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教师举报校长被学校解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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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教育法律法规第 6 小组作业案例 6:教师举报校长被学校解聘某年,某县某职中物理高级教师罗某实名向该市市长信箱举报,称该校校长尹某违规管理和挪用包括社会爱心捐款,请求查处。12天后,罗某被学校解聘,称其“不能胜任工作”。同年 10 月,该县教育局发出通知,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随后,罗某向该县教育局、人事局和县委、县政府等部门反映,认为自己系实名举报校长遭到打击报复。之后,原告依法向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申请,该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不予受理。于是,罗某将学校告上法庭。除起诉学校违法外,罗某还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教育局将自己调离的行政行

2、为违法并予撤销。县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罗某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申请调取了 2004、2005 和 2006 年度考核登记表,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罗某的考核结论均为“合格”。原告认为,考核结论推翻了被告“不能胜任工作”的解聘理由。罗某诉称,自己与被告签订了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 200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07 年 7 月 31 日止。2006 年 8 月27 日,被告突然将其“解聘”。经原告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和交涉后,2006 年 11 月 30 日,第三人出具了“某县教育局关于某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但直至现在,被告仍未安2排和恢复原告的

3、教学工作。罗某认为,自己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合同期内无端解聘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第三人县教育局虽作出要求被告停止执行解聘的通知,但并未依法确认被告所作出的“解聘通知”违法无效并予以撤销,原告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维护。被告某职中辩称,罗某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摄影挣钱,学校遂作出了对其予以解聘的决定,与罗某实名举报没有直接关系。被告还辩称,解聘通知发出后,第三人教育局将罗某调离,并通知停止和撤销解聘决定。“我们已对解聘决定予以纠正,原告的诉求已经不成立了。”同时,县教育局已发出通知将罗某调离学校,“原告已不是我校教师,如何安排工作?”县教

4、育局也表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某职中的解聘决定作出了停止和撤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某职中和县教育局还向法庭出示了 10 余组书面证明,原告所教学生成绩差,并且被告和第三人均对罗某出示的损失票据提出质疑。3学校法律纠纷案例分析小组作业班级 2009 级 1 班 组别 第 6 组 组长 张正安 成绩 小组成员 张正安、梁群英、罗 双 、谢晓薇 分析:1、对可能违法侵权行为的陈述和判断;原告罗某系被告某职业中学的教职工,具有中学高级物理教师资格。2004 年 8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定了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从 2004 年 8 月 1 日至 2007 年 7 月 31。2006

5、年 8 月 27 日,罗某与某职业中学间的聘用合同期仍未到期,被告某职业中学以原告罗某没有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并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摄影挣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原告罗某解聘。被告某职业中学的这种提前解聘的行为应该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原告罗某的正当权益。2006 年 10 月,第三人县教育局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第三人县教育局的这种行为,实际上已认同了学校的解聘行为,也应属于侵权行为。42006 年 11 月 30 日,第三人县教育局出具了“某县教育局关于某职业中学停止执行解聘通知书的通知”,理应一并撤消将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的通知,但第三人县教育局并没有这样做

6、。这种行为也侵害了原告罗某的合法利益。2、对可能侵权主体的确认;本案例中侵权主体有两个:一是某职业中学;二是第三人县教育局。3、对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分析;(1)被告某职业中学在聘用期内解聘原告罗某,违反双方的聘用合同约定。其解聘的理由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某 职业中学以原告罗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聘原告罗某,其解聘的理由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 2004、2005 和 2006 年三个教学年度考核中,考核结论均为“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 实 施奖惩的依据。 ”,原告 罗某连续三年

7、的年度考核均合格,说明其符合受聘条件而不应随便被解聘。四川省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240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5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

8、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原告罗某的行为并未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因此,被告某职业中学随意解聘罗某的行为违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解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9、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与上述法律内容一致。被告某职业中学解聘原告罗某前,并未对原告罗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2)第三人县教育局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对原告造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县教育局将原告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实际上已默认了被告的解聘行为。因为,第三人县教育局无合同主体资格,其并6无任何权力来更改、终止原告罗某与某职业中学校的聘用合同。只有在原告已被解聘后,也就是说原告没有被聘用时,第三人县教育局才可以对原告进行工作调动和安排。第三人县教育局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其做

10、法也应受到质疑。因为,“ 某中心小学并没有开设物理学科教学,却将高级物理教师罗某调往小学任教。这种行为实在不合情理。4、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7(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原告罗某连续三年的年度考核均合格,说明其符合受聘条件而不应随便被解聘。(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

12、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第六条规范解聘辞聘制度的有关规定。(7)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240 号)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变更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 以及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 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聘)”之相关规定。5、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侵

13、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6、侵权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8对于某县某职业中学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将原告罗某解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撤消对原告罗某的解聘决定,安排和恢复罗某的教学工作;(2)对原告到本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和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必要、合理的交通,餐饮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3)消除影响对于第三人县教育局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将原告调离原岗位工作,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履行行政职责,责令被告撤销解聘通知;(2) 撤消“ 将取得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职称的 罗某调往某中心小学校工作” 的命令,要求某 县某职中学校安排和恢复 罗某的教学工作。( 3)消除影响。小组全体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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