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日期: 2010-01-22实施日期: 2010-08-01 提出单位: 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 级分 类管理方法、 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 产或经营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
2、业的单位或机构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T 3608
3、 高处作业分级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防治原则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 续改进;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 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4 通用要求4.1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建立
4、、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加工伤保险。4.1.1 用人单位应承诺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类型,在征询劳动者及其代表意 见的基础上,制定 书面的 职业卫生方针。4.1.1.1 职业卫生方针应按以下要求制定:遵守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 标准和规范;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应符合本单位实际,适合本 单位的规模和活动性质 ;保证全员参与。4.1.1.2 职业卫生方针应达到以
5、下要求;内容明确,注明制定日期,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或签发实施;及时公布,保证全体劳动 者及所有相关方及时得知 ;定期评估,确保职业卫 生方针持续的适用性。4.1.2 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4.1.2.1 法定代表人是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4.1.2.2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4.1.2.3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
6、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4.1.3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组织执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方针政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 标及量化指 标,并 组织实施;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以及劳动者之间(包括劳动者及其代表)的合作与交流,以全面实施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要素;负责确定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 、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制定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方案,以 识别、控制和消除 职业 病危
7、害及工作有关疾病;监督管理和评估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4.1.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 劳动工资、企 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 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4.1.5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 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用人单位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 备职业卫 生专(兼)职人员, 职工人数少于三百人的用人单位至少应配备一名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应检查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的书面聘用文件、个人资质 (职业
8、卫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文件和专业档案。4.1.6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用人单位在制定生产经营整体规划时,应将职业病防治工作 纳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并通过层层分解的目标使下属机构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 标、进度和考核指标。4.1.7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用人单位制定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用人单位每年应对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存在的 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 书面评估报
9、告应送达决策层阅知,并作为下一年度制定计 划和实施方案的参考。4.1.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地方的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应涵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 监测、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 训、 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 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4.1.9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应经科学论证,并与 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
10、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4.1.10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是职业病防治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反映,也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 ,并应对档案的借阅做出规定。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 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 档案等内容。4.1.11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 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 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
11、者名册应按照上岗前、在岗 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4.1.12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索检测 及评价制度。 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 周期、委托的 检测机构(有相 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4.1.
12、13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包括人 员配备、机构 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 维护、个人 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 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 经费投入是否与生 产经营规模、 职业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4.1.1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2 前期预防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
13、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 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 生行政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4.2
14、.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 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 设项目竣工 验收时, 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 设项目未 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4.3 材料和设备管理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
15、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 经营、进口和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 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 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 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
16、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 职业病防治措施,并 为用人单 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 隐瞒其危害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 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 训的方式告知。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 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 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 说明书。中文 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 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
17、, 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 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 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置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做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管理工作。4.3.7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购进
18、或售出有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 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立化学品的台账包含化学品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在工作地点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责任到人,做好化学品管理的工作。4.3.8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 应有中文 说明书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放射性同位素
19、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索和含有放射性物 质的材料的台 账,包含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化学式、商品名、产地、便用地、使用量、保管人,储存地的管理是否安全、规范包装是否具有规范的标识,是否具有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是否规范。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责任到人,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管理工作。4.3.9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人单位若将具有职业病
20、危害的作业外包时,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 业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求接收者采取措施达到 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 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 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 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外包。4.3.10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若承包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要求发包商书面告知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要求,并采取措施达到防 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 病防护用品。若达不到相 应 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承包该作业。4.3.
21、11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毒物品包装上应具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的中文说明书应载明产品特性、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 项 、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4 工作场所管理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 许接触水平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GBZ2.2 的要求。4.4.2 生产布局合理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 虑机械化、自 动 化和远端操
22、作,加强密闭,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 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 产布局 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的布局。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 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 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 施噪声声 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 分开, 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 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 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 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 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 过仪表控制室和
23、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 所,其 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 业与毒性小的作 业应隔开,无毒的作 业和有毒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 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 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 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 层。如必 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
24、局限在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 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设置报 警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 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 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物品目录及 GBZ2.1。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 应建立相 应的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
25、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 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配置现场 急救用品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 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 专业人员 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 质的理化性质和用量。急救用品 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 的地方,一旦 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
26、应有警示标识 ,确保 劳动者知晓。应使劳动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 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配置冲洗 设备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 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 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 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 ,特 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 时 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是流动水。设置冲洗设备的地方 应有明显的标识,醒目易找。上述冲洗设备应保证能正常使用
27、,并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检,及时维修。4.4.7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配置应 急撤离通道应急通道须保持通畅,设 置应急照明设施,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撤离通道的宽窄应根据需要设置,如需用 车辆、担架的,宽度应能保证车辆、担架顺利通过。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 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应急通道畅通。4.4.8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配置必要的泄 险区根据生产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虑 泄险区设置的位置、大小和 选材。泄险区周围不能存在可能与排放到泄险区的有毒有害物质发生易燃、易爆等化学反应的
28、物质泄险区四周的选材不应与泄险物发生反应,泄露物 质和冲洗水 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在泄险区周围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以及中文警示说明定期泄险要在中文警示说明中说明定期泄险的时间、泄 险的物质和注意事 项;事故性泄险应制定泄险预案,明确泄险的条件、泄险命令的 发布人、泄 险时如何进行人群疏散、泄险物质的无害化处理、消除发生次生事故的危险、泄 险后的善后处理工作还应建立相 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负责泄险的日常管理,并保证 无关人员不能进入泄险区。4.4.9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设置射线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南设定
29、。警示标识包括图形标识(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标识)、警示线(红、黄、绿)、警示语句和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卡。4.4.10 核设施、 辐照装蓝、放射治疗、工 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所设的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应保证有效,并 应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能够正常运转。4.4.11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 的设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 设置按照 GBZ158 使用指南和GBZ/T 203 设 定。生 产、储藏和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的工作场所应用黄色区域
30、警示线将其与其他区域分隔开。高毒工作场所和事故 现场都设定红色警示 线。4.4.12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高毒作业应设置车间淋浴间男女分 别设置,淋浴 间由更衣 间、浴室和管理间组成。淋俗间内部构造应易于使用清扫卫生设备,并采取防水、防潮、排水和排气措施。应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并保证用水卫生。淋浴器的数量 应根据高毒作 业的人数确定,一般 4-8 人设 1个淋浴器。高毒作业女用浴室不能 设浴池。4.4.13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更衣室高毒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更衣室。更衣室 应配置闭锁 式衣柜。更衣室中便服、工作服应分柜存放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离开高毒作 业场所时 ,应更换衣服,不可将工
31、作服带出车间。4.4.14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有毒物品应实行分类存放。 对于高毒物品, 应根据生产 条件、所使用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来考虑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设置的位置、大小和 选 材。有毒物品存放 专用间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其内部存放的物品不能相互 发生燃烧、爆炸等化学反 应。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相关人 员负责有毒物品存放 专用间的日常管理,并保 证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物品存放专用间。4.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4.5.1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4.5.2 定期对工作
32、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 评 价并提出整改措施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监测点的布置、 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结果的处理等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 标准执行。定期检测、评价机构应是取得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检测、评价结论应保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用人单位还应建立相应的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 负责定期 检查。4.5.3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 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包括 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均 应按年度存档,妥善保存。4.5.
33、4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 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4.6 履行告知4.6.1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并在厂区的醒目位置以 书面形式公布包括职业卫生方针、目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4.6.2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单位应与所有形式的用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在 劳动 合同中,用人 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告知劳动者,将 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 签订后,用人 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 岗位或工作内容,使劳动者接触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34、,应如实向劳动者告知并作说明。4.6.3 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 岗位或工作内容,使 劳动者接触原 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如实 向劳动者告知新增职业病防 护措施和待遇,并作 说明。4.6.4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并在工作 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操作规程应简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操作规程应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安全。4.6.5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岗 位
3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并在工作 场所/ 岗位的醒目位置公告。应急救援措施公告应简 明易懂,条款清楚,用词规范,还应保证劳动者理解掌握。 应急救援措施应针对作业岗位的特点,包括事故 发生后的报 告程序和时限,自救、他救方法和临时应急处理原则等。4.6.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4.6.7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 单位应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4.6.8
36、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用人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4.6.9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 伤申报和工 伤保险待遇告知。用人单位应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栏、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4.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4.7.1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 场 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 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应根据工艺特点、生产条件和工作场所存在的
37、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选择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4.7.2 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是指设施符合产品自身的质量标准,应该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正规产品;设施符合特定使用场所职业病防护要求,能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 护设施应保证确实有效并 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保证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每天上班之前应有人检查防护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并有日常运转记录,还应建立制度保障 这些设备维修时的安全。4.7.3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用人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名称、主要技术参数
38、、安装部位、安装日期、使用目的、防 护效果评价、使用和维修记录、使用人、保管责任人等内容。 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应有人负责保管,定期更新,并应制定借阅登记制度。4.7.4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应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计划明确经费来源、防护用品的技 术指标、更 换周期等;根据工种台 账、按工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水平配各相应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保证安全有效符合职业病危害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标准,并 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确保 劳动者持有并会使用及 维护。4.
39、7.5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如果 职业病危害隐患没有消除,职业 病防护设施达不到防护效果。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就应佩戴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以消除或减 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 者健康的影响,如防 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所使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是由有生产个人职业
40、病防护用品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有关个人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 备、 选用标准参见有关国家标准,技术参数和防护效率应达到要求。4.7.6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在发放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做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时间,工种,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名称、数量,领用人或代领人签字等内容。4.7.7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意义重大,如果不能正常运转势必影响防护效果,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 维护、 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明确维修的响应时间、责任人、
41、维护周期,保证防护设施能正常运 转。4.7.8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在发生突发事故时,对于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很大的作用,所以用人单位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以及在发生事故使用应急救援设施后,也应及时维修,并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干正常状态。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 检修,保 证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运转。4.7.9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具有重大意义。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 检测 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安全有效,
42、并不得擅自让劳动者停止使用。在 发生事故使用职业病个人 职业病防护用品后,也 应及时维修如果发生损坏时,应及时更 换,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回收处理按有关要求执行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能正常使用。4.8 职业健康监护4.8.1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 劳动者在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劳动者拟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分析该工种和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如靶器官、靶组织 和生物效应指标),按照国家的有关
43、规定及 GBZ 188 的规定,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安排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 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责任到位,有人 负责职业 健康检查的相关工作。4.8.2 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为了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用人 单位应根据 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规律, 对劳动 者进行动态健康观察,按 GBZ 688 确定特定的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国家 规定安排劳动者到省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作相应的记录。同 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 检查的相关工作。4.8.3 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 GBZ 188 安排离岗时的劳动者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职业健康检查资 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 检查结果存入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