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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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复习纲要资料第 1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风险的定义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一事件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间的差异程度 。差异程度越大,风险起大;反之,则风险越小。*(二)风险因素的概念及种类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 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或间接原因, 即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根据性质、风险因素分为1. 物质风险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3. 心理风险因素。*(三)风险事故的含义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偶发事

2、件,是造成损害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害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达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四)损失的含义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五)风险的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风险的组成因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简单表述为: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引起)损失(产生)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之间的差异程度(即是)风险*(六)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分类按潜在损失形态分类,风险可划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1.财产风险是指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2.人身风险是指

3、因生、老、病、死、残而导致的风险。3.责任风险是指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或无法履行契约所致对方受损应负的合同赔偿责任。*(七)按风险的性质分类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可将风险划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1.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2.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盈利。(八)风险与保险的关系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表现为: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传统有效的措施。4.保险经营效益要受风险管理技术的

4、制约。第 2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着重介绍了保险这一经济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即保险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什么。本章应重点复习保险的概念、保险的基本分类、保险的职能。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的定义所谓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建立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合同规定范围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二)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含义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从广义上看,保险的形式可分为互助保险、 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互助保险,是指参加保险的成员之间相互提供保险的制度,互助保险的组织形式有相互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合作保险,是指参加保险

5、的人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积聚保险基金,为入股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合作保险的组织形式是保险合作社;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为社会部分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指定机构举办;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组织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三)保险的要素1.可保风险;2.多数人的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3.费率的合理厘订;4.保险基金的建立;5.订立保险合同。*(四)可保风险的条件对于商业保险而言,承保的只是特定损害风险,即不确定损害风险。具体而言,可保风险的特性。1.风险不是投机性的。据此,保险

6、人通常保静态风险。2.风险必须是偶然性,就每一个具体单独的保险标的而言,事先无法知道是否发生损失和发生损失的程度如何。3.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4.风险必须是意外的,即这种风险是非人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和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5.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6.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预期的损失是可计算的,保险人承保某一特定风险,必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收取足够数额的保费,以聚集资金支付赔款,支付各项费用开支,并获得合理的利润。(五)保险的特征1.经济性。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这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此外,保险体现了一种经济关系,即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保险经营具有商品

7、属性。2.互助性。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它体现了“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思想” 。互助性是保险的基本特性。3.契约性。保险的经济保障活动是根据合同来进行的。所以,从法律角度看,保险又是一种合同行为。4.科学性。保险是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的。保险经营具有科学的数理基础。保险的科学性是现代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六)保险按实施方式分类按照保险实施的方式或形式,可将保险划分为自愿保险和法定保险。自愿保险是通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原则而签定的保险合同。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它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

8、律或行政命令强制实行的保险。*(七)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分类按风险转嫁方式可将保险划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原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而形成的保险关系,也就是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保。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同时承保一个保险标的,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照各保险人各自承保的金额比例分摊。*(八)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按保险标的或事故对象为标准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

9、标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规定的预期应得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担保对象的不同,保证保险分为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九)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摊损失(均摊损失) 。2.补偿损失。 分摊损失是补偿经济损失的前提和手段,补偿损失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十)保险的派生职能1.投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 3.均衡消费职能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主要介绍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重点应复习商业保险产生的依据和商业保险业发

10、展的环境。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商业保险的产生商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海上保险、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这样一个过程。商业保险产生有两个依据,一是自然基础,二是经济基础。保险是以众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来补偿其中少数投保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在全社会的范围中集合起大批投保人是发展保险的内在要求。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生产者之间形成了普遍的社会经济联系的时候,他们可能为求得保障这个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由此而推动了商业保险的发展。*(二)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一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受制于该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政治、政策因素,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

11、影响,便构成了保险业发展的大环境。*(三)国民经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不仅同商品经济密切相关,而且与国民经济紧密相连。保险业与国民经济的关系是一个部门经济子系统与国民经济大系统之间的关系。国民经济大系统对保险业具有制约和决定作用;保险业子系统对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给予保障,二者的发展要相互协调。1.保险与生产的关系 2.保险与交换的关系 3.保险与消费的关系(四)科学技术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密切相关,科学技术越发达,则社会生产力水平越高,产业结构越复杂,各种风险越大,对保险的需求愈强,保险业发展就越快,反之,情况则相反。(五)社会环境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不仅与经济的发展、科

12、学技术的进步密切相关,而且还和社会环境直接相关,与保险业发展有关的因素包括了人口、家庭、城乡社区以及政府政策等等。*(六)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的概念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额。第 3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主要论述了社会经济保障的概念,商业保险在社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分析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差异,从而揭示了商业保险在社会经济和生活中的基本作用。重点复习的范围是商业保险的特征,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商业保险的作用。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社会经济保障的概念社会经济保障

13、是指运用各种保障形式如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国家财政后备等,对全社会范围内的物质财富和人身遭受损失或损害给予的经济保障。(二)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商业保险组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对于合同约定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商业保险的主要特征有: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 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 。 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三)社会保险

14、与商业保险中的人身保险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共同点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同具有集聚众多的经济力量,分担个别意外事件的损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2)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3)同以建立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4)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标的。2.社会保险与商业性人身保险的区别(1)两类保险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两类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两类保险强调的原则不同。(2)两类保险在保费、目标、功能和经营方面的主要区别两类保险保险费的负担不同。两类保险的保障目标不同。两类保险的功

15、能不同。两类保险的经营体制不同。*(四)商业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指商业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对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3.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4.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五)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处理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中的作用有二:(1)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

16、,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2)发挥经济助动器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第 4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市场的结构、保险市场的供给方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市场的中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市场的概念和结构、保险人的组织形式、保险中介的作用。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市场的概念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二)保险市场的结构买方(需方) 中间人 卖方(供方) 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人 保险经纪人 包括:工业、农业及 保险公证人 包括:原保险人、 社会公众 保险咨询人 再保险人 如图所示,保险市场买方、中间人

17、、卖方共同组成。保险市场上的卖方(供给方)是保险人,向整个社会提供风险保障服务,买方(需求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他通过缴纳保险费,从而换取保险人向他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像其他商品交换市场一样,在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商品 交易过程中,除了供需双方之外,为了促成保险交易,往往还会有中介人的介入,即保险中介人。由于保险中介人的参与,保险交易往往并不是直接由供需双方达成的,而是需要通过保险中介人来促成。因此,保险市场的成员包 括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证人等。(三)保险市场的类型从世界范围考察,市险市场的结构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1.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 2.完全竞争型保险市

18、场 3.垄断和竞争并存型保险市场*(四)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基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情况,结合我国政治、经济国情,规定了保险人的组织形式只能表现为两种: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五)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证人也称保险公估人,他是以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本着客观和公证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 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六)保险中介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保险中介人的出现,给保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无法估量的作用,具体表现为:1、由于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对保险合

19、同的订立和履行没有利害关系,处于中间地位,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保险专业方面的公正无私的建议和劝告,从而获得合理和充分的保险保障。由于保险中间人的介入,也大大减少了? 2、由于保险经纪人有义务为被保险人选择最适合的保险人,其介入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3、由于保险中间人组织形式灵活,他们在保险市场中开展业务活动,有利于保险人精简机构、减少人员,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本章主要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保险法律关系(即保险合同)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本章的复习要求可参照保险法基础知识有关章节。第 5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是本书重点章节之一

20、,主要介绍了在保险经济保障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分摊原则。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利益的含义、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内容。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 损失。(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保险利益的确立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

21、上能确定的利益。*(三)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现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四)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 、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 、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4) 、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投保人在投保时对标的可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五)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22、1.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1) 、为自己投保。(2) 、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一般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仅具有抚养关系的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利益。(3) 、为他人投保。在我国为他人投保寿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金额须在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限度内;当投保包含死亡责任的险种时,往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的时间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投保时。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保险事件给付时,则不要求

23、具有保险利益。*(六)最大诚信的含义及必要性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其含义是指当事人自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即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这里有这样两个原因:1.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保险标的广泛、复杂、要求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和保证义务;而保险合同条款较复杂,专业性强,这就要求保险人从最大诚信出发,履行其保险合同的责任和义务。2.保险具有偶然性附注: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还包括弃权与禁止反言。1.告知狭义的告知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当事人双方互相据实申报、陈

24、述。广义的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危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方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2.保证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所谓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保证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合同一方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如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或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的弃权,可以明示或默示形式表现。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它在合同中的

25、某种权利 ,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七)近因的含义近因,是指酿成某种结果的直接、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在危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关系上,如果近因属于被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反之,近因非承保危险,对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这就是近因原则的含义。(八)补偿原则的含义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 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补偿必须充分,保险人赔偿的

26、数额不能低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2.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九)什么叫代位原则所谓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第 6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主要介绍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承保业务的经营环节,以及保险投资的基本原理。本章重点复习的范围是:保险经营的特征和原则,保险展业、承保、防灾、理赔,保险费率的含义和结构。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经营的特征现代保险业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行

27、业。其经营的特征有: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5.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附注:保险经营具有三大原则:1.风险大量原则; 2.风险选择原则; 3.风险分散原则。*(二)风险大量原则的含义所谓风险大量原则,就是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努力承保大量的风险和标的。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三)风险选择原则的含义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应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作出选择。风险选择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附注:逆选择的含义:所谓逆选择

28、、就是指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险险种。*(四)风险分散原则的含义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如果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力承担保险责任。风险分散,包括承保前分散和承保后分散。*(五)保险展业的概念和必要性保险展业,即争取保户,又称推销保单,不少国家又称此为“保险招揽” 。保险展业就是保险企业引导具有同类风险的人参加保险的行为。展业是保险经营活动的起点。保险展业对于保险经营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1、保险经营具有承保大量风险的客观要求。2、保险展业的必要性,还在于保险销售和消费的特殊性。3、保险企业大量

29、招揽业务,可使保费收入增加,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保险市场上增强竞争能力。附注:保险展业的原则:保险展业要贯彻自愿参加保险的原则。*(六)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和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1、保险承保的基本要求是,既要扩大承保的业务面,保证业务质量,又要根据保险企业本身承保能力承受保险业务,采取有效办法分散风险,既要合理收费,又要保证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切实执行。为此,在保险承保过程? 2、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保险核保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1)投保人资格的审查,即审核投保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2)保险标的的审核;(3)保险金额的审核;(4)保险费率的审核和确定;(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审核。*(七

30、)保险费率的含义和结构、保险费率的开价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交保险费的比率。它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保险费来表示。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即:保险费=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或称毛费率,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纯保费率,也称净费率,它所请求的保险费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进行赔偿或给付。附加费率是以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为基础计算的,它所请求的保险费用于保险企业的业务费用支出、手续费支出,以及提供部分保险利润等。它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纯保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费率的开价是保险经营中重要的问题,在费率开价时,通常应考虑的因素有:1、市场竞争的状况。一般来说

31、,当保险市场要求扩大或市场供给减少时,费率可相应上调;当保险市场需求萎缩或市场供给增加时,费率可相应下调。2、保户情况。对大宗、长期保户,费率开价应适当低廉些;对防损效果好、事故率或赔款率较低的保户,费率开价相应从优。反之,则提高费率。3、保险标的情况。针对不同保险标的、不同风险的实际情况,开出在原测算率上有所调整的费率。(八)保险防灾的原则1、积极主动。 2、经常、及时、有效。 3、与社会有关防灾部门密切配合。(九)保险理赔的原则1、重合同、守信用。 2、实事求是。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第 7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主要从宏观角度论述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着重

32、介绍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方式,以及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内容。本章重点复习的范围是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含义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保险业的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行为规范等所进行的监督与管理。*(二)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目标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大致有以下四个目标: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3、在保险市场上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4、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一般来说,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

33、面:1、国家对保险组织的管理2、国家对保险经营的管理3、国家对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四)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含义保险行业自身管理又称保险行业自律,是指保险行业通过建立行业公会等行业组织形式,在遵守国家对保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保险行业内部相互关系的自我约束和协调。第 7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基 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34、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 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 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 法利益。*(三)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

35、,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应受到制裁。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 规。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保险

36、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 备条件。2.学法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要求: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中,对保险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处于核心的位置。因此做为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与保险人 一样接受法律的监督、管理。既然如此,保险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遵守保险法就是保险代理工作性质的必然要求。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与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利益问题以及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本章的重点是保险合同的概念、特点、

37、分类及其订立的原则。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2.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38、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 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 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6.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

39、生。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1.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2.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3.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4.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为了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

40、险合同进行赌博,使保险合同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作用,法律要求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 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3.公平互利原则4.协商一致原则5.自愿订立原则6.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五)说明以下名词的含义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才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5.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

41、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6.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第 8 章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是保险合同法的学习重点,学员应结合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对本章的各项内容全面系统地理解和掌握。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二)投保单、保险单和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单是投

42、保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人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法中列举的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的一种。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地记载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提 出索赔或给付的依据和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另一种文件形式,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三)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1、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2、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

43、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3、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4、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5、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7、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8、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四)保险合同的特约事项的含义除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事项之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还可特别约定双方

44、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即为特约事项。按照与保险合同的时间关系分,它包括过去事项、现在事项和将来事项。(五)什么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依据保险合同,享有的一定权利和负有的一定义务。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取得该项权利,负有义务的人应当履行该项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 果。(六)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效力1、投保人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 2、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危险通知义务; 4、减灾防损的义务。(七)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效力,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45、:1、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2、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范围3、履行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期限*(八)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九)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十)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

46、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 (十一)保险合同中止的概念保险合同成立并生

47、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称为保险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十二)保险合同恢复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恢复是指中止后的保险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条件恢复其效力的情况。(十三)保险合同解除的概念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十四)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十五)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按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因为下列的情况出现: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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