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刑法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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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如何实现刑法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田春雷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问题关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它关系百姓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实现“法行天下,食者无忧”,为了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改善食品安全的状况,完善法律保护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在大量学者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理论探索之下,在大量的实践数据表明之下,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必要性显得更为突出,对比与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和民法的保护,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具有其独特性,其独特性是其他法律所不能实现的。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1 绪论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生活健康,食品安全问题的频频发生加剧了公众的

2、担忧和焦虑。为了消除公众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恐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与社会稳定,我们需要将公民面临的风险降至法律规定的最低程度。在民事法律对食品安全的保护方面,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理论上这些法律不存在施行障碍,民事法律关系本来就是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关系之上,消费者和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于平等的两端。但是在大量的实践当中,企业由于掌握了资金技术等优势,所以比消费者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导致矛盾产生之时消费者维权存在巨大困难,提供相关证据较一般的诉讼更为困难,难以实现和经营企业之间真正的平等;另一方面,法律监管操作分段实施监管的方式,使得2各部门的职责之间出现交叉、

3、职责模糊、监管空白和“以罚代管”的现象,违法者上交罚款后回到原来的生产经营上重新生产经营,继续实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近几十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从事食品行业的主体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更是屡禁不止。完善对食品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的需求也更加迫切,特别是加强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需求更加突出。刑法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负有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 食品安全的基本问题2.1 食品安全相关概念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我们可以得知,安全食品作为一种被人体吸食的物质,在被人体吸食之后不应该产

4、生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后果,不应该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显性的或者隐性的、短期或长期的不良后果。2.2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2.2.1 食品安全影响公众健康人体在食用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后,时常出现食物中毒的情况,食物中毒会产生以下几种后果,第一:因为食物中毒而迅速死亡的;第二:有毒物质短时间在食用3者体内潜伏,难以确定饮食和病症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有毒物质长时间在食用者体内潜伏,逐步削弱体质,在几年甚至几十年后依然给人体造成危害,实践中因为食物中毒产生隔代遗传的案例也有发生。2.2.2 企业本身特点决定了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食品行业是人类的生命产业,中国经济近几十年来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食品

5、产业也迎来了繁荣发展的黄金时机。但市场上一些以次充好、制假售价的行为也乘虚而入,因为假冒伪劣产品制作成本低,往往相对于正规商品具有价格上的优势,长此以往甚至冲击市场上的优良食品,对合法经营者造成严重的打击,合法经营者在此情况之下甚至选择退出市场,造成恶性循环。如果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被破坏,竞争秩序被打乱,行之有效的监管缺失,犯罪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行为人没有因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足够大的代价,犯罪行为只会愈演愈烈。食品行业是道德工业,更是法治行业,与之相适应,刑法需要恰当的调整和介入该领域,成为有效保护食品安全的必要手段,对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只有依赖刑法予以遏制。3 我国食品安全刑法保

6、护现状3.1 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刑法规定3.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4对食品安全直接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立法规制一直是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核心。鉴于有些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卫生标准但是仍然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明显或潜在的身体健康伤害,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符合卫生要求标准,但是如果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不能满足安全标准规定的行为,是视为违法的。通过将“卫生标准”修改为“安全标准”表述上看起来只是几个字的区别,但却使得罪名更加具有预测性。此外,罪名的修改还能带来“堵漏”的效果。3.1.2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

7、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管是伪劣产品还是伪劣商品,都属于“伪劣” ,在消费者口中称之为“山寨” ,或者是“以次充好” ,这些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其实大量存在,在市场广阔但是又不规范的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大量横行,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3.1.3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指的是,具备法定条件或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可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2 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法规定5涉及到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法规制罪名有: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

8、件重大失实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是食品安全之源,但是食品安全监管者在维护食品安全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渎职行为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制。增设食品安全监管罪,要求理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改变负责食品安全的行政部门职责不清晰的状况。新罪名的设立目的在于堵住食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实际上,从 2011 年至今很少有涉嫌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案例出现。这与大众所认知的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是不相称的。3.3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形同虚设。要实现对食品的安全刑法保护,刑事司法需要发挥自身作用。食品安全

9、犯罪的案件的屡屡出现,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严重的危害,食品安全这一课题近几年一直成为全社会的关注焦点,常讲常新,这样的关注背后是百姓对食品安全的无奈何极大期望。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范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是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6有毒、有害食品构成犯罪的,往往降格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又升格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处罚,类型相同的行为却定以不同的罪名。食品安全犯罪体系中的基本犯罪与本罪之间存在着法条竞合。法条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却独犯了不同法条对犯罪的规定,即不同的犯

10、罪条文,但这些条文相互之间是具有包容关系的,按照刑法规定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4 法律保护的对策分析4.1 强化食品安全刑事司法刑法在没有规定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罪名的时候,其实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和监管腐败行为是可以适用其他罪名进行调整的,对该类行为并不是无法可依。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通过增设新罪名的方式表明了刑法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同时也是为了应对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惶惶不安。但法律具有稳定性,过于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同样,对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法律规制,新罪名的增加并不是意味着这种渎职行为“无法可依“。理论上,刑法通过其他罪名,如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是完全可

11、以对这种渎职行为进行规制的。只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构成了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的处罚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7罚处罚;而一旦发生了后果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到的责任人又多以“引咎辞职“来平息民怨,而非承受法理上应该受到的刑罚处罚。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之中,立法上的完善并不一定能实现食品安全刑法的全面有效保护。综上,要实现食品安全的全面有效保护,必须加强刑事司法,将法律监管的视角扩展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者的方方面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者有监管。法院对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等监管失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判处刑罚的时候要严格限制缓

12、刑、免刑的适用。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彰显了司法界对食品安全监管类犯罪的查处力度,也表明了刑法对食品安全打击力度。要减少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发生,实现食品安全,必须要加强司法实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4.2 适当引入严格责任前文已经有分析,食品安全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主观上的故意已经不能满足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需要。有观点认为,可以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制度,作为对该类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构成要件要求。 “无罪过则无犯罪”是一句有名的法律格言,反映的是罪过责任原则。与罪过责任原则相对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即意味着针对那些对社会8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损害的行为,司法侦查机关在难以证明

1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时候,只需要证明该行为与行为人的关系,且行为人没有办法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时候,按照严格责任制度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适当的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制度,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以此来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总之,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再三强调都不为过,在社会生活体系中占据着一个无可替代的地位,食品的安全关系着农业安全、民众生命安全等重大国计民生事项。我国只有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刻不容缓,完善刑法的各项规定,根据食品安全犯罪潜伏期长、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果关系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之中,引入适当的严格责任适度更是显得

14、有必要。4.3 刑罚设置的修订对于罚金刑的地位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罚金刑属于附加刑,这与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罚金刑处于附加刑的现状是吻合的。处于附加刑地位决定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会广,这与市场经济日渐成熟,人们对金钱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的现实是不相符的,对金钱越重视,罚金刑达到的惩处效果就越明显,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越发的凸显出来。行为人实施生产、销售运输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9就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对行为人适用罚金刑,是正中其下怀的体现,更能对症下药以毒攻毒。另一方面,在对单位犯罪主体来说,只能对其适用罚金刑,无法适用自由刑和生命刑。对于罚金刑的认识,也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15、提升到主刑,这样既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对刑罚提出的要求,也能提高罚金刑的使用率,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最后一个方面,食品犯罪的罚金刑幅度应该得到提高,处罚力度应该加重,这是出于最大限度发挥罚金刑对食品犯罪的惩处的考虑,因为过低的罚金刑自然是不能对食品犯罪形成足够威慑力的。但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当中导致罚金刑力度不够的因素,对单位和对自然人处以罚金刑的金额上线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的,对这两者设置了同等的上限。这样的规定就会出现,如果提高法人罚金刑的上限,从业者的罚金刑也会同样升高,从业者和法人的财力没有可比性,法人罚金刑提高,从业者的罚金刑上升到统一高度,对从业者造成负担显得过重。所以,要加重法

16、人的罚金刑,但是不能给从业者造成过于沉重的负担。笔者认为,依据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不同特点设置两套不同的罚金刑体系,对单位的食品犯罪的罚金刑适用可以大幅度的提高,在将单位食品犯罪的罚金刑上升了几个格之后,只有这样才能对单位犯罪达到有效的惩治。105 结语只有食品安全得到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才能得到保障。我们面临一个经济文化和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同时,我们面临法制建设急需完善以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诚然,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因素是来自社会各个方面,包括来自社会、道德、经济、制度以及个人文化素质等等,维护食品安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也不是单凭借刑法的保护一方之力就可以。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对完善法制的需要越来越突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对我国食品安全进行保护的作用上将会发挥的更大的作用。刑法是食品安全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在法律保护机制系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考文献:1刘苏娜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12曲昌荣食品安全:治乱须用重典J2011(9) 3孙健我国出口贸易中食品安全的法律问题J政法论坛,2009(05):294牛牧食品行业是道德工业更是法治行业J中国食品工业,2008(9):25杜菊,刘红著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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