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还不具备制宪的条件。1949 年 9 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在总结胜利成果和确立国家制度方面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经过近四年的建设和发展,新中国的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赢得了国家的独立;大陆实现了空前的统一;各民族在平等和友爱互助的基础上团结了起来;经过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和抗美援朝等群众运动,人民群众被组织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国民经济得到了恢复,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已经开始;1953 年 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颁布后,通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规模的普选
2、,选出了基层代表 5669 万人、全国人大代表 1226 人。这就为召开全国人大、制订宪法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与此同时,现实也迫切要求召开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当时,我国正处于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确定了以一化三改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主要内容的过渡时期总任务。这就需要有一部根本大法来确定国家的领导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证这一艰巨任务的完成。1952 年 12 月24 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 43 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由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于
3、 1953 年召开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1953 年 1月 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成立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全面筹备制宪工作。同年底,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到杭州,着手起草宪法。在毛泽东的亲自主持下,宪法起草小组广泛参阅了中外宪法文件特别是苏联等民主国家的宪法文件,数易其稿,宪法草案初稿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后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从 1953 年 1 月至 1954 年8 月,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组织了 8000 多人和 15 亿多人对草案初
4、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后,形成了提交第一次全国人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 年 9 月 15 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20 日,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坚持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是贯穿 1954 年宪法的基本精神。由于受过渡时期历史条件的局限,1954 年宪法还不具备完全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1954 年宪法确定了我国从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历史
5、道路,它的制定与实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基础,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事业走上了新的里程。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基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三次修改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在近半个世纪中,曾被三次修改五次修正。1 1975 年的第一次修改1954 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国际关系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我国逐步地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左”的错误,从 1957 年反右斗争开始,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文化大革命”期间
6、,毛泽东错误地制定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并且这条错误的路线在中共“九大”、“十大”上得到了肯定。“左”的错误的影响,使庄严的宪法几乎完全失去了作用。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例,根据 1954 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4 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 年。从 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到 1965 年第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做到按期举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从 19531963 年先后进行了五次选举,也基本上做到了按时选举。但是,1966 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连续 10 年没有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也 10 多年没有
7、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受到极大的损害。为了适应“文化大革命”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需要,从 1970 年开始,我国着手对宪法进行修改。1970 年 3 月 8 日,毛泽东提出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的意见,同时提出改变国家体制、不设国家主席的建议。次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遵照毛泽东的意见,开始了修改宪法的准备工作。同年 89 月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专门讨论了修改宪法的问题,就是否设国家主席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基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1975 年 1 月,中共十届二中全会决定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张春桥主持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讨论,1 月 1
8、7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年的宪法,是在那种很不正常的条件下制定出来的。这个宪法对于很多需要认真规定的东西,都过于草率。因此可以说是一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2.1978 年的第二次修改和 1979 年、1980 年两次局部的修正粉碎“四人帮”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形势的发展要求对宪法做出进一步修改。这就有了1978 年对宪法的再一次修改。1978 年宪法是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成员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中共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主持了这次宪法的修改。在起草过程中,反复征求了党内
9、外广大群众的意见,宪法修改草案在中共十一届二中全会上讨论通过后,提请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1978 年 3 月 5 日正式公布。3.1982 年的第三次修改1978 年以后的几年,是我国处于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清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经验,根据新的情况制订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宪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的情况和国家生活的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1980 年 9 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中共
10、中央副主席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主持修改宪法。决定成立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1982 年 2 月,宪法修改委员会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修改后,于 1982 年 11 月 23 日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1982 年 12 月 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这一宪法修改草案。4.对 1982 年宪法的三次修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并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 3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