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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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济南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城区预

2、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并指导县(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市)、长清区、高新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可委托县(市)、长清区、高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市、县市、长清区、高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统称为监督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条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应协助监督机构积极引导生产企业遵守国家标准规范,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参与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登记等行业自律活动,维护公平市场秩序,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严禁低于成本价生产供应预拌混凝土。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

3、工程,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七条 生产企业应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鼓励、扶持生产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第八条 生产企业对生产、运输过程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环保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转。第十条 生产用各 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定期检定/校准和保养、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确保计量准确性。3第十一条 应严格按 GB/T14902 等标准和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生产过程严禁随意调整混凝土配合比

4、各原材料用量。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储存和堆放,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应按 JGJ/T328 等标准和规定控制扬尘污染,并达到如下防治要求:(一)风选机制砂、碎石加工应在全封闭仓内进行,且应设置有效的收尘装置,严禁露天加工;水洗砂加工所用水应全部有组织排入沉淀池,并重复利用;不得露天存放骨料;(二)粉料仓收尘设备要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收尘效果;加强上料过程管理,严防爆灰而污染大气;(三)搅拌运输车、搅拌机产生的废混凝土不得无序排放,应采取措施二次综合利用,严禁废水外流、废浆外运;(四)厂区地面应硬化,坡向合理,排水畅通,并定期降尘清扫,做到清洁整洁

5、;(五)骨料主要装卸处应安装高压喷淋等降尘设施,上料处应设置自动感应整体收尘装置,确保骨料装卸及上料过程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六)骨料输送带应全封闭,以防粉尘外泄而污染生产环境;搅拌楼混凝土出料口应采取有效围挡设施,确保下料过程不溅撒混凝土而污染厂区;4(七)混凝土运输车应在其尾部下料口处加装金属接斗等接料装置,以防运输过程漏撒混凝土而污染道路;厂区内适当位置应设车辆自动冲洗设备,车辆经冲洗后方可出厂。第十四条 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生产运输过程应科学调配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供应的连续性。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途中运

6、输车拌筒应按规定保持匀速旋转,确保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防止混凝土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四)混凝土运输车辆严禁同时运载砂浆和预拌混凝土;(五)严禁擅自向运输车内预拌混凝土中加水。第三章 质检、试验管理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搅拌站(点)设置独立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和质检部门,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试验室应执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试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接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达到如下要求:(一)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人员岗位责任制。试验室负责人应具有 2 年以上混凝土试

7、验工作经历,且具有工5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试验人员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持证上岗,且不少于 6 人;(二)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至少应设立混凝土室、力学室、特性室、标养室、外加剂室、样品室、资料室;(三)试验仪器设备配置应满足相应检测能力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四)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标养室面积应满足生产和试验要求且不少于 20m;(五)应建立混凝土抗压强度、水泥抗压强度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实时传输。第十八条 企业质检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应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检查职责。质检部门负责人应有工程序

8、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质检人员应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持证上岗,且不少于 6 人。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充分发挥视频监控技术手段控制生产过程质量,至少应在力学室、混凝土室、骨料存放处、骨料上料处、混凝土出机处、厂区出入口处安装视频监控,并应认真维护确保有效,且与监督机构联网,实现监控实时传输。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和质检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和质检记录6等资料应按年度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归档应及时。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使用和管理 应符合有关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

9、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设计、试配与确定;(二)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质检部门核准,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同时通知质检部门核准,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标准认真做好生产过程及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工作,严禁为建筑工程提供虚假混凝土检测试件。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应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应明确混凝土技术和耐久性等要求。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与实际生产一致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可追溯性负责:(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10、资质证书(复印件);(二)预拌混凝土使用说明书; 7(三)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五)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质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主要内容包括:(一)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强度等级;(二)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搅拌车的进场时间;(三)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四)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经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及时填写

11、交货检验记录。第二十六条 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的情况下由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调整后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输送及浇筑过程中擅自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按有关标准规定组织施工,并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使8用不合格材料;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企业出具虚假合格证、篡改或伪造合格证。严禁使用无资质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且对监理质量负责。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监

12、督机构报告。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应采取远程监控、数据自动采集与同步传输等现代化手段与传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并应抽检原材料、坍落度、混凝土试件以验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生产企业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二)技术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环保体系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三)原材料进场检验、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试验能力、环境条件是否达到标准要求,试验过程是否真实、规范;9(四)是否严

13、格按标准及合同约定组织生产,运输过程是否满足有关要求;(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要求。是否存在为建筑工程提供虚假混凝土试件行为;(六)数据自动采集、监控系统是否使用正常并实时传输;(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检查内容如下:(一)买卖双方是否在生产供应前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生产企业向施工单位是否提供了真实的相关资料;(二)交货检验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要求;(三)预拌混凝土使用及施工,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其中违反(二

14、)至(五)款规定,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的;(二)技术人员配备、试验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要求的;10(三)原材料标识不规范,质量控制过程记录不完整,技术资料未按规定归档的;(四)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建筑工程供应混凝土的;(五)扬尘污染防治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第三十四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整改期间暂停向建筑工程供应混凝土;同时给予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已在建筑工程上使用的混凝土,监督机构应责令委托法定检测单位对工程使用部位进行鉴定检测以验证产品质量。(一)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试验、检验记录资料不全、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代为施工单位制作提供工程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以及强度自动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未正常使用的;(二)生产过程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出具的预拌混凝土合格证等资料与实际生产情况不一致及计量误差明显大于标准规定的;(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设备进行检测的;(四)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行、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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