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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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统一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UNIFICATION OF LABOR LAW内容摘要: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劳动法并没有对它作出明确规定,众多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差异较大。文章对当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现状作了相应分析与评述,确立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重构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观点,并作出相应合理性分析。关键词:基本原则 劳动权 三方性 诚实信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作为立法者、执法者、学者、教师和学生,无论学习还是运用劳动法,都必须充分认识和理解劳动法的基

2、本原则。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劳动法领域,至今并没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体系或内容达成共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的混乱和多足鼎立的局面,不仅使初学劳动法的法科学生摸不着北,也使劳动法领域的研究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所困惑。正如王全兴教授所言:“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目前尚无集中的立法规定,科学确定其内容,是劳动法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 ”1因此,有必要重新认识与定位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劳动法和完善劳动立法服务。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述(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般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

3、本准则,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是由劳动法学者根据劳动法的特性和劳动法律规范所作的抽象与概括,我国学者的认识基本上差别不大。有的认为,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3有的认为,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劳动法法典和其他单行劳动法规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 ; 4有的认为,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共同规则” ; 5有的作者简介:

4、蒋万庚(1974) ,男,苗族,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1 王全兴:劳动法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7 页。2 王全兴:劳动法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47 页。3 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5 页。4 郭安杰、安淑珍:劳动法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6 页。5 关怀、林嘉:劳动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3 页。认为,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劳动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精神,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 6 以上学者的表述揭示了劳

5、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如内容概括性与根本性、效力权威性与稳定性和对立法、司法工作的指导性,同时反映了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并由此形成相应劳动法规范,制定劳动法。总的来看,学者们对劳动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大同小异。认识到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制定、解释、适用和研究最基本的准则,反映劳动法的本质和立法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研究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基本内容。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劳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上的基本准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上,都应研究或者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很遗憾,我国劳动法并没有明确的

6、条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一个部门法来说,没有规定基本原则,是不可思异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部门法的宗旨、核心和基本精神,指导该部门法中各个具体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过程,弥补该法由于立法技术等原因而出现的法律漏洞。 7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未来劳动法的修改,应该对基本原则做出相应的规定。2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劳动法的法律形式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到规范性的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及国际劳工公约,表现出的特点是多、繁、杂,法律层次、效力高低不一,这就需要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指导相关的立法与执法活动,协调不同层次的法规的效力。劳动法体系是由若干项劳动法律

7、法规所组成,其中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在内容和调整范围上不尽相同,如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就业制度,劳动保障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它们只有在各自的具体内容中贯彻和体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有效地发挥劳动法体系的总体规范功能。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补充和稳定作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纠纷问题的依据。当一些劳动行为或劳动纠纷的处理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时,劳动法基本原则就可以做出方向性的解答与回应,即弥补劳动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存在的立法空白,解决实践中出现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时的劳动法律问题。立法者要以劳动法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与约束制定劳动法律规范

8、,劳动司法应尊重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理解解释和适用劳动法规范,在劳动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时,可以适用基本原则处理劳动纠纷,起到补充劳动规范的作用。同时,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劳动法规之间,发挥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作用,保证基本原则不因具体制度的变化而受影响。4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志性作用。劳动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表明劳动法不同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程序法。除此而外,劳动法基本原则也与其他部门法有明显不同之处,表现为区别和比较作用,显示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差异,现已成为独立部门法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一般而言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就不能

9、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6 石美遐:劳动法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2 页。7 周宝妹:劳动法要论 ,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4 页。二、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研究现状之评述由于劳动法没有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有关的研究一直处于“群雄割据”的分裂状态,在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者体系表述上,理论界看法不一,至今未达成共识。笔者总结了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多达 30 几项内容,这在部门法中是少见的,说明了统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董保华教授将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的主要观点概括为“宪法依据说” “综合反映说” “学理概括说”三种。 8此后近十年的发展,有关劳动法理

10、论的研究成果又增加了不少,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没有出现较大进展,相关的论述仍然缺少新意。有关理论可以归纳为“条文直接移植说” 、 “高度抽象概括说” 、 “主辅原则说”三大类。 9具体而言,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表述代表性观点概括如下:1二原则说。该说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三方性原则; 10以及是劳动法基本原则包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公民劳动权利平等原则。 112三原则说。该说又以下几个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是, “第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第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第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12该观点后又修正为“公民

11、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中的三方性原则和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 。 13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几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4第三种观点是又表现出以下三方面,一是“国家促进就业原则、公民有平等就业机会原则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 ;二是“劳动自由原则、劳动协调原则和劳动保障原则” ; 15 三是“自由劳动原则、三方协调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 16三原则说较为普遍,但各自表述的主要内容差异仍比较大。3四原则说。该说以董保华教授代表,提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是“劳动关

12、系协调合同化原则、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劳动者保障社会化原则和劳动执法规范化原则” ; 17近来石美遐教授提出劳动法四原则内容是“尊重劳动自由原则、公民劳动权利平等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原则和双重利益保障原则” 。 184五原则说。该说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为以下五项:第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贯彻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19或者是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渊源于我国宪法规定,8 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 ,上海交

13、通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 83 页。9 石美遐:劳动法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34 页。10 张志京:劳动法学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6 页。11 饶艾: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 ,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年第 1 期。12 贾俊玲:劳动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6 页。13 贾俊玲:劳动法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9 页。14 王全兴:劳动法 (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0 页。15 冯彦君:劳动法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43 页

14、。16 周宝妹:劳动法要论 ,群众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27 页。17 董保华:劳动法 ,上海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5 页。18 石美遐:劳动法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640 页。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其内容包括:一是充分体现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确认劳动力市场的主体资格,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三是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的自由与政府适度的干预相结合;四是体现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五是保护公平竞争与保护弱者权益相结合。 20五原则说还有分歧较大的观点,即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为:一是公民有劳动

15、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处理劳动问题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四是劳动者拥有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五是在组织劳动力实现奖惩相结合。 21除以上学说之外,还存在六原则说,该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包括:(1)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2)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劳动者享有按劳分配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的原则;(4)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的原则;(5)在劳动力方面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6)提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的原则。 22从以上得知,当前我国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或体系的认识可谓是五花八门,认识不一,学者相互的观

16、点差异较大。而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性”和“总括性”而言,是不允许有这么多的原则。劳动法同其他部门法一样,应该只有几项基本原则概括其基本内容,体现劳动法的主旨,同时,对基本原则的表述在语言文字上应该是言简意赅、一目了然。以上学者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为什么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这是有一定原因的。首先是表现在对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精神把握不够,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认识模糊,对劳动法立法的宗旨认识不到位。如对劳动法性质的认识,它体现为公法还是私法,还是二者兼容?劳动法是劳动保护法还是劳动行政法?是重点保护劳动者还是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如果对以上问题认识不到位,那么理

17、解劳动法基本原则肯定就会出现偏差,所概括出来的基本原则就会差强人意。如以上所表述的劳动立法主体利益平衡的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和劳动自由原则等。其次是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够。以上有不少表述观点根本就没有体现出概括性和抽象性,难以起到基本原则的统帅与指导作用。如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劳动关系协调合同化原则,劳动者享有综合性权利原则等。再次是把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者规定挪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将经济学等其他领域的原则作为劳动法的原则,混淆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把具体原则当作基本原则来适用。如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坚持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劳动者拥有

18、集会、结社的自由和参加民主管理权利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休息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的原则。上述所概括的劳动法基本原则不少表现为宪法性的规定或者非法学领域原则,或者直接表述为劳动者公法性权利的规定或引用其他条文规定,或者只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都不宜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此外还有的原则在语言文字上表述过于随意,意思表达模糊不清,也不适合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如劳动协调原则、自由劳动原则及双重利益保障原则等。19 郭捷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5659 页。20 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

19、版,第 18 页。21 关怀、林嘉:劳动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1416 页。22 李景森:劳动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722 页。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的统一理论分歧源于标准的不统一,因此确立统一、合理的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是解决劳动法基本原则统一问题的关键所在。郭捷教授总结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符合四个条件:(1)必须贯穿劳动法律条文始终,体现劳动立法的核心和灵魂;(2)必须是执法的基本准则,具有劳动法律规范的最高效力;(3)具有相对的稳定性;(4)对劳动立法、劳动守法和执法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 23石美遐教授也提出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五个

20、标准,即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具有相当强的稳定性、高度的权威性、全面的覆盖性、内容上体现劳动法自身的特殊性和形式上注意方法性。 24以上标准的确立,当然可以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但是不全面,它仅仅揭示了一般部门法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通常标准,而没有反映劳动法基本原则所特有的标准,因而也就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本文认为,除了以上通常标准外,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还需考虑以下三个标准或要求。(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符合劳动法的基本价值法学界通常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秩序和效益,法律原则就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不同法律部门的原则是对这些价值的不同角度的体现,法律原则的证成依据就是法律价值。 2

21、5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反映,法律价值制约法律原则的选择,二者处于不同位阶的范畴,故不能直接用劳动法的价值表述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选择必须体现劳动法的价值和原理。人本主义是现代意义劳动法产生的理论基础,追求人权、反对剥削是近代人权运动斗争的中心。在我国,通常所说的人权首要表现在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劳动权正是实现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前提与核心所在。所以,劳动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劳动者维护劳动权、职业自由和反对不法雇佣劳动的过程。现代劳动法就是以确认和保障劳动权,实现劳动公平和劳动正义为主旨,劳动法关系全体劳动者和每个家庭的利益,它适用范围之广、所涉权利之要害,是一般部门法所不

22、能比及的。劳动法是人权法、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称之为“第二宪法” 。劳动法的价值,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还表现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二)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体现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现代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现归属为社会法的一个子法。它首先体现全体劳动者的生存利益,其次体现一定社会利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天然的对立统一性,又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立法在保障劳动者生存权利的基础上,需要协调好这一关系,尽可能地减少劳资对立,促进二者利益的统一,进而减少社会冲突,它符合全

23、社会的利益。劳动法第 1 条开宗明义的规定了其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 , 劳动合同法第 1 条也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就较好地说明了我国劳动23 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中国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6 页。24 石美遐:劳动法学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5 页。25 周安平: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原则与目标模式 ,载比较法研究 ,2004 年第 2 期。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笔者认为是比较符合劳动法的本质要求。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在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之下确立,如果偏离了这一宗旨

24、,就无法体现其所固有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能反映劳动法的核心与灵魂。(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应符合立法技术形式要求即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是法律原则,而不是非法律原则;其次是劳动法原则,反映劳动法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其他部门法原则,反映与劳动法关联度不大的内容;再次必须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劳动法的“具体”原则。综上,只有较好地认识到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的把握就有了一定尺度,有关劳动法基本原则表述“割裂”的状况就会消失,统一劳动法基本原则就有了可能。四、劳动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构遵循上述统一标准,就可以尝试构建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体系。本文采取三原则的观点,即认为劳动法基

25、本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保障劳动权原则、三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一)保障劳动权原则劳动权,是宪法和现代劳动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不少学者称之为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劳动权的内容及外延比劳动者权利要丰富得多,其意义更能体现劳动法的价值。我国学者在概述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时,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权利:即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和劳动争议处理权等。而这些权利实际是对劳动法第 3 条规定的总结,其内容与范围无疑是狭窄的,它只不过体现劳动者常见性的劳动权利,也就是个体劳动权利,反映劳动者私法性的权利,或者说只相当于私法中自然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延

26、伸,无法反映劳动法已具有一定公法性质及被纳入社会法范畴的事实,以及劳动权体现一定公法性和社会法性权利的现状。劳动权已成为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涉及到劳动者人身性、经济性和部分政治性的权利,即包括个体劳动权利和集体劳动权。集体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所享有的集体谈判权、集体结社权和团体行动权,在各国劳动法称之为“劳动三权” ,在日本法学界称之为“劳动基本权” 。26集体劳动权是劳动者个体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性权利,已成为现代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和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础,基于对人权的保护,劳动权是劳动法首要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27因此,明确劳动

27、权的重要地位与内容,确立保障劳动权原则,将是我国劳动法的重大发展。它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地位,强化了劳动者的组织力量,对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主体地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保障劳动权基本原则的建立,在劳动立法、劳动司法和劳动执法也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三)三方性原则三方性原则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劳动者组织、用人单位组织三方对有关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重大问题共同参与、共同协调和共同处理,以促进各自利益26 日沼田稻次郎劳动基本权劲草书房(日文版) ,196930。27 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74 页。平衡

28、的原则。三方性原则最早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率先提出,是西方国家在二战后为缓解劳资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秩序而用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三方原则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工作的原则之一,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就是个三方协调机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的制定,须经过各国政府、雇主、雇员三方代表的意见,并经过三方代表讨论通过后发布。三方性原则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立法的认可,并作为本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确定三方性原则,是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所要求。由于劳动关系存在利益天然的对立性,使得劳资双方在重大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另加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主体地位,其利益容易受雇主侵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二者利益的协调上,双方难

29、以通过契约达成一致,有可能出现一方利益的受损,或者双方矛盾冲突的激化。由于劳动关系已是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需要由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利益得到平衡,国家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一方。三方性原则由此应运而生。我国在 1990 年 9 月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第 144 号公约)和建议书,这是我国确立“三方性原则”的依据。近些年来,三方性原则已在劳动法 、 工会法 、 劳动合同法 、 促进就业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低点工资规定等立法中得到一定体现,在实践中也得到相应运用。如 2001 年

30、 8 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企业联合会三方组成了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我国省级三方机制的建立,有的地方已延伸到县(市) 、乡镇。三方性原则体现和应用于劳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方面。如在劳动立法过程中,国家是立法的主体,但也可以让工会和企业组织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讨论草案和建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法律法规中予以合理地反映。在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国家通过劳动基准法对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一定的限制,如最低工资制度,限制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等制度。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有必要明确规定三方性原则作为

31、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指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中以诚为本,讲究信用,格守诺言,不损人利己。近代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民法典相继确定诚实信用为其基本原则,并且其地位逐渐上升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谓之“帝王条款” 。28我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次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诚实信用实质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本质,在于平衡和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公平。诚实信用能作为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它具有以下三项功能:其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其二,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

32、的功能;其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29由于劳动法与民法有着天然的渊源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在一定28 梁慧星:民法 ,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323 页。29 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载法学研究 ,1994 年第 2 期。程度上与民事关系紧密相联,体现在对劳动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劳动关系虽然具有一定隶属性,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是不可否认的,表现为横向的平等关系。正因为这一点,尽管劳动法已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从来就没有否定过它对民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继承。在调整劳动

33、关系时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该没有理论上的障碍。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即通过契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所依据的原理与民事合同没有根本差别。所不同的是,基于劳动者弱势主体的地位,国家在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方面内容的确定上,有强制性的标准,以防止用人单位假借“合同自由”名义,随意侵犯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 3 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第一次在劳动法领域引入了诚信原则。所以,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存在着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的事实,且二者经济利益的对立性,决定需要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调整劳动关系,体现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填补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漏洞。综上,笔者用“三原则说”作为我国未来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以此对现阶段劳动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梳理,这三原则,应可以支撑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期望引起同仁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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