认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3)主张司法独立,以保证法治。孙中山谴责封建司法滥施刑讯,抑止人民诉权,指出它违反“自由、平等、博爱”的人道精神。孙中山的这些体现“自由、平等、博爱”精神的民主和法制原则,是近代中国先进的法律思想。2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弊端重重,人治是以某一人或某几人为转移,但一人发挥作用的时间短,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遇贤君则国治,遇昏君则国乱;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只靠人治是行不通的。其次

22、,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人能制法,非法能治人;徒法不能以自行。3 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分为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阶段。(1)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的首要问题。其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推翻清朝政府,光复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旧三民主义的基本精神是:反对国内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实现民族解放,独立和富强。新三民主义的民族主义把反帝当作了首要任务。具体含义有两层:一是中华民族自求解放;二是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其目的是“组织自由统一的中华民国”。综上所述,民族主义的精髓是以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替

23、代旧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2)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其中心内容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实质是要推翻封建民主专制,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旧民权主义基本上没有超“天赋人权”的范畴,新三民主义赋予民权主义以新内容,集中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强调“主权在人民”,二是主张“直接民权”。新民权主义不但突出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而且批判了西方资产阶级民权制度的虚伪性。为了保障直接民权,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这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大创造。(3)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是三民主义政纲中的社会革命纲领。孙中山把民生主义归纳为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在旧民生主义阶段

24、,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为“平均地权”。在新三民主义阶段,孙中山将“耕者有其田”和“节制资本”规定为新民生主义的基本原则。五 1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2 中国近代思想家康有为阐述空想的“大同”社会理想的著作。大同书设计了一个与现实社会相对立的理想“大同“境界。它认为,现实社会是个不合人道的苦境,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人,几乎都是“忧患苦恼之交迫而并至,浓深而厚重,繁赜而恶剧,未有能少免之者矣”。大同书坚决反对社会的阶级斗争,反对暴力革命。认为“大同”社会只能

25、靠人们(主要是统治者和富人)扩充仁爱精神,通过自上而下逐步改良的道路来实现。 大同书描绘的“大同”社会,从形式上看带有空想社会主义的色彩;就内容实质来说,主要是以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诸原则,去否定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封建家族宗法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具有鲜明的民主主义性质。3 近代著名法学家、礼法之争中法理派的代表人物沈家本认为,有了好的法律,还要有好的执法之人,才能推行资产阶级法治。因此,他主张所有国家官吏“皆宜知法”,司法官吏更应具有专门知识。他还主张设置律博士,教授法学,培养法学专门人才,并积极付诸实践。沈家本的这种“法贵得人”的主张无疑是可贵的。4 无第五次1 add

26、cbabbdc2 1abcde2bcd3ab,4abcd,5abd,6ac,7ab,8abcd,9acd,10bcd3 1 变古愈尽, 便民愈甚 2 一家之法 3 董仲舒 4 考试 5 谭嗣同 6 下层的劳动者7 朱熹 8 无 9 三纲 10 安人宁国四1 曾国藩极力鼓吹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强调“三纲之道”是“地维能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把礼治卸任是当时的治世良方,曾国藩顽固地维护纲常名教,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说,就是坚持固有的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这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基础观点。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纲常。所谓“以礼

27、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四1 曾国藩极力鼓吹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强调“三纲之道”是“地维能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把礼治卸任是当时的治世良方,曾国藩顽固地维护纲常名教,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说,就是坚持固有的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这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基础观点。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人”的反动纲常。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

28、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2 所谓“礼治”,就是君、臣、父、子各有名分;贵贱、上下、尊卑、亲疏都有严格的区别。西周的统治者,把社会的政治、经济组织和宗族系统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确定了一套比商代更系统的宗法制度。在周王分封的诸侯国内,诸侯是大宗,诸侯的余子分封到各采邑为卿大夫叫小宗。卿大夫在采邑内又养着许多士。王位、诸侯国君位、卿大夫的职位,都由各自的嫡长子世袭继承。分别嫡、庶,是奴隶主贵族防止内部争权夺利的一种办法。奴隶主凭借特权,实行着多妻制,为了限制许多儿子间的争权夺利,规定许多妻中,只有一个正妻,叫嫡妻。嫡妻生的

29、儿子叫嫡子;其余的妻叫庶妻,生的儿子叫庶子。周礼规定嫡妻所生的长子有最大的特权。因此,贵族的嫡长于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庶于总是小宗。每一等级的上下关系都是大宗和小宗的关系,而各个等级都要受周王的领导和指挥。这样便保证了奴隶主贵族间亲者永远亲,贵者永远贵,可以世世代代居于统治地位。按照这种制度,诸侯要定期朝见天子,贡献财物,服从天子的指挥调遗;卿大夫对诸侯也有类似的义务,形成了“王臣公,公巨大夫,大夫臣士”一套亲疏贫贱森严、控制严密、一级隶属一级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确定了王室和诸侯、诸侯和卿大夫之间的政治等级关系,加强了王室对诸侯以下各级贵族的控制。在此基础上,西周的统治者还制定了许多礼节,如

30、吉礼(祭祀) 、凶礼(灾葬)、宾礼( 朝见或诸侯国之间的往来)、军礼 (兴师动众)、嘉礼( 次酒、宴会、结婚、成年) 等等。在不同的等级之间有不同的礼节。这是“礼治”的表现形式,叫做“仪”。这些等级虽然很森严,但是不同等级的贵族都属于奴隶主阶级。制定这些等级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在各等级贵族的下边,还压着一个没被列为“等”的、但又是一个人数最多的阶级-庶人。“庶人”是处于社会最低层的广大生产奴隶。他们本来是历史的创造者,可是在当时却处于最卑贱的地位。奴隶主贵族根本不拿他们当人待,经常把他们当作礼物成百上千地互相赠送。在西周的市场上,除了可以买卖生活必需品外,还设有专门买卖奴隶的

31、地方。奴隶的价格很低贱,贵族们只要用一匹马加一束丝就可以换五个奴隶。不仅如此,奴隶主还用严刑酷法任意处罚和杀戮奴隶。奴隶制国家的刑法是很严酷的。西周统治者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制定了五刑,据说内容有三干条。五刑,有墨刑(在脸上刺字) 、劓刑(割掉鼻子)、荆刑( 把脚砍掉)、宫刑(男子剖去生殖器;女子破坏生殖机能)、大辟( 杀头)。这些刑法是专门为奴隶设置的,奴隶主贵族却可以逍遥法外,因为当时的刑法规定,各种刑都可用钱赎买,贵族犯法只要出些钱就可以赎罪。礼和刑的区别,明确地反映出两个阶级的对立。正如礼记上所说的,这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 尊尊”。所谓“亲亲

32、”,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3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耶律楚材对元初封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随着朝仪

33、的建立,耶律楚材还建议制定其他法律制度。统一全国的符印。其次是实行军政分治。再次,“布递传,明驿券”,统一驿站制度。为统一全国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天下”成了当时的临时法典。(二)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耶律楚材认为:“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治国不能“偏任武夫”在他的建议下,开始采用汉儒和金朝官员。耶律楚材不仅主张以儒臣治国,而且还十分重视对文官的培养和选拔。(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在耶律楚材看来,国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是互为因果、密不可分的。他还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耶律楚材坚持以

34、封建经济、赋税制度取代落后的剥削方式。为了巩固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扩大征税范围,耶律楚材主张加强户籍管理。并向贵族课税。耶律楚材为元朝初步奠定了统一的封建性的赋税制度。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耶律楚材敢于坚持封建司法原则,不顾个人得失。他执法秉公,表现为不私亲属;执法不计私仇;不怕得罪权势之家,“事有不便于民者辄止之”,更不受贿赂,甚至还敢于批评君主独断任情的行为。五1 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对五权宪法早在十九世纪就有酝酿,1906 年 12 月 2日始正式见于文字。五权宪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权、治权分立,政权归属国民大会,而

35、治权乃指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合作。2 隆礼重法,出自于荀子治国理念: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在国家治理上,荀子非常看重“礼”。荀子认为礼从区分与调节不同人的利欲关系中产生结果;在治礼的过程中,不能只顾及人的欲望,而要让物与欲两者相持而长,在物质的增长和欲望的增长之间保持平衡。3 法家的法治思想是法家思想的主题内容,是法家之所以成为法家的主要原因。这种思想是以“人性论“为思想理论的逻辑起点,以实现君主专制,维护、强化中央权威为根本目标,进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秩序化向前发展的一整套比较完善、合理的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法学理论体系。这套体系涉及了法的属性,法的作用,法的制定,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等具时代特征的观点和主张。法家大体认为法是治国的不二法门,他们主张把人们的一切行为规范都采用法的形式给以明确的规定,因此法不厌祥。4 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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