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219326 上传时间:2018-07-2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

2、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得超 过两届。省级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兼任。 第六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包括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的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设区 的 市 级 人民检察院 人民监督员监督县

3、级人民检察院 (包括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办理的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根据需要, 县级人民检察院 (包括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院)办理的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 提请省 市两 级人民监督员 共同 参与监督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派出工作人员协助做好案件监督保障工作。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选 任 第八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分别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 第九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拥有选举

4、权和被选举权; (二) 年满二十三周岁,身体健康; (三)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四) 省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本省辖区,市级人民监督员户籍或常住地应在当地辖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 被开除公职的; (四) 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五)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一)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三) 人

5、民陪审员; (四) 其 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 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 省级人民 监督员的名额,由省司法厅 和省人民检 察院协商确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监督员的名额,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提出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 分布 ,并报省司法厅 备案,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选任公告内容应包括: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名额、选

6、任条件、选任程序、报名 方式、报名材料、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组织推荐和公民自荐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本着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人民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结构合理、好中选优等原则,统筹考虑确定。 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一般 不超过 选任 名额的 50%。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审查工作机制, 并 按照不低于 拟 任 人数 总 数

7、20%的比例确定考察 人选 的后备人选。审查方式 采取到 拟任人 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审查工作公开透明、务实高效。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拟任人选有异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异议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得出调查结论。 第十八条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 通过新闻媒体 向社会公布。 人

8、民监督员证书及工作证统一由省司法厅制 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第十九条 在本实施细则下发时原人民监督员任期未届满的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商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重新进行审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愿意留任的人民监督员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书。 经确认的原人民监督员任期从原当选之日起计算,原任职期限不变 。在本届任期内,人民监督员因本辖区案件数量、地域分布、人民监督员被免职等因素需要增加名额的,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补选,补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 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人民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9、 第三章 培 训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监督员任期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 培训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满足履职需要,提升监督实效。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在开展培训前,及时通知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专项培训,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选任决定后, 及时 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 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监督实务以及管

10、理要求等。未经初任培训的,不得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司法行政机关 经与 人民检察院协商 ,适时 开展人民监督员专项培训。专项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进行,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专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办案实务、检察业务、监督案例等。 第四章 履 职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可以实施监督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执行。 除人民检察院主动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外,人民监督员获知人民检察院 办理的其他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的可以监督情

11、形之一的,且对人民检察院处理答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做好接受监督评议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全省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并依托管理信息系统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评议等履职活动。管理信息系统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互通。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 的直接受理 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 人民监督员 人数 、 评 议时间、 评议 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通过管理信息系统 通知 同级 司法行政机关。 需要参加

12、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人数应当为三名以上的单数,如属重大案件或者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适当增加人数,但最多不超过九名。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 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的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参加 案件 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 全省 人民监督员 管理 信息 系统 中随机抽选 ,同时抽选 备选人员, 备选人数一般 应当 与 需要参加监督评议人数 相同 。 抽选全过程应当有两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场。抽选结束应填写相关表格确认。 第三十条

13、 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 人民监督员 抽 选产生后,由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抽选产生的先后顺序 即时 依次联系通知,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因故不能参加监督评议的,应当 至少提前一天 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抽选 备选人员产生的先后顺序 确定替补人员,并 及时 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备选人员无法按时到场,由司法行政机关商人民检察院从评议地所在地区的人民监督员中指定。 省市两级人民 监督员共同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先行确认抽选的市级人民监督员名单,再通过信息系统即时提请省司法厅确认省级人民监督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应当按照司法行 政

14、机关的要求,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并严格遵守有关履职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参加本案的监督评议工作 : (一) 案件 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诉讼 参与 人的; (四) 其他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情形 的。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 或者人民检察院 发现抽选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 通知 该人民监督员回避 。相应 替补人员 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确定 ,并 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四条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案件监督评议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

15、事机构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部门介绍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情况; (二)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等情况,向人民监督员提交拟处理意见(决定)书及有关材料,告知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并在固定场所组织人民 监督员在案件监督正式评议前不少于两个小时阅卷及查看相关卷宗材料; (三) 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和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说明拟处理意见(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 案件承办人回答人民监督员提出的问题; (五) 参与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推举一人主持评议和表决工作; (六) 人民监督员根据案情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并形成书面表决意见; (七) 主持

16、人将表决意见书提交给 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并复印一份交司法行政机关留档。表决意见书应当写明每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表决情况、结果和理由,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应当逐个署名。 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和表决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人民监督员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列入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 。不得有下列 行为 : (一) 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二)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 (三) 披露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 (四) 泄露 被监督案件评议表决情况。 人民监督员履职中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劝诫或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评议和表决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决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