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前言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升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 发展 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 ”规划 、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 务的意见以及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核及评价。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一、总则(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
2、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四)本规
3、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六)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二、术语(一)机构托养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类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二)居家托养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合适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期需要专人照
4、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三)生活照料和护理为服务对象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护理以及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一般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式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逐渐掌握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与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根据服务对象的情
5、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合适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与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七)辅助性就业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足,无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际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帮助他们提高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包括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八)支持性就业是指由专业就业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能够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专门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获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
6、入工作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升,就业辅导员再逐步减少介入。(九)运动功能训练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之后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增强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十)托养服务机构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 务机构” ,指寄宿制托养服 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一)机构要求1托养服务机构一般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 5 年以上。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4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确保能够持续
7、运营发展。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应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 计划” 专用标识。(二)人员要求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护理人员。1管理人员(1)应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
8、类或康复类等相关学习或培训经历。(2)熟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宜超过 55 岁。(5)每年至少参加 1 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2专业人员(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人员。(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要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相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4)应配备至少 1 名残疾人就业服务指
9、导员和 1 名能够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员。(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整合利用资源。(6)可根据实际需要招募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7)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持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3服务人员(1)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最低不低于 15。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2)至少配备 1 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3)应熟练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4)应具有本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
10、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6)每年至少参加 12 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7)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细致。(三)服务内容和要求1生活照料和护理(1)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能够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3)对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4)
11、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6)为有需要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服药服务。(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指导。避免因为理解障碍造成意外伤害。(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指导下适时采取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9)在护理过程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10)协助有需要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 1 小时。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