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设计标准规范-厂房与-仓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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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3 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 1 的规定。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_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

2、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 3 的规定。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_31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

3、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32 1 的规定。表 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_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

4、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定。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

5、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 (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 和 200h。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 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32

6、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 050h。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 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32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 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 100h。3216 一、二级耐火等

7、级厂房 (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_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32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32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厂房( 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

8、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表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_注: 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3 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

9、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 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 2 人时,其层数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

10、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10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7“”表示不允许。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 2 的规定。表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_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

11、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2 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规定。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4 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5 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2。每个防火

12、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m2。6 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 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7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 的规定。8 “”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 1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13、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 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5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_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

14、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 1 昼夜的需要量;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337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 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5、。338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339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

16、防火门。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 32(不含注) 的规定增加 30 倍: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

17、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_3311 甲、乙类厂房( 仓库 )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 1 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5 1 条的规定。表 34 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_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

18、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 52 2 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

19、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 335 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 65 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 2、3 的规定。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4 3 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 34 3 规定的限制。表 34 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厂内道路路边名称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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