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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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一部分 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2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2第三部分 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4第四部分 分则 .8第一节 基本规范 .8第二节 财务管理方面 .10第三节 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13第四节 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16第五节 质量管理方面 .18第六节 投资管理方面 .19第七节 安全责任方面 .20第五部分 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21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22第一部分 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

2、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第一条 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

3、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五)责任追究时以对

4、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第二条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第三条 责任界定的依据:(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三)

5、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

6、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作;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质检部、市场部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

7、;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 (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12、选择上下游

8、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第三部分 责任追究处理细则第一条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

9、的目的。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二)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五)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

10、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六)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第四条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损失金额的确定:责任事故损失额不仅包括事故本身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调查、处理该事故所投

11、入的人力、物力及费用,损失由负责处理该责任事故的机构确认。第五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通过当事人自身的积极努力实际挽回的损失额可以从已确认的损失金额中扣除,由处理机构或其它部门通过其它途径挽回的除外。第六条 损失可量化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损失分为“一般损失” (2000 元含以下) ;较大损失(2000-5000 元含) ;重大损失(5000-20000 元含) ;特大损失(20000 元以上) 。经济赔偿标准也按照损失情况分档采用超额累进比率的计提原理予以确定。对于损失无法准确测算的责任事故,比照“一般损失” 、 “较大损失” 、 “重大损失” 、 “特大损失”等相

12、对应的赔偿标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损失不可量化,但界定为责任追究事项的责任人(本制度第二部分第五条第五点罗列的行为表现) ,主要给予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停职、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罚;同时,可依据责任事故的成因以及责任人管理职位、个人薪酬水平可并行给予责任人 50-10000 元的责任追究。根据对责任事故的结果和责任界定的不同,确定承担比例如下:分 类 赔偿基数(A) 承担比例责任事故损失总额超额累进比率 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 领导责任2000 元以下部分 25% A 的 10%以下 A 的 30%-60% A 的 30%-60%2000-5000 元的部

13、分 20% A 的 10%以下 A 的 30%-60% A 的 30%-60%5000-20000 元的部分 15% A 的 10%以下 A 的 30%-60% A 的 30%-60%2 万-10 万元的部分 10% A 的 10%以下 A 的 30%-60% A 的 30%-60%有损失责任事项10 万元以上的部分 5% A 的 10%以下 A 的 30%-60% A 的 30%-60%损失不可量化责任事项经济损失不可量化给予相关责任人 50-10000 元处罚,处罚的上限为高管月薪的 30%,经理及主管月薪的 20%,基层员工月薪的 15%,并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行政处罚。【举例】赔偿总额的确

14、定采用超额累进比率进行计算,如:损失为30000 元时:其赔偿总额为 4350 元;计算如下:2000 元适用 2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2000*25%=500 元;2000-5000 元适用 2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3000*20%=600 元;5000-20000 元适用 15%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5000*15%=2250 元;20000 元以上适用 10%的计算比率,赔偿额为 10000*10%=1000 元;损失 30000 元时,共计赔偿:500+600+2250+1000=4350 元;(一)本制度中规定的“赔偿基数”为公司范围内经济赔偿基准。在责任承担时,酌情考虑责

15、任事故中各个当事人的管理职位、个人收入以及对事故的影响权重等情况适当调整承担比例。(二)根据公司下属各层级单位不同的处理范畴, “领导责任”的承担者可以是责任制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也可以是产生责任事故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相关监管领导。(三)对当事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与外部单位蓄意合谋)导致的责任事故而给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究当事人及第三方的责任。(四)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如有违法所得,该违法所得应全额追缴,不受上述赔偿比例的限制。第七条 依据责任事故的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在进行经济赔偿的同时,可以酌情并行适度的行政处罚;由于责任事故原因被施以行政处罚辞退的员工,不

16、得在公司内部再次聘用。管理人员因责任事故原因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被判处刑罚的,予以开除。第八条 经济赔偿的执行来源:当事人及连带责任人拒绝履行赔偿,其应承担经济赔偿款项先从其工资、提成及其它一切可获得但尚未分配的利益中直接扣除。第九条 经济赔偿款项的缴纳:责任赔偿损失采取通过现金缴纳或工资扣除的方式。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扣除工作。经济赔偿款项作为单位内部奖励基金,主要用于表彰举报人员、审计调查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以及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部门或个人。第四部分 分则第一节 基本规范对有以下行为者,除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以经济处罚外,另外给予行政处罚:第一条

17、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造成利益损失的,对直接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利益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违反业务权限与流程、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或违反基本常规,处理业务事项的;或在处理同类业务事项时,因存在不正当关系、或其它不可告人的事实、理由而对不同外部单位给予超正常范畴的差别待遇的。(二)违反回避与申报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处理业务事项时,有应回避的事实与理由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三)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操作人员的正常业务操作,影响业务的公正性,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四)违反公司用人制度规定,利用个人关系,在公司内部为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安排工作,隐瞒不报的、或者岗位安置

18、违反回避制度的;当被介绍人出现责任事故时,介绍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出合同要约;或不按权限与程序规定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 (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或串用、错用合同文本类型;或以口头合同代替书面合同且事后不及时补签书面合同的;或对外实际履行内部尚未审批的合同且不补办有关手续的;或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的。(六)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印章保管人单独或与第三者串通以公司名义出具虚假的各类法律证明、担保文件,或于虚假合同、协议文本

19、上加盖印章,或于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而出现严重过失的。第二条 有业务处理权的、重要敏感的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研发、供应采购、质量检验、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总经理办公会等)或个人利用职权,收受或主动索取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回扣、好处费,或以其它方式接受不正当利益,以致影响业务处理的公平和公正,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对直接参与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条 敏感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研发、采购、行政、总经理办公会等岗位)在离职或调动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或工作交接不完整,导致资料遗失,相关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给予移交人、接交人及直接上级领导通报批评

20、以上处分,如果接交人不积极接收相关资料导致工作无法衔接或受到严重影响的,移交人的责任可以减少或免除,给予接交人、接交人的直接上级领导记过以上处分。第四条 知道或应该知道本岗位前任遗留下来的问题而不积极处理的,对直接经办人、直接上级领导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但是以书面的形式向上一级领导汇报过的,责任可以降低或免除,该责任由接受汇报的领导承担。第五条 违反公司竞业限制等方面制度规定,利用职权,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在公司内招揽业务,且业务条件明显低于其它竞争者,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或不正当地运用公司在投资、生产、销售等方面政策,为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违反政策地占有、占用公司资产、资金提

21、供便利,并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操作人员给予辞退处分,对授意操作的人员至少给予降级处分。第六条 对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各类重大责任事项隐瞒、虚报情况、拖延调查处理或消极补救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对单位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对不属于处理权限范围内,应按本制度有关时限规定上报指定部门调查处理,隐瞒不报、延误上报导致损失或事态严重性进一步扩大的,或擅自越权处理的,对部门负责人至少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 违反公司文件、档案以及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致使生产订单、合同、财务凭证、票据、重要机密文件、重要经营数据等企业内部经营档案资料出现遗失、错乱、被泄露等情形的,给予直接经办人记过以上处分

22、。第八条 违反工资、奖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克扣他人工资或损害他人正当内部利益的,或者弄虚作假、擅自截留的,或者不按照既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的,对直接经办人、审批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处分。第九条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亲身采购和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零星采购、大型活动采购、业务消费等)时的操作便利,以虚开消费发票金额、以少充多、以假充真、以无充有等违规操作方式从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损的,视情况,给予停职或辞退处分。知情不报且从中接受利益的,与经办人等同处分。第十条 向上级部门领导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文字)导致经营决策延误、失误或骗取各种奖

23、励、荣誉的,故意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过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二节 财务管理方面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如未造成利益损失的或损失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对直接经办人、业务负责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别给予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如损失额超 2000 元的,分别给予降职、降级、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最高可给予辞退处分:(一)违反信息报送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延迟、拒绝报送或报送虚假财务信息与报表,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延误或失误后果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1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 300 元以下罚

24、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 500 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财经纪律,在成本复核、价格审查、费用审核、结算付款等财务业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为他人和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经办人予以处罚 200 元以下罚款,业务经理予以处罚 200-500 元罚款,财务负责人予以处罚 500 元以上罚款,或视情节,给予停职或辞退处罚。(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会计记录信息、报表不能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影响正常经营决策的。造成直接损失的参考第三部分第六条予以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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