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图书出版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2014 年 11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从事新闻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必须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目 录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图书出版情况统计表)3四、主要指标解释411、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全国图书出版状况,为国家宏观管理和产业发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二)统计范围经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图书出版活动的单位(含出版集团)。(三)统计内容报告期内出版的每一种图书的出版信息、印数、印张数、定价总金额等情况。(四)报送时间本制度为季报表。数据填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节假日顺
3、延)前填报数据;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数据报送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节假日顺延)前报送数据。(五)报送方式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含出版集团)等数据填报单位,使用从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站()下载的专用填报软件填报数据,并通过互联网报送的方式,将数据直接报送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其他数据填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数据报送至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数据报送至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6)统计资料公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在 9 月底前,通过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布上一年度本制度中涉及全行业汇总数据的有关指标内容。22、报
4、表目录表号 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页码T-1图书出版情况统计表季报经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图书出版活动的单位(含出版集团)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在京图书出版单位(含出版集团)填报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 5 日前填报数据报送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 15日前报送数据33三、调查表式图书出版情况统计表表 号:T-1制定机关: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170 号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6 年 12 月 24 日填报单位全称:(盖章) 20 年 季度 指标名
5、称 代码 计量单位 指标值甲 乙 丙 1(一)中国标准书号或统一书号 01 (二)图书名称 02 (三)丛书名称 03 (四)著(编、绘)译者 04 (五)中国图书分类号 05 (六)CIP 主题词 06 (七)课本 07 (八)教辅读物 08 (九)少儿读物 09 (十)古籍整理图书 10 (十一)翻译图书 11 (十二)引进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12 (十三)新出或重印或租型 13 (十四)开本 14 (十五)纸张规格 15 (十六)文种(字) 16 (十七)字数 17 千字(十八)页码 18 面(十九)每册(张)印张 19 印张(二十)每册(张)定价 20 元(二十一)本年印次 21 (
6、二十二)本次印数 22 册(二十三)本次总印张 23 千印张(二十四)定价总金额 24 元(二十五)分装部 25 卷张册(二十六)装帧形式 26 (二十七)备注 27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电话: 手机:填报人: 电话: 手机: 电子邮箱:4四、主要指标解释(一)中国标准书号或统一书号:每一种图书拥有的特定识别标志。标准书号应按规定完整、准确地进行填写,如:ISBN 978-7-5045-3277-0 。使用统一书号的图书主要有三类:1. 年画、年历画、台历、无书名页的单张美术印刷品或折页美术印刷品,注明“图片”;2. 不另加封面
7、的出版物(如活页文选、活页歌篇、小件印品)等,注明“小件印品”;3. 各级技术标准文献,注明“国部标准”。(二)图书名称:每一种图书的名称,依照图书版权记录页上登录的全称填报。非汉字图书,应在书名后以括号形式注明使用的文字,如:“(藏文)”、“(蒙文)”、“(英文)”等。分册装订的套书应在书名后以括号形式注明分装情况,如“(上、中、下)”等。(三)丛书名称:图书所属丛书的名称,填写图书版权记录页上登录的丛书全名。没有,填写“无”。(四)著(编、绘)译者:填写姓名或单位名称。如有二人或二个单位以上的,只填写第一人姓名或第一个单位的名称,后加“等”字样。翻译图书的著(编、绘)者和译者的姓名或单位名
8、称均须填写。(五)中国图书分类号:依据中国图书馆分类标准对图书所做的分类表示,依照图书版权记录页上登录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的第 IV 项全部内容填报。(六)CIP 主题词:图书在版编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CIP)数据提供的每一种图书的主题词。依照图书版权记录页上登录的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的第 III 项全部内容填报。(七)课本:凡属于以下类型之一,应在“课本”栏填写相应代码,非下列类型的图书填“否”。1.大专及以上课本(K1):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各地区审定、规划的,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高等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使用的教材、教材习
9、题解答集。书籍又兼作教材者,作书籍统计。2.中专、技校课本(K2):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的,列入新教材征订目录,专供中等专业学校(包括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作教材用的课本和课本习题解答集。书籍又兼作中专、技校课本使用的,作书籍统计。3.中学课本(K3):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5用书目录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教学挂图和随课本作教材用的习题解答集。4.小学课本(K4):同中学课本。5.业余教育课本(K5):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各部委审定、规划的,列入新教材征订目录,对成人进行政治、业
10、务、文化教育所使用的课本,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举办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的业余讲座使用的课本及其他业余教育课本。大专、中专采用电视、函授方法授课所使用的课本,应分别计入大专课本或中专课本。6.扫盲课本(K6):专供扫盲使用的课本。7.教学用书(K7):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教育行政机关统一规定为各级学校教员必须采用的“教学参考资料”及“教学大纲”。少数民族自治州出版社出版,由少数民族自治州教育行政机关规定的这类书,亦列入此类。(八)教辅读物:面向中小学生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练习册和习题集等。(九)少儿读物:供初中及初中以下少年儿童阅读的书籍(不包括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课本及其补充读物)。(十)古籍整
11、理图书:指 1911 年以前在中国抄写或者刊行的汉文书刊、文献资料以及出土的 1911 年以前以汉文文字记载的文献资料,经过点校、注释、今译、影印、资料汇编、索引、编目等方式进行整理的图书。(十一)翻译图书:凡属翻译图书,应在本栏填写“译”字样,非翻译图书填“否”。(十一)引进图书著作权合同登记号:由境外引进图书时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著作权合同版权登记获得的合同编号。(十三)新出或重印或租型:以年度为界线填报。本年度出版的新书,在本年内无论印刷多少次,均按新出图书统计,填写“新出”;以前年度出版,本年内重印的图书为重印书,在本栏填写“重印”;租型印制的图书,一律填写“租
12、型”。(十四)开本:图书幅面的大小。填写图书的实际开本(开张)。大开本图书在开本前加填“D”字样,如“D32”等;特大开本图书在开本前加填 “T”字样,如“T16”等;长开本图书在开本前加填“C ”字样,如“C12 ”等。(十五)纸张规格:图书纸张的尺寸范围。填写该种出版物印刷用纸全张(1 开)纸规格,如:850*1168。(十六)文种(字):汉字图书填写“汉文”;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图书填写相6应文字,如蒙古文、藏文、英文、德文等;盲文图书填写“盲文”。6(十七)字数:新版图书第一次印刷时,按版面字数填报。(十八)页码:填写图书正文页码(含扉页、目录、版权页等、不含插页);套书填写一套的页
13、码(一张纸 2 个页码)。(十九)每册(张)印张:填写图书“版权记录页”刊载的印张数。一套图书分装数册,并只有一个定价,本栏应填各分册的印张数之和。(二十)每册(张)定价(元):每册图书或每张图片的单价;套书填写一套的总定价。(二十一)本年印次:本年实际累计印次。以年度为界限填报。本年第一次印制时,在本栏填“1”,本年内如再重印时,依次填写“2”、“3”等本年实际累计印次。(二十二)本次印数:填报本次实际印装成书的数量。一套图书分装数册,并只有一个定价,应以一个独立的装订单位为一册计算。如:某书分装上、中、下 3 册,一个定价,印制 1000 套,本次印数应填 3000 册。(二十三)本次总印张(千印张):本次总印张本次印数每册(张)印张纸张规格(“分装部”78710921000),不包括纸张“加放”数和“损耗”数。(二十四)定价总金额:定价总金额本次印数每册(张)定价分装部。(二十五)分装部:填写所录图书一套的册数,非套书填“1”。(二十六)备注:主要用以注明内部出版的图书或租型图书的原出版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