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重新审视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内容摘要:本文对军品的商品性和军工企业的商业性作了分析,指出国防工业的根本特点是国家“消费” 。过去对军工企业提出“自负盈亏”之类的要求是完全错误的。军工企业的企业制度只能是“特殊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关键词:军工企业 国防工业 产业定位在受到列强封锁的封闭条件下,依靠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我国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国防工业体系,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中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全球经济,境外产品和国际资本对本土经济的压力日益加大;另一方面,经济转轨和体制改革困阻重重,各类产业发展面临的许多问题长期未能得到解决。改革落后于开放,使得许多军工企业由于体制原
2、因而面对严峻的生存压力。体制问题无不源自国家层面。国防工业存在的体制障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所有国资国企都存在的共性问题,另一类是国防工业单独具有的特性问题。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就是特性问题之一。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在纪念总设计师百年诞辰之际,实事求是地重新审视军工企业的产业定位,是很有意义的。一、军品的商品性和军工企业的商业性庞大的国有经济和有限的管理能力,使得政府往往对各类产业不加区分,以大致相同的体制进行管理。在高度集权时期,对民用工业像对军事工业一样,实行指令式计划;进入由计划向市场的转轨时期之后,又要求军事工业像民用工业一样,按照自由市场理论去经营。但是,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
3、的美国,对于国防工业全局也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设想是市场决定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种则认为美国国防工业经济是前苏联以外的最大计划经济。实际上,任何把市场与计划对立起来的分析方法都有失偏颇,从产业组织的角度出发,莫如分别对军品的商品性及军工企业的商业性作一剖析。美国的有关著述中,列举出国防市场与自由市场理论相悖的 28 个差别点。本文对这些相悖之处重新编排列表以说明不同的问题。原著所描绘的是美国国防市场的状况,除个别条目外,基本上也能反映中国的国防市场,因此不作文字改动。从表 1 的供求机制可以看出,军品的商品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特别是对于供方(生产厂家)来说更是如此。但是不宜笼统地
4、把这些制约因素归结于“计划性” ,因为无论是经典的计划经济体制还是理想的计划方法,都并不造就、也不可能排除这些因素。经济运转的许多问题如果确实是出于计划体制的本质缺陷,可以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加以改善,但是对于以上这些制约因素,市场经济同样无力根本克服之。表 1 从供求机制看军品的特殊性既然计划手段和市场手段都不起作用,那么就应该把所有这些供求机制上的特征看作是军品的属性。也就是说,军品是不完全的、特殊的商品,它的产销既有商品性的一面,也有非商品性的一面。其他一些产品(服务)也会表现出这种两重性,但是在人工干预和调控方面,不像军品这样困难。表 2 从投入产出机制看军工企业的特殊性表 2 对投入产
5、出机制的对比分析表明,军工企业的商业化程度远远低于一般民用工业企业。所以应该说,军工企业是特殊的工业企业,它既有商业性的一面,又有非商业性的一面。许多非制造业领域的企业都具有这样的两重性,但是在制造业领域中则仅此一家。军工企业的商业化程度,与军品的商品化程度密切相关。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这一程度固然有量的区别,却没有质的不同。所以,这些投入产出机制上的特征不取决于经济体制,而是反映了军工企业的属性。二、根本特点是国家“消费”有许多著述都谈到了军工是“垄断性行业” ,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如上所述,无论是军品的供求关系还是军工企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均不依常轨。其本质原因,是
6、一般经济分析所依据的机制性前提供求双方各有所需、互相制约、共趋均衡在军工生产中几乎不存在。正是在这个方面,体现了军工行业与其他垄断性行业的极大不同,特别是对于只具有唯一资本金归属的中国军工企业,更是如此。军工企业的以下两大特性是必须予以关注的。(一)投资者即是购买者对于一般民用工业来说,生产厂商希望得到更多的利润,其办法除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外,就是提高售价;购买者则希望降低购进价格,以节省开支。在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由于存在充分的竞争,供求双方基于利益不同的这种价格期望的矛盾,将在均衡价格的基础上得到统一。如果市场发育不完善,仍然存在大量政府干预,那么某一主管部门必然会站在本行业所有生产厂商的
7、立场上,提出干预价格的建议:一方面作为买方,要求稳定其他行业产品的价格;另一方面作为卖方,要求提高本行业产品的价格。这是自改革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司空见惯的现象,最近的范例是电力公司和煤炭公司关于电煤的价格之争。这里提到的“生产厂商” ,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统一体,没有必要再作具体区分,因为在价格和销售方面这两者的利益完全一致。即使是国家垄断性行业(如电力、电信、银行、铁路运输等)其特点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大众消费也一样,投资与经营可视为一体。但是,对于军工生产则必须明确区分投资者与经营者,笼统地讲“生产厂商”毫无意义。这是因为军工行业的特点是国家投资、国家经营、国家“消费” ,仅
8、仅说“国家垄断”并不足以概括其本质。军品生产的投资者即是购买者,这就使得军品有着特殊的价格效应,与均衡理论完全无关如果国家作为投资者希望得到更高的投资报酬率,那么国家作为购买者就必须为同样数量的军品支付更多的采购费;反之,如果国家作为购买者希望减少采购支出,那么作为投资者就不能期望投资回报,而且有可能要挫伤经营者经营生产的积极性。用法定价格(价格与成本成比例)的办法来为军品定价,正是为了协调投资者(即购买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军工生产中,确实不能用“生产厂商”来统一概括投资者和经营者。(二)经营者处于夹缝之中单纯生产军品的企业,处于投资者和购买者两位一体的夹击之中。与一
9、般企业相比,它们在投资、售价、生产品种、生产数量等主要经营内容方面,都不大可能享有决策权,在其他方面的决策权限也要受到很大制约。这样的企业,与其说是经营单位,不如说是生产单位。从有关资料可以了解到,为了使夹缝中的经营者能够生存,美国的国防生产对于费用的处理有几个特点。首先,官方工厂会计制度不同于民营厂商,官方工厂不计算设备及厂房之折旧,不把退休金计算入内,也不计算利润。在这方面,官与“民”争,官方得利。这明确说明,官方工厂只是个生产单位,它不以盈利为目标,没有维持简单再生产的义务,对劳务费用也只承担一部分。其次,有许多设备及工厂由于陈旧且生产水平较低,或者长期封闭,或者低度开工,已经列为“沉没
10、成本” 。但由于这些都是特种设备、强专业性工厂,如要计划新建同类工厂,势必涉及旧厂的处理。这一方面说明设备的重置不大可能由企业来完成,另一方面说明军工企业的“更新改造”与一般民用企业有很大不同。再次,许多属于政府所有的设备,只在大的私营公司内装设。私人企业利用公家设备从事国防生产固然可获暴利,但因此也使它们难于脱离国防生产。国防部在建立生产线时要求有额外的生产能力,或者在完成生产任务以后要求保留空置的厂房及设备;承包公司愿意承担保管的责任,因为闲置设备的维护费用记在“国防合同管理费”项下,也就是说不由企业承担。这说明,许多私营企业只有在不负责(主要)设备投资及闲置维护费用的前提下,才能承担国防
11、订单并获得盈利。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来看,美国的军品生产存在着 3 种形式:私有企业,政府所有政府经营,政府所有承包商经营。中国只有一种形式:国有国营。尽管如此,上述美国对军工生产费用处理的一些办法,仍然能一般地说明军工企业的某些特性,供国防工业进行产业组织时参考。三、不应该对军工企业提出“自负盈亏”之类的要求产业定位问题需要在最高的国家层次上给予解决,即使是国防科工委也无能为力,军工企业更是只能被动承受高层决策的任何一种定位。改革开放以来关于国防工业的大部分纲领性文件,都对军工企业提出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 “保值增值”等要求。从本文所作的论述完全可以判断,单就军
12、工生产来讲,这些要求都是不现实的,是照搬竞争性产业而完全不符合军工产业发展规律的。新加坡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有目共睹,但是也只能做到在 560 多家国有企业中, “除国防工业外无一亏损” (1996 年 3 月 18 日经济日报 ) 。这一结论是对军工企业的基本的定性认识。那么,在贯彻了“以民养军”的宗旨之后,是否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不能自我发展”这一判断呢?“以民养军”方针的提出是在 80 年代初,与改革开放几乎同步。在卖方市场的条件下,凭借军工企业雄厚的人才资源和设备资源,开发出许多行业外产品,形成颇具规模的民品产业及三产业务。在军品订单大幅减少的年代里, “以民养军”对于纾缓企业的困局和保养
13、一支骨干队伍产生了不可替代的功效;但是,它对于强化军工科研和壮大军工产能则作用有限, “养”而已。更何况,在民间资本逐渐壮大之后,特别是在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之后,军工企业面临的形势是,不但开发新的民品日益艰难,而且原有的民品市场也日益受到侵蚀。例如,嘉陵摩托曾经勇冠全国,在带动重庆市成为摩托之城以后,却渐渐淹没于崛起的民营企业之中。军工的汽车牌号不少,仅航空工业麾下就有哈飞、沈飞、西飞、贵航、昌河、云马等知名整车企业,它们也都在承受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行业外产品大多属于完全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在这一领域只有先发优势,没有效率效益优势,因此主动或被动地逐步退出只是时间问题,科技含量高、资本规模大的迟
14、一些,其余的早一些。20 年来各个行业里国资国企的表现已经一再证明了这一规律性的趋势。所以,从军工行业全局来看,在可以展望的中长期内,不存在“以非军工产品养军工产品”的可能性。出于国防工业的特殊定位,即使考虑到“以民养军”所能够发挥的效能之后,仍然难以期望军工企业能够像市场经济中的一般企业那样“自我发展” 、 “自负盈亏” 。四、只能是“特殊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在指导国防工业发展的大部分纲领性文件中,也都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这同样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是经济学界为了推进国有独资企业改革改制而提炼的一个概括用语,专指适合于竞争性领域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国际上没有这样一个称谓。但是多年以来影响所及,使得人们不管干什么行业,企业不管处于什么阶段,都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首选,似乎其他企业制度都是古代的,这实在是一个很大的误解。过去的国防工业是国有独资,今天的国防工业是国有独资,20 年内的国防工业恐怕也只能是国有独资,都扯不上“现代企业制度” 。在最近召开的有 189 家企业参加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李荣融表示(2003 年 12 月 20 日中国经营报 ):“除军工生产等极少数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外,其他中央企业都要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吸引外资、民营等各类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说明连国资委也开始认识到, “现代企业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而是隐含有严格的产业限定的。事实上,国防工业的企业制度,只能是“特殊公司”形式的国有独资企业,参见表 3(陈小洪,2003) 。表 3 国有企业分类表参考文献1 美 岳念祖著:美国国防工业与军事力量 ,华东工学院,1984 年。2美国国会技术评价局研究报告:重新设计国防 ,1992 年。3大卫BH德农主编:战略的约束 ,199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