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管辖 犯罪地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庭前审查 一般事项、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需检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在 3 日内补送。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有关人员不能是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出庭(1)开庭审理的, 应当通知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无应当要求检确定;(2)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处理
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A、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可以 拘传 其到庭;B、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 下落不明应当要求检另行确定 诉讼代表人出庭。 其他人员应当要求检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地位是单位代言人,其诉讼行为应视为单位意志的体现。不是案件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受判决约束,一 经委派便具独立地位。权利义务:适用有关嫌、被的规定补充起诉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检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
3、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 款。强制措施1财产担保: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被告单位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商请第三人交纳指定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 诉、审判并随传随到:有权决定的机关只能是公 检法担保对象是犯罪嫌疑、被告单位,保证金应由其自己交纳。无力、不能时可代保证金数额应与其社会危害性成正比2查扣冻: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犯罪嫌疑、被告单位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或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仅适用于刑法规定为“双罚制”的单位犯罪(“单罚制”只罚直接责任人)应有适当范围,避免严重影响甚至剥夺单位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已查扣冻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 应在 3 日内解除;不
4、得重复冻结银行存款应妥善保管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3监事经营管理:无力交纳保证金,其他单位又不愿为其担保的4中止经营活动(责令停业):适用对象限于公司、企业,不能对国家机关须单位犯有较重罪行,采取担保、查扣冻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其 违法犯罪,或可能妨碍刑诉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只能由检或法决定采取后,随着诉讼的进行应依情况及时解除或变更,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审理 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自然人应当继续审理2障碍 合并、分立应当将 原单位 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单位辩护权的行使:辩护权是嫌
5、、被 的法定诉讼权 利。我国有关自然人辩护的规定也可适用于单位。1、【方式】1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诉讼代表人 辩护人【同】 都是受单位委托参见刑诉的诉讼参与人参加的诉讼活动的内容一经委派便可代表单位行使在刑诉中的一切诉讼权利只负责为单位辩护,不代表其他诉讼活动独立性、所体现的意志受授权委托、为维护单位合法权益而代表单位进行诉讼活动,体现单位意志。独立诉讼地位,依事实与法律展开辩护,不为单位意志所左右3指定辩护:应 当的:单位共犯中,一个或几个被告单位未委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作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单位未委托案情特别复杂、重大而单位未委托2、【保障】1立法上:在刑 诉法 文中明
6、确 规定辩护权及辩护权的行使2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应尽可能为其行使辩护权提供便利条件, 认真听取犯罪嫌疑、被告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的意见, 对未委托辩护人的,有告知的 责任和义务。单位犯罪诉讼代表人制度与刑诉代理人制度的异同?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公检法、国安、监狱在处理具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时所使用的一种特别刑诉程序。【特征】1具涉外因素:诉讼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自然人、法人,具外国国籍的人、国籍不明的人、无国籍人诉讼所依据的法律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我国参加并签署过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等。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和执 行时, 还需考虑国家之间的外交
7、关系,从维护国家主权、外交方针政策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适用刑诉涉及国家质检的法律 协作关系。如:引渡、国 际刑事司法 协助等32法律在诉讼上需作出某些必要的专门规定:现多采在刑诉法中设涉外刑诉专编、专章的体例3属刑诉立法中的特别程序:涉外刑诉程序仍是刑诉程序的一部分,仍受刑诉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和约束。涉外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活动涉及外国人or某些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涉外案件的刑事诉讼(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 :中国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涉外案件:1、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 权利2、我国领域外,我国公民犯罪或外国人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2、特有原则(一)国
8、家主权原则:亦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原则。法律依据:刑诉法16:“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必须以国家主权原则为指导原则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独立和尊严,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基本内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 组织,在中国 领域内参与刑诉,一律适用我国刑诉法规定,依我国法定涉外刑诉程序进行依法过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我国公民犯罪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 领域内不直接生效,只有经我国法院依我国法律或有关条约、
9、双边协定予以承认的,方可在我国生效,由我国有关机关协助办理或执行。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我国承认的为原则。、2、刑事司法豁免权:刑诉法16(2):“对于享有外交特 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完全的、绝对的豁免。(3)信守国际条约原则: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多边 、双边国际条约和协定,除声明保留的 款外都应坚决信守;我国未参加或签订的条约则对我国司法机关无约束力。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 约的规定同国内法规定冲突时,应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4、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参与刑诉,同我国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10、 国民待遇”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但立法 认可(5)公开审判原则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密、个隐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允许中国公民旁听外,也应准许外国公民旁听、采访、 报道。均应按规定在开庭前向法院领旁听证,凭证入场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安排。4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可以提供。(6)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司法机关在涉外刑诉中,应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为中文
11、本,同时应当附有外国籍当事人通晓的外文译本,译本 不 加盖司法机关印章,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 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无需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卷。外国籍当事人以不懂中国通用 语言文字等为由拒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或羁押场所,并 记录在卷, 该诉讼文书即视为已送达。(七)委托或指定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参加刑诉,委托律师辩护或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中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其 监护
12、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经审查,符合刑 诉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院应当准许。外国籍被告人未委托辩护 人的,法院 可以 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 或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高法解释NO.45 规定处理。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委托其属中国公民的 亲友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8、与外事部门保持联系原则:通报案情和诉讼进展情况,取得外事部门的协助,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确保涉外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处理。3、特别规定(1)管辖1、【国籍确认】高法解释394外国人的国籍,依其入
13、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依公安或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国籍无法查 明的,以 无国籍人 对待,适用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2、【受案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对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侵犯外国人的合法 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 为。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 实施按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犯罪案件,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某些刑诉活动需在国外进 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5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 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14、的案件。3、【管辖】删除“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由中院作为一审刑事案件管辖。”特殊地域管辖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 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航空器内 最初降落地国际列车上 按协议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铁路运输法院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 主管单位所在地、原户籍地属人 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保护 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普遍 被抓获地中院漏:原审地;更为适宜服刑地、犯罪地新:服刑地;在犯罪地抓获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犯罪地(二)强制措施1、【普通】1决定、批准权限:拘留、监居、取保应经省级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在
15、采取强措的48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政府外事办公室。 对危国安、重大刑案的外国人 拟刑拘的应征求省级外事办公室意见,并报送公安部或安全部审批。因犯普通刑事罪需逮捕的 由侦查机关提请市、地区检审查报省检:征求统计外事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危国安、重大、复 杂疑难 的涉外案件应上报最高院审查:征求外交部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通知程序:应 在规定时间 内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的驻华使、 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或国安部。3探视、会见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法院提供翻译
16、的权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国籍国驻华使、 领馆官员要求探视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法院应当依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无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 时,可以请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 人、近 亲属申请会见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院提出,并依有关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2、【特殊】1限制、暂缓出境: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可以 决定限制 出境;开庭审理时须到庭的证人可以
17、要求暂缓 出境。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2引渡:条件:A、被要求引渡的人非中国公民;6B、要求引渡所涉及的行为不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也不是针对我国、我国公民的犯罪C、按我国法律或按行为所在国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相同原则”D、依我国宪法给予庇护的外国人,不得向外国引渡。程序 3引渡优先(三)立案、侦查、审判、执行(P495)涉外刑事案件的通报与通知(1)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18、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宣判的时间、地点。(2)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3)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 领馆。(4)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5)需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 应当层报高院,由高院按有关 规定通知。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运用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我国与有关国
19、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代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涉 外刑 诉中 的送 达涉 外 刑 诉 中 的 送 达 方 式 (共 7种 ):依 国 际 条 约 规 定 的 方 式 、外 交 途 径 、使 领 馆 代 为 送 达 、向诉 代 送 达 、向 外 国 单 位 的 代 表 机 构 或 有 权 接 受 送 达 的 分 支 机 构 、业 务 代 办 人 送 达 、邮 寄 送 达 、采 用 传 真
20、 、电 子 邮 件 等 能 够 确 认 受 送 达 人 收 悉 的 方 式 送 达 。(高法解释NO.41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 :外国驻华使领馆 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最高院转有关法院办理四、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司法区域的司法机关机关之间,依参加签署的国际条约、地区之间的协议或互惠原则,在刑事司法事务上代为某些诉讼行为的一种活动方法、步骤。 狭义:两国法院间进行的司法协助广义:包括两国刑事执法、司法机关间我国:我国公检法等机关同外国各相应机关间1、【主体】公检法、国安、司法行政机关我外:高院审查最高院审核外我:最高院审核同意转有关法院2、【根据】公约,多边条约,两国间缔
21、结的刑事司法协助双 边条约,互惠原 则,相关国内立法3、【范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移交物证、书证、 赃款、赃物;引渡;刑诉移转管辖;外国法院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4、【程序】1途径:条约、外交途径、国际惯例2文书3请求的执行、执行情况的通知4费用负担75、【种类】1国际刑警组织间 :协助调查 刑事案件,收集刑事 证据,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扣押财产,逮捕、引渡,提供嫌疑犯的刑事情报,交流刑事科学技 术信息2刑事审判机关 间:委托送达 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调查取证,扣押财产。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一、刑事赔偿:侦查、检察、 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2、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经济赔偿的制度。是国家 赔偿制度的一部分。1、【意义】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刑事赔偿制度,是民主和法治内在精神的体现和必然要求,具重要意义:能使冤狱得昭、错案得纠,同时使无辜蒙冤者因刑事侵害所遭受的损失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预防和减少冤假错案,有效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有利于化解矛盾,消解消极因素, 维护和促进社会安定。2、【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行使侦查 、检察、审判、看守所、 监狱管理职权 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为:上述主体行使 职权 的行为客观上与行使职权相关联的行为。3损害结果:须有损害事实,且行使
23、职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自己行为致损,国家不赔。损害后果特定:限于侵犯人身 权、 财产权所造成的损害,机遇损失不赔。2、赔偿范围(1)侵犯人身权1、羁押判刑:违反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依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诉法规定时限,期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 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责的。依审监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的。 原判刑 罚:原剥夺人身自由或生命的刑罚,不包括管制,缓刑,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剥 夺政治权利共同特点:一般要以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司法文书为前提,
24、对认定为有罪的人羁押、判刑的,不赔一般指对受害人实际剥 夺了人身自由,进行了羁押,造成了实际损害。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唆使、放 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特点:compared with无罪羁押判刑不以受害人是否有罪为 必备条件须以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特定 损害后果为前提身体伤害或死亡8(2)侵犯财产权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扣冻、追缴等措施2、依审监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 财产已执 行的。(三)不适用刑事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NO.19: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伪造其他有
25、罪证据被羁押或判刑的2、依刑法17、18 规定,不负刑责的人被羁押的3、依刑诉法有关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侦查、检察、审判、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行为、超过赔偿请求时效三、刑事赔偿程序 见行诉(一)1、请求人: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死亡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义务机关: 原则:谁侵权、 谁赔偿侵权行为机关;错拘、错捕:决定机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二审改判无罪或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
26、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2)程序:1、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2、赔偿复议3、赔委会决定4、追偿(3)方式、计算标准1、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2、计算标准(4)费用来源、支付(5)请求时效9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程序 由法律专门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刑诉程序。一、方针:刑诉法NO.266:对犯罪的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程序始终贯穿着教育、感化、挽救对犯罪的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维护犯罪未
27、的身心发育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他们将来的发展。2、特有原则:1、【全面调查】公检法在办理未案件的全过程中,既要对其犯罪进行调查,也要依 刑诉法NO.268对其进行特别调查:社会心理1社会调查:人格、经历、环境高检规则NO.486:检依情况 可以 对未 嫌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检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检应当对公安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检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法院。高法解释NO.476:对检 移送的关于未 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反映未被告人上述情况的书
28、面材料,法庭应当接受。必要 时,法院 可以委托 未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被告人的上述情况 进行调查,或自行调查。高法解释NO.484:对未 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 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2心理调查:智力、体力发育状况,精神障碍的程度高法解释NO.477:对未刑事案件,法院依情况,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被告人及其法代同意,也可以对未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检同)2、【分别处理】在刑诉过程中,对未 和成年人犯罪分 别使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 别对待、分别
29、羁押、分别执行。3、【迅速简易】迅速进行侦查、起诉、 审判, 缩短整个诉讼时间;尽量简化诉讼程序减轻紧张心理和抵触情绪,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 不是草率从事。4、【保密】1审判时不满 18岁应当不公开 审理。2相对不公开宣判: 对未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 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10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 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 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3犯罪记录封存:犯罪 时不 满18周岁,被判 处5年有期以下刑 罚、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不起诉的未的犯罪记录, 应当封存。三、诉讼程序承办人员 公、检、法办理未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得
30、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身心特点的 审判、检察、 侦查人员承办。少年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 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的案件;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 时不满 18 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 20 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被告人的,或其他涉及未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 审理,由院长依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女陪审员。法律援助辩护刑诉法NO.267;未嫌 、被 未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立案前的处理程序:公安接受未犯罪材料,经过必要调查后
31、, 认为有犯罪事实,但犯罪事实轻微或较轻,无需追究刑责而不经刑诉程序作出处理的程序。【特别调查】范围、内容:年龄 生活、教育条件 有无成年教唆者或其他共犯 为查明前述情况,需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时, 应当指派、聘 请有专门 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二)立案前的处理:教育性的强制方法:1、帮助教育 2、工读学校教育 3、劳动教养(三)侦查程序1、【侦查讯问】刑诉法270、检关于办理未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于未 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未嫌、被的法代到场。无法通知、法代不能到场或法代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嫌、被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未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2、。未嫌 明确拒绝法代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被 的诉讼权利。到场 的法代或其他人 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 合法权益的, 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 给到场的法代或其他人员阅读 或向他宣读。讯问 女性未 嫌,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审判未 刑事案件,未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代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询问 未 被害人、证人,适用上述、 、的规定。2、【审查逮捕讯问】对未嫌 、被 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审查批捕和法院决定逮捕, 应当讯问 未嫌、被 ,应当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难以判断嫌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捕决定。讯问未嫌 一般不得 使用械具。 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3、【未嫌 、被的法代的法律地位】接到公检法的到场通知后,应当按通知要求出席。到场的法代可以代为行使未嫌 、被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