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隐私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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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隐私权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大家所熟悉的概念,1890 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 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案 例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

2、方于 2006 年 2 月 22 日登记结婚。2007 年12 月 29 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 24 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 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 2008 年 1 月 11 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

3、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2008 年 3 月 11 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 2050 元。王菲诉称,“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

4、“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 3.5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 万元,支付 2050 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法 理 分 析 :在我国,隐私权不是一个立法概念,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的民法保护从属于名誉权,将侵害公民隐私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形式。理论界已经公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本案中,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

5、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首先,明确隐私的范围。从法律上界定隐私,主要把握以下几点:第一,隐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信息,一种私人的具有排他性的不愿意为他人知晓或者干涉的信息,如日记、信件等。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为人身数据性信息,如年龄、身高、体重、心理疾病等;另一种为非人身数据性信息,如个人嗜好、收入、投资、行踪等。第二,隐私分为绝对个人隐私和相对个人隐私,绝对个人隐私是指纯粹属于个人的,与他人无关的信息,如人身数据性信息;相对个人隐私是指基于某种特定关系与他人相关的与他人共

6、同支配共同保护的信息,如夫妻性生活、家庭关系等。第三,隐私应是合法的,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物或行为的信息。其次,明确隐私权的内容。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

7、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隐 私 权 的 主 体隐 私 权 的 主 体 应 为 自 然 人 , 不 包 括 法 人 。 隐 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

8、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 , 内 心 的 不 安 ,而 企 业 法 人 的 秘 密 受 到 侵 犯 后 会 构 成 企 业 经 济 利 益 的 损 失 。 法 人 虽 然 也 有 秘密 , 但 属 于 商 业 秘 密 范 畴 , 用 反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来 保 护 。 隐 私 权 的 客 体隐 私 权 的 客 体 是 隐 私 。 对 隐 私 的 界 定 , 由 于民族文化, 人 们 生 活 习 惯 的差 异 , 法 学 界 可 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隐 私 “一 词 来 源 于 美 国

9、 , 即“privacy”从 “privata”演 化 而 来 , 意 思 是 指 与 他 人 无 关 的 私 生 活 范 围 ,在美国现行 法 律 体 系 中 , 隐 私 实 质 是 一 种 范 围 非 常 广 的 概 念 , 因 而 并 没 有 任何 一 部 立 法 或 其 他 文 件 对 隐 私 权 作 出 明 确 而 又 具 体 的定义。 总 结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隐私权这一概念,但是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观点已经被司法界普遍接受,公民隐私也被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隐私,不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中都应注意自己的言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维护他人隐私的义务,切勿宣扬他人隐私,否则可能构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而承担法律责任。网站的管理者要对网民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管义务,保证网站上的信息合法,若发现有关他人隐私或是侮辱他人人格的信息,应该及时删除,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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