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专项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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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重庆市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 专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重庆市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 专项管理,促进全社会协同推进民生科技发展,发挥科技服务民生,支撑引领社会发展的作用,构筑充满活力的民生科技创新生态体系, 按照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 国发 2014 11 号 )和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2014 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科技创新 专项(下称专项 )是由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利用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组织实施的公益

2、性科技专项,主要聚焦现代农业、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交通城建等领域,以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示范为重点,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培养高端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三条 专项按照“主题专项 项目”方式进行组织实施,重点任务包括应用技术研 究 、产品研发 及 示范推广。 平台建设由 2 科技服务平台专项配套支持。 第四条 本 细则 适用于 专项、主题专项和 项目的形成、过程管理、经费配置和绩效评估等具体组织管理行为 , 以及执行或参与项目申报 、立项、实施、结题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 五 条 专项 管理实施主体包括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 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

3、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第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政资金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专家评审信息、验收结果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凡是有投诉的项目,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调查核实后,应当将相关结论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 职责 第 七 条 市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审查相关科技报告、经费预(决)算报告;

4、(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3 (四)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督促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相关任务; (五)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和结题验收; (六)根据需要设立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 (七)对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 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八)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 八 条 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由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有关处室或相关部门处室牵头,协调 各部门各司其职 , 研究解决主题专项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需求征集、重大问题决策,共同推动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 第 九 条 根据

5、需要可 设立 主题专项牵头单位 ,其 职责是: (一)协助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负责主题专项的组织实施,按照专项工作计划和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主题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提交科技报告、完善内部信息公开机制,协调科技资源开 放共享; (三)负责审核并报送主题专项项目验收材料,协助主题专项管理办公室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 十 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 4 体,其职责是: (一)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二)制订本单位财政科研项目管理和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则;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报告项目

6、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科技报告; ( 六)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 一 条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报告、结题报告等科技报告;

7、 (五)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 二 条 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5 (一)依据市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 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 三 条 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预算评估、财务审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实施方案与立项 第十 四 条 立项一般包括需求征集、主题专项凝练、指南发

8、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计划下达六个基本步骤。 第 十 五 条 根据年度(或者五年规划)计划安排,每年不定期在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门户 网站发布征集通知,公开向社会征集需求,或者采用调研、座谈形式向有关部门、行业、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需求征集。 第十 六 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组织 相关 部门、专家对征集需求进行凝练、论证,围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6 形成主题专项初步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目标任务、项目构成、实施周期、经费概算、预期效果等 , 经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审定后, 启动实施 。 第十 七 条 项目设置及实施 周 期: (一)围绕总体目标整体策划,以公开

9、择优 或 定向 组织方式实施,分年度分任务安排,滚动实施,动态调整; (二)主题专项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项目 不低于60%; (三) 主题专项 100 万元以下 项目 分 50 万元、 20 万元 2 档,进行定额支持 ; (四) 主题 专项的实施周期 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 (五) 对选择具备条件的项目,在确定目标任务和经费额度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探索对个别确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项目,选择 2 个(含 2 个)以上单位同时实施。 第十 八 条 按 主题专项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主题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经费支持的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件,以及其他相 关申报

10、要求等, 并 对拟支持 100 万元以上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经费 预算 评估, 连同项目目标任务, 编制 申报指南 , 经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审定后 公开发布,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 25 个工作日。 第十 九 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应当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 7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且主持在研的项目不超过 1 项,同一年度 、同一计划类别的项目只能申报 1 项; (四

11、)项目组成员参加在研的项目不超过 2 项。 第 二 十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受理项目申报 、形式审查, 采取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组织专家实施立项评审。 第 二 十 一 条 立项方案应当经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审议通过后下达立项计划,并在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立项计划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 签订项目任务书, 任务书应当明确可考核的量化指标。 逾期未 签订任务书 的 ,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管理制度,指导项目组开展科研工作。 8

12、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以补充任务书的形式明确修改和调整内容: (一)项目考核指标调减的; (二)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原则上不超过 1 次,延长的时间不超过 1 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以上情形之外的可以按照本单位制订的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 三 条 分期拨款的项目 , 在续拨经费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 市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提交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由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组织对项目阶段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包括继续执行、暂停拨款、终止实施。 第二十 四 条 专项

13、实行科技报告制度,专项科技报告由项目科技报告组成,科技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报告、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等。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总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于每年 12 月底前报送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 9 中期检查评估制度。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组织 3-5 名由 技术、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针对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形成检查评估意见。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第

14、二十 五 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 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

15、的; (六)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中期评估,或者连续两次整改未通过的; 10 (二)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 6 个月的; (三) 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经书面催促,限期内未申请主动终止的。 终止项目的,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应向主题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予以公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向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诉,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应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强制终 止的项目,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应当对项目承担主体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 五 章 验收 结题 第二十 六 条 项目完成后, 应当按照“目标验收”的原则进行结题,项目 任务书 约 定的内容和考核目标 作 为 目标验收的 基本依据。 项目验收结题按照“提交验收结题申请 组织技术验收 审核审批结题报告 结题销号”的程序进行。技术验收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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