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 51 号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 号)的要求, 为适应我国西气东输工程中城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的需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 组织有关 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其中:2.2.1A(第 1 款)、 2.2.3 、2.2.、15.1.5、5.1.6、5.3.1、5.3.1A、5.3.2、5.3.7、
2、5.3.8(第 1 款)、5.3.9(第 2 款)、5.3.10(第 2、4 款)、 5.3.13、5.3.15(第 1、3 款)、5.4.2(第 6 款)、5.4.3、5.4.3A、5.4.3B(第 2、3 款)、 5.4.3D(第 5、8 款)、5.4.7 (第 2、3、6 款)、5.4.7A、5.4.12、5.4.12A(第 1、2、3、6 款)、5.4.13、 5.4.14(第 1 款)、5.4.14A、5.4.14B、5.6.2(第 2、6 款)、 5.6.3、5.6.8(第 2、5、7、8 款)、5.7.1、5.9.4(第 2、6 款)、 5.9.6、5.9.7、5.9.8、5.9
3、.9、5.9.11、5.9.12、5.9.13、5.9.1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强制性条文 5.5.3、5.5.4、5.5.5、5.5.8 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6 月 26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 年局部修订条文1 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 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 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 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 扩建或改建
4、的城 镇燃气工程设计。注: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但由长距离输气管道气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或大用户)且管道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管道工程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 质量和工程设计庆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 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说明本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为“ 城镇燃气工程”。所谓城镇燃气,是指城市、乡镇或居民中,从地区性
5、的气源点,通过输配系 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 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 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气体燃料。10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2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2 1 用气量211 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用气量:1 居民生活用气量;2 商业用气量;3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 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 燃气汽车用气量;6 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说明供气原则是一项与很多重大设计有关联的复杂问题
6、,它不 仅涉及到国家的能源政策,而且和当地具体情况、条件密切有关。从我国已有煤气供应的城市来看,例如在供给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上就有很大的不同。工业和民用用气的比例是受城市发展包括燃料资源分配、 环 境保护和市场经济等多因素影响形成的,不能简单做出 统一的规定。故本规范对供气原则不做硬性规定。在确定气量分配时,一般应优先发展民用用气,同时也要 发展一部分工业 用气,再者要兼 顾,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气源厂的效益,减少 储气容积,减3轻高峰负荷,增加售气收 费,有利于节假日负荷的调度平衡等。那种把城镇燃气单纯地看成是民用用气是片面的。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在气源充足的条件下,可酌情纳入。燃气汽车用气
7、量仅指以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为气源时才考虑纳入。其他气量中主要包括了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管网的漏损量;另一部分是因发展过程中出现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而超出了原计算的设计供气量。其他气量中的前一部分是有 规律可循的,可以从 调查统计资料中得出参考性的指标数据;后一部分则当前还难掌握其规律,暂不能做出 规定。211A 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 应根据燃气发展 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212 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 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说明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 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这样做更加切合当地实际情况,由于燃气已普及故一般均
8、具备了统计的条件。对居民用户调查时:(1)要区分用户有无集中采暖设备。有集中采暖设备的用户一般比无集中采暖设备用户的用气量要高一些,这 是因 为无集中采暖 设备的用 户在采暖期采用煤火炉采暖兼烧 水、做 饭,因而减少了燃气用量。一般每年差 10%20%,这种判别在采暖期比 较长的城市表现得尤为明显 ;(2)一般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比管道供燃气的居民用户用气量指标要低 10%15%;(3)根据调研表明,居民用 户用气量指 标增加是非常缓慢的,个 别还 有下降的情况,平均每年的增长率小于 1%,因而在取用气量指标时,不必对今后发展考虑过多而加大用气量指标。213A 采暖和空调用气指标,可按国家
9、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 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213B 燃气汽车用气量指 标, 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量分析确定的。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22 燃气质量221A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 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 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说明城镇燃气是供给城镇居民生活、商 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做燃料用的,在燃气的输配储存和应用的过程中,为了保
10、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减少腐 蚀 、堵塞和损失,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保障系统的经济合理性,要求城 镇燃气具有一定的 质量指标并保持其 质量的相对稳定是非常重要的基础条件。为保证燃气用具在其允许的适应范围内工作,并提高燃气的 标准化水平,便于用户对各种不同燃具的选用和维修,便于燃气用具产品的国内外流通等,各地供应的城镇燃气( 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份4应相对稳定,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 围不应超过燃气用具适应性的允许范围,也就是要符合城 镇燃气互换的要求。具体波动范 围,根据燃气 类别 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 类GB/T 13611 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
11、B/T 13611,详见下表 2.2.1A-1(华白数按燃气高发热量计算)。注:6T 为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燃烧特征接近天然气。以常见的天然气 10T 和 12T 的为例(相当于国际联盟标准的 L 类和 H 类),其成份主要由甲 烷和少量惰性气体组成,燃烧特性比较类似,一般可用单一参数(华白数)判定其互 换性。表 2.2.1A-1 中所列到华白数的范围是指 GB/T 13611-92 规定的最大允许波动范围,但作为商品天然气供给作城镇燃气时, 应适当留有余地,参考英国规 定,是留有 3%5%的余量,则 10T 和 12T 作城镇 燃气商品气时华白数波动范围如下表2.2.1A-2,可作为确定商品气
12、波动范围的参考。2.2.1A-1 GB/T 13611-92 城市燃气的分类(干,0,101.3Kpa)华白数 W,MJ/m3(kcal/m3) 燃 烧 势 CP类 别标 准 范 围 标 准 范 围5R 22.7(5 430) 21.1(5 50)24.3(5 810) 94 55966R 27.1(6 470) 25.2(6 17)29.0(6 923) 108 63110人工煤 气7R 32.7(7 800) 30.4(7 254) 34.9(8 346) 121 721284T 18.0(4 300) 16.7(3 999) 19.3(4 601) 25 22576T 26.4(6 30
13、0) 24.5(5 895) 28.2(6 741) 29 256510T 43.8(10 451) 41.2(9 832) 47.3(11 291) 33 313412T 53.5(12 768) 48.1(11 495) 57.8(13 796) 40 3688天然气13T 56.5(13 500) 54.3(12 960) 58.8(14 040) 41 409419Y 81.2(19 387) 76.9(18 379) 92.7(22 152) 48 424922Y 92.7(22 152) 76.9(18 379) 92.7(22 152) 42 4249液化石油气20Y 84.2(
14、20 113) 76.9(18 379) 92.7(22 152) 46 4249表 2.2.1A-2 10T 和 12T 天然气华白数波动范围(MJ/m 3)类 别 标准(基准气) GB/T 13611-92 范围 城镇燃气商品气范围10T 43.8 41.247.3 -5.94%8.00% 42.4945.99 -3%5%12T 53.5 48.157.8 -10.1%8.0% 50.8356.18 -5%5%2.2.1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 2.2.1A 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 14 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
15、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5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 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 9052.1 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 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 13612 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类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理外壁温度 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 20mg/m3。注:本条各款指标的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
16、325Kpa,0。说明本条对作为城镇燃气且已有产品标准的燃气引用了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根据城镇燃气要求做了适当补充;对目前尚无产品标准的燃气提出了质量安全指标要求。(1)天然气的质量技术指标国家现行标准天然气GB 17820 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详见表 2.2.1。表 2.2.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项 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试 验 方 法高位发热量,MJ/m 3 31.4 GB/T 11062总硫(以硫计),mg/m 3 100 200 460 GB/T 11061硫化氢 6 20 460 GB/T 11060.1二氧化碳,% (体积分数) 3.0 GB/T 13610水露点,在天然气交接点的
17、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低 5GB/T 17283注: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 101.325Kpa,20;取样方法按 GB/T 13609。本规范历史上对燃气中硫化氢的要求为20 mg/m3,因而符合二类气的要求是允许的;但考虑到今后户内燃气管的暗装等要求,进一步降低 H2S 含量以减少腐蚀也是适宜的。故在此提出 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应补充说明的是:一类或二类天然气对二氧化碳的要求为3% (体积分类),做为燃料用的城镇燃气对这一指标要求是不高的,其含量 应根据天然气的类别而定,例如 对 10T 天然气,二氧化碳加氦等惰性气体之和不大应大于 14%,故本款对惰
18、性气体含量未做硬性规定。对于含惰性气体较多、 发热量较低的天然气 ,供需双方可在协议 中另行规定。(3)人工煤气的质量技术指标中关于通过电捕焦油器时氧含量指标和规模较小的人工煤气工程煤气发热量等需要适当放宽的问题,将于正在进行修订中的人工煤气GB 13621 标准中表达,故本 规范在此采用引用该标准。(4)采用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 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 2 倍, (例如液化石油气爆炸上限如按 10%计 ,则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 20%),以保证安全,这是参照原 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制订的。2.2.2 本条删除。6223 城
19、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 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说明本条规定了燃气具有臭味的必要及其标准。1 关于空气燃气中臭味“应能察觉” 的含义“应能察 觉 ”与空气中的臭味 强度和人的嗅 觉能力有关。臭味的 强度等 级国际上燃气行业一般采用 Sales等级,是按嗅的下列 浓度分级的:0 级没有臭味;0.5 级极微小的臭味(可感点的开端);1 级弱臭味;2 级臭味一般,可
20、由一个身体健康状况正常且嗅觉能力一般的人识别,相当于 报警或安全浓度。3 级臭味强;4 级臭味非常强;5 级最强烈的臭味,是感 觉的最高极限。超过这一级,嗅觉上臭味不再有增强的感觉。“应能察 觉 ”的含义 是指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在空气燃气混合物臭味 强度达到 2 级时,应能察觉空气存在燃气。2 对无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小用量标准美国和西欧等国,对无毒燃气(如天然气、气态液化石油气)的加臭剂 用量,均规定在无毒燃气泄漏的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故本 标准也采用这个 规定。在确定加臭剂用量时,还应结合当地燃气的具体情况和采用加臭剂种类等因素,有条件时,宜通 过试验 确定。据国外
21、资料介绍,空气中的四 氢噻 吩(THT)为 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 2 级的报警浓度。以爆炸下限为 5%的天然气为例,则 5%20%=1%,相当于在天然气中应考虑管道长度、材 质、腐蚀情况和天然气成份等因素,取理论值 的 23 倍。以下是国外几个国家天然气加臭 剂 的有关规定:1 比得时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20 mg/m 3;2 法国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低热值天然气 20 mg/m3;高热值天然气 25 mg/m3;当燃气中硫醇总量大于 5 mg/Nm3时,可以不加臭。3)德国 加臭剂四氢噻吩(THT) 17.5 mg/m3;加臭剂硫醇(TBH) 49 mg
22、/m 3;4)荷兰 加臭剂为四氢噻吩(THT) 18 mg/m3.据资料介绍,北京市天然气公司、齐齐 哈尔市天然气公司也采用四氢噻吩(THT)做为加臭剂,加入量北7京为 18 mg/m3,齐齐哈尔为 1620 mg/m 3。根据上述国内外加臭剂的用量情况,对于爆炸下限为 5%的天然气,取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 20 mg/m3。,并以此作为推论,当不具 备试验条件地,对于几种常见的无毒燃气,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 20%时应能察觉的加臭用量,不宜小于表 2.2.3-1 的规定,可做确定加臭 剂用量的参考。表 2.2.3-1 几种常见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燃 气 种 类 加臭剂用量(mg/m 3)天然
23、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 5%) 20液化石油气(C 3 和 C4 各占一半) 50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 和 C4 各占一半)25注:本表加臭剂按四氢噻吩计;当燃气成分与本表比例不同时,可根据燃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对比爆炸下限为 5%的加臭剂用量,按反比计算出燃气所需加臭剂用量。3 对有毒燃气加臭剂的最少用量标准有毒燃气一般指含有 CO 的可燃气体。CO 对人体毒性极大,一旦漏入空气中,尚未达到爆炸下限 20%时,人体早就中毒,故对有毒燃气, 应 按在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 浓度之时应能察觉来确定加臭剂用量。关于人体允许 有害
24、浓度的含义,根据“一氧化碳对人体影响”的研究,其影响取决于空气中 CO 含量、吸气持续时间和呼吸的强度。为了防止中毒死亡,必须采取措施保证在人体血液中决不能使碳氧血 红蛋白浓度达到 65%,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吸入的空气中 CO 不能达到 0.1%也不应升高到足以使人产生严重症状才发现,因而空气中 CO 报警标准的选取应比 0.1%低很多,以确保留有安全余量。含有 CO 的燃气漏入室内,室内空气中 CO 浓度的增长是逐步累计的,但其增长开始时快而后逐步变缓,最后室内空气中 CO 浓度趋向于一个最大值 X,并可用下式表示:X= VK% 此式是在时间 t,自然换气次数 n=1 的条件下导出的。I
25、其中:V漏出的燃气体积(m 3/h);K燃气中 CO 含量(%)(体积分数);I房间的容积(m 3)。对应于每一个最大值 X,有一个人体血液中碳氧血 红蛋白浓度值,其关系详见下表 2.2.3-2。表 2.2.3-2 空气中不同的 CO 含量与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的关系空气中 CO 含量X(%)(体积分数)血液中最大的碳氧血红蛋白浓度 对人影响0.100 67 致命界限0.050 50 严重症状0.025 33 较大症状0.018 25 中等症状0.010 17 轻度症状8德、法和英等发达国家,对有毒燃气的加臭 剂用量,均规定为在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 0.025%(体积分数) 时,臭味
26、强度应达到 2 级。以便嗅觉能力一般的正常人能在察 觉空气中存在燃气。从上表 2.2.3-2 可以看到,采用空气中 CO 含量 0.025%为标准,达到平衡时人体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最高只能达到 33%,对人一般只能产生头痛、视力模糊、 恶心等,不会产生严重症状。据此可理解为,空气中CO 含量 0.025%作为燃气加臭理论 的“ 允许的有害浓度”标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还应留有安全余量,本 规范推荐采用 0.02%。一般含有 CO 的人工煤气未经浓度净化时,本身就有臭味,是否应补 充加臭,有条件 时,宜通过试验确定。223A 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应具有特殊的臭
27、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 应腐蚀 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 2.5%(质量分数)。5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以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说明本条(1)(4)款对加臭剂的要求是按美国联邦法规第 49 号 192 部分和美国联邦标准 ANSI/ASME B31.8 规定等效采用的。5 燃气输配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压 力不大于 4.0Mpa(表压)的城镇燃气(不包括液态燃气)室外输配工程的设计。说明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范围是根据长输高压天然气的到来和参考国外城市燃气经验制
28、订的。据西气东输长输管道压力工况, 压缩 机出口压力为 10.0Mpa,压缩机进口压力为 8.0Mpa,这样从输气干线引支线到城市门站,在门站前能达到 6.0Mpa 左右,为城镇提供了 压力高的气源,提高 输配管道压力,对节约的管材,减少能量损失有好处 ,但从分配和使用的角度看,降低管道压力有利于安全, 为了适应天然气用气量显著增长和节约投资、减少能量损失的需要,提高城市 输配干管 压力是必然趋势,但面对人口密集的城市过多提高压力也不适宜,适当地提高 压力以适应输配燃气的要求,又能从安全上得到保障,使二者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应是要点。参考和借 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是一途径。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
29、市有关长输管道和城市燃气输配管道压力情况如表 5.1.1。表 5.1.1 燃气输配管道压力(MPa)城市名称 长输管道 地区或外环高压管道 市区次高压管道 中压管道 低压管道洛杉矶 5.937.17 3.17 1.38 0.1380.410 0.0020温哥华 6.62 3.45 1.20 0.41 0.0028 或 0.0069或 0.0138多伦多 9.65 1.904.48 1.20 0.41 0.0017香 港 / 3.50 A.0.400.70B.0.240.40 0.00750.2400 0.0075 或 0.00209悉 尼 4.506.35 3.45 1.05 0.21 0.0
30、075纽 约 5.507.00 2.80 0.100.40 0.0020巴 黎 6.80(一 环以外正个法兰西岛地区) 4.00(巴黎城区向外1015Km 的一环) 0.41.9 A.0.40B.0.40(老区) 0.0020莫斯科 5.5 2.0 0.31.2 A.0.1 0.3B.0.005 0.100 0.0050东 京 7.0 4.0 1.02.0 A.0.3 1.0B.0.01 0.30 0.0100从上述 9 个特大城市看, 门站后高 压输气管道一般成环状或支状分布在城市外围,其 压力为2.004.48Mpa 不等,一般不需敷设压力大于 4.Mpa 的管道,从此可见,门站后城市高压
31、输气管道的压力为 4.Mpa 已能满 足特大城市的供气要求,故本规范把门站后燃气管道压力适用范围定为不大于 4.Mpa。但不是说城镇中不允许敷设压力为 4.Mpa 的管道。对于个别特大城市如经论证在工艺上确实需要且在技术、 设备和管理上有保证,在门站后也可敷 设压力大于 4.Mpa 的管道,另外门站以前肯定会需要和敷设压力大于 4.Mpa 的管道。城镇 敷设压力大于 4.Mpa 的管道设计宜按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 并参照本规范执行(由输气管道分输站至城镇门站,且管道设计压 力不大于 4.Mpa 的管道设计,宜按本规范执行)。512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
32、、调压设施、管理 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 统 设计, 应符合城镇燃气总 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513A 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城镇燃气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即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需气方对城镇燃气用户应做好用气量的预测,在各 类用户 全年的综合负荷资料的基础上,制定逐月、逐日用气量计划。514 平衡城镇燃气逐小时的用气不均匀性,除应符合 513A 条要求外,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尚应具有合理的调度供气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调度气总容量, 应根据计算月平均日用气 总量、气源的
33、可 调量大小、供气和用气不均匀的情况和运行经验等因素综合确定。(2)确定调度气总容量时,应充分利用气源的可 调量(如主气源的可 调节供气能力, 调峰气源能力和输气干线的调峰能力等措施)。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平衡小 时的用气不均所需调度气量宜由供气方解决,不足时 由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解决。(3)储气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 经方案比较, 择优选取技 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对来气压力较高的天然气系统宜采用管道储气的方式。说明城镇各类用户的用气量是不均匀的,随月、日、小时而变化,平衡这种变化,需要有调度供气措施(调峰措施)。以往城镇燃气公司一般 统 管气源、 输配和应用,平衡用气的不均匀性由当地燃
34、气公司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来到之后,城镇燃气属于整个天然气系统的下游(需气方),长输管道为中游,天然气开采 净化为上游(中游和上游可合称城镇燃气的供气方)。上、中、下游有着密切的联系, 应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对待,调峰问题做为整个系统中的问题,需从全局来解决,以求得天然气系统的优化,达到经济合理的目的。10513A 条所述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主要表 现在采暖和节假日用气量的大幅度增长,其日用量可为平常的 23 倍,平衡这种大的 变 化,除了改 变天然田采气量外,国外一般采用天然气地下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储库。液化天然气受经济规模限制,我国一般在沿海液化天然气进口地附近才有可能采用;而天然气地
35、下库受地质条件限制也不可能在每个城市兴建,由于受用气城市分布和地质条件因素影响,本条 规定应由供气方统筹调度解决(在天然气地下库规划分区基础上)。为了做好对逐月、逐日的用气量不均匀性的平衡,城镇燃气部门(需气方),应经调查研究和资料积累,在完成各类用户全年综合用气负荷资料(含计划中缓冲用户安排)的基础上,制订逐月、逐日用气量 计划并应提前与供气方签订合同,据国外 经验这 个合同在实施中可根据近期 变化进行调整,地下 储气库和天然气气井可以用来平衡逐日用气量的变化,如果地下储气库距离城市近,还可以用来平衡逐小时用气量的变化,这些做法经国外的实践表明是可行的。514 条所述平衡逐小 时的用气量不均
36、匀性,采用天然气做气源时,一般要考虑利用长距离输气干管的储气条件和地下储气库的利用条件,输气干管向城镇小时供气量的允 许调度幅度和安排等,本 规范规定宜由供气方解决,在发挥长距离输 气干管和地下 储气库等设施的调节 作用基础上,不足 时由城镇燃气部门解决。储气方式多种多样,本条强调应因地制宜,经方案比较确定。高压罐的储气方式在很多发达国家(包括以前采用高压罐较多的原苏联)已不再建于天然气工程,应引起我们 的重视。515 城镇燃气管道应按燃气设计压力 P 分为 7 级,并应符合 5.1.5 的要求。表 5.1.5 城镇燃气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名 称 压 力( MPa)A 2.5P4.0高压燃气管
37、道B 1.6P2.5A 0.8P1.6次高压燃气管道B 0.4P0.8A 0.2P0.4中压燃气管道B 0.01P0.20低压燃气管道 P0.01说明(1)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管道和管路附件的公称压力和试验压力GB 1048,将高压管道分为 2.5P4.0;和 1.6P2.5Mpa两档,以便于设计选用。(2)把低压管道的压力由0.005 提高到0.01Mpa。这是考虑为今后提高低压管道供气系统的经济性和为高压建筑低压管道供气解决高程差的附加压头问题提供方便。低压管道压力提高到0.01Mpa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是成熟技术,发达国家和地区低压燃气管道采用0.01Mpa 的有:比利 时、加拿大、丹麦、西德、匈牙得、瑞典、日本等;采用 0.00700.0075Mpa 的有英国、澳大利亚、香港等。由于管道压力比原先低压管道压力提高不多,故仍可在室内采用钢管丝扣连接;此系统需要在用户燃气表前设置低一低调压器,用户燃具前压力被稳定在较 佳压力下,也有利于提高 热效率和减少污染。4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压力级制选择应在本条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里应说明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