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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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县一级,县市区委书记拥有经济发展、政治生活、社会事务等方面决定性的权力,其中,用人的权力是一项很大的权力。基层如何贯彻党的强国人才战略,落实“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 方针,选出“ 有本事,靠得住 ”的能人,县市区委书记是关键。如何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权,对于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基层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当前部分县市区委书记存在的用人不规范问题县市区委书记是地方的一把手,在现有制度和监督体系下,用人不规范问题形式多样、性质不一,集中表现在:一是用人唯亲。一些县市区委书记为

2、了有利于自己主政工作而在主观上希望把握较强的驾驭能力,容易趋向于用对自己负责、“让 自己放心 ”而且 “能干事”的人。因而在行使用人 权上出现了在小圈子内用人,用自己身边的人,用人视野不开阔;还有些不从事业出发,为了培植个人势力单纯地凭亲疏用人,甚至“ 搞家天下” 等。二是主 观臆断。在行使用人 权上不走群众路线,个人意志强烈。一些县市区委书记在自己的脑海里有一本干部任用帐,不能听取班子成员、他人及群众的意见,或者听取了也改变不了其先入为主的意识。干部任免由个人说了算,导致用人权的失控。三是违背程序。不按程序办事,或者在执行程序上打折扣,下跳子棋,在执行程序时走样,如讨论决定干部在班子成员分歧

3、较大的情况下强行拍板或搞临时动议,让班子成员无所适从。还有的甚至变着法儿异化程序,把自身的权力利益化、私有化,搞买官卖官。四是暗箱操作。个别县市区委书记说个名单授意组织部门,让组织部门负责运作,在酝酿的阶段小范围地搞非原则性的“统一思想”;在讨论决定阶段事先打好招呼,变向提出个人意图的干部任用方案;在公示阶段,对应该公示的干部不予公示。从干部任用过程的形式上看符合程序,而干部任用方案却是县市区委书记早就进行了圈点,只是披上了组织决定的外衣。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综合分析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上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主观、客观因素。一是监督乏力。尽管我们有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群众监督和舆

4、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党内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督体制不顺、职责不明,对一些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出现了上级监督弱化、同级监督淡化、下级监督软化、民主监督虚化的现象。二是权力失范。有关干部人事制度对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没有明确要求,县市区委书记在用人上究竟有哪些权力,这些权力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无从遵循,特别是错用、滥用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还很不完善,致使部分县市区委书记在行使用人权方面还一定程度地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三是评价偏差。发展是第一要务,在发展上有没有作为是考察一个县市区委书记政绩的主要内容。因此,对县市区委书记的政绩评价存在明显偏差。在考察中重发展实绩,

5、轻党委书记抓班子、带队伍表现。这种倾向导致了一些县市区委书记为追求发展实绩,在用人导向上出现错误,大量使用 “会干事的人” ,哪怕明显有污 点、有争议的人,不惜“带病提拨”。四是教育滞后。 这几年针对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系统性培训不多,少数县市区委书记平时也未注重学习,在选人用人上缺乏政治责任感,不能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尽管是从有利于事业出发,想把班子配备好,但不走群众路线,搞家长制,听不进不同意见。三、建议采取的主要措施县市区委书记是基层党委的领导核心,是国家组织机构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群体。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不可简单地以削减这一群体的权力,改变书记在用人权上的应有

6、地位、弱化其驾驭全局的能力为代价,应从制度、监督、教育三方面入手,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一是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整体素质。自身素质是县市区委书记能否规范用人权的关键。心有正气的书记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即使会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只是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可能导致用人的失察、失误,不会伤及大局。反之,政治素质有问题的县市区委书记,制度再多,仍然会是“制度贴在墙上,原则挂上嘴上”,令不行、禁不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加强对县市区委书记的教育和管理,提升县市区委书记群体的整体素质,是规范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的根本。二是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用人行为。以制度规范权力,建立科学、有效

7、的权力运行机制。第一,科学界定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县市区委书记作为地方一把手,承担驾驭全局、协调各方的重大责任,对于其用人行为方面的权力应予以明确界定。即:牵头抓总,对干部任免、调整的时间、范围、原则及方案等,在宏观上拿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参与酝酿、考察、研究干部的全过程,包括酝酿初步人选,召集常委会或全委会研究决定等;提名推荐,对直接管理的干部可以署名提名,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可以署名推荐;用人监督,对其它常委和组织部门提名推荐干部的理由是否充分、属实,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结果是否公正、准确,在调查的基础上应分析研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第二,建立定向民主推荐制。推荐乡、街道和县市区直属部

8、门党政“一把手” 人选时,进一步扩大民主的推荐范围,将提名推荐人选采取定向方式分别进入科以上干部、县级领导和所属单位民主推荐环节,对得票率排名第一的确定为考察对象。第三,建立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在给予县市区委书记宏观把握用人权的同时,也要防止个人说了算,通过票决任免干部。第四,建立责任追究制。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每道程序、每一个环节记录准确、清楚,对干部任用工作进行全程记实。以此为依据,县市区委书记用人出现的问题,按其所负责任、其情节的轻重,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给予惩处。三是强化监督,进一步制约用人权力。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

9、等环节的监督措施,不断健全对县市区委书记用人的监督制约机制。第一,抓住关键环节监督。在提名推荐环节,要规范提名推荐办法,规定县市区委书记在事前要与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充分酝酿。在讨论决定环节,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二,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加大“阳光操作” 力度,对新进机关人员,严格执行“逢进必考” 。逐步扩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岗位的份额,对县市区的部分副科岗位、中层干部岗位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方案,在相应的范围内实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实行书记用人情况专题报告制。县市区委书记要代表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专题报告一次执行干部政策、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监督。第四,试行“特派员” 评议 制。选派一批党性强、原则性强、公道正派的“两代表一委员” 作为特派员,对县市区委及县市区委书记的用人行为进行评议,主要是看一年中新任干部的德能勤绩表现,对个别用人失当的岗位可以提出调整建议,并由组织部门按程序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书记在用人上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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