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勘验,检查笔录: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检,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2. 勘验,检查: 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报案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3.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4. 被害人陈述: 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5. 控诉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
2、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6. 原始证据: 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7. 传来证据: 是指离开了第一来源,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8. 鉴定结论: 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又称“鉴定人的意见” 。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受刑事迫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10. 实物证据: 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11
3、. 法律推定: 是指对某些情况不明或者确实不可能查清的事项,由法律规定某种程序,来推断该事项的“有”或“无” ,即由立法者根据事物间的常态联系通过立法明文规定的推定。12. 证据保全: 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提存,固定并妥为保存的诉讼活动。13. 诉讼证据的排列组合: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一个问题,都有一组相应的证据。14.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
4、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5. 刑事证据:16. 补强证据; 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17. 证据能力: 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18. 推定: 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19. 证据规则: 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20. 交叉询问: 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
5、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举证一方先向本方传唤的证人发问,称为“主询问” ;然后再由对对方向该证人发问,称为“反询问” 。21. 证据的证明力: 是指某一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究竟有多大的可信度。22. 证据开示: 又称证据展开,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23. 最佳证据原则: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24. 属性物证: 是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25. 状态物证: 是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物证。26. 物证: 是以其存在的状况,外部特征以及
6、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是 指 能 够 以 其 外 部 特 征 , 物质 属 性 、 所 处 位 置 以 及 状 态 证 明 案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各 种 客观 存 在 的 物 品 、 物 质 或 痕 迹 。 )27. 书证: 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28. 特征物证: 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29. 证人证言: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30. “正面防御型 ”辩护证据: 可以从正面证明被告人并未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或者证明他所犯的只是某种轻罪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
7、重罪。31. “法定减免型 ”辩护证据: 并不否定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但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应当减刑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32. “釜底抽薪式 ”辩护证据: 这类辩护证据主要是提出确凿事实,证明某些控诉证据是虚假的,或者证明该控诉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从而将控诉证据从根本上予以推翻,达到辩护成功之目的。33. 辩护证据: 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34. 言词证据: 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辞为表现形式的证据,都属于言词证据。35. 言词原则36. 直接证据: 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8、据。37. 证明对象: 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38. 司法认知: 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39. 事实推定: 又称裁判上的推定和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授权司法机关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采用逻辑推理的方法来判定待证事实是否真实。40.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其证明力的诉讼活动。41. 法定证据制度: 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
9、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42. 攀供: 指 在 招 供 的 时 候 凭 空 牵 扯 别 人 。43. 微量物证: 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称为微量物证。44. 宏观物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称为宏观物证。45. 常态物证: 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称为常态物证。46. 人证: “物证”的对称。在 司 法 实 践 中 把 与 人 的 意 识活 动 有 关 的 证 据 统 称 为 人 证 。 它 是
10、 有 思 维 能 力 的 人 提 供的 。47. 证明任务:48. 法律拟制: 是指法律把某些实际上并不相同的事项,视为具有相同的意义。49. 诉讼证明: 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事实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50. 证明标准: 又可称为证明程度或证明要求,是指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到的程度和要求。51. 收集证据: 就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运用侦查手段或者依法进行调查,发现和提存能够证实案情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5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3. 证明责任: 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
11、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54. 鉴定人: 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55. 公文性书证: 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56. 不可反驳的推定: 又称为终局性推定,是指当事人不能提出反证加以推翻的推定。57.比较印证法: 所谓比较印证,就是将本案中的各个证据互相加以比较,看它们是否能够彼此得到印证。58.串联排疑法: 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全部证据串联起来,看它们能否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在证明方向上是否完全一致,能否排除任何其他的可能性,从而判明全案证据是否已经具备了“证据充分”的要求。59.证据充分: 是指
12、用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已经有足够的数量,并且能够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60.重新订正法: 所谓重新订正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证据材料的认识,需要随着证据的不断收集而随时予以校正。61.重点深入法: 所谓重点深入,就是要对那些证实案件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反复核实。证据规则的特点 1 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2 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3 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4 是程序性准则确立证据规则的意义 1 有利于司法公正 2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3 有利于推进庭审方式的改革 4 有利于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 5 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 1 是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13、国家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2 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3 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4 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确立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 1 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 2 对传闻证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质证,违背了交叉询问规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确立意见证据排除的理由 1 证人的职责应是将其感知和感觉到的客观事实提供法庭,以便法官对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和判断 2 一般证人的推断意见其可靠程度低,无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确立补强证据排除的理由 1 需要补强的证据虚假可能性较大的证据 2 确立补强证据规则有利于克服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也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证人证言的意义 1 可能成为指认证据的直接证据 2 证人提供的
14、许多情况有助于侦查破案和证实犯罪 3 可用于验证其他证据的真伪被害人陈述的意义 1 指认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 2 提供线索,证实犯罪 3 核实案情排除伪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意义 1 口供在侦查阶段的意义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交代其罪行的供述,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迅速查明案情也有助于及时发现错、漏现象,从中发现新的线索 2 口供在审判阶段的意义在审判阶段,可用被告人的口供同其他证据比对,互相印证,有助于司法机关客观地分析案情,作出正确的结论。被告人的口供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用作案情的直接证据 3 口供对量刑的意义。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被告人的认罪,悔
15、罪态度,作为最后量刑的参考在逮捕或拘留必须在 24 小时询问的原因 1 在犯罪嫌疑人尚未来得及仔细思考如何对抗审讯的情况下及时对其进行询问,可能促使其如实供述,有利于迅速突破案情 2 如果发现了错拘、错捕的情况,即可尽快将不应当拘、捕的人释放,切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 应当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 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 3 应恰当解释“如实回答”的问题 4 应慎重对待书面供词收集证据的变化情况 1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 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收集证据要全面客观 1 既要收集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
16、无罪的证据 2 既要收集直接的证据又要收集间接的证据 3 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假象收集证据必须要遵循的要求 1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 2 应当做到依靠群众 3 要主动及时 4 要客观全面 5 要深入细致6 要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7 要注意把握人的心理状态 8 要有目的有计划的进行收集物证书证的方法 1 通过勘验和检查收集 2 搜集、扣押3 合法邮检 4 深入群众进行调查收集物证、书证对被害人的陈述的收集 1 询问被害人应注意掌握其心理状态 2 对于生命垂危的被害人应及时询问事实推定的成立条件 1 必要条件 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与否 2 前提条件基础事实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3 逻辑条件基础事实
17、与推定事实须有必然的联系 4 生效条件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证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主张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理由 1 无罪推定原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和国际公约的普遍规定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国内立法中已有先例 3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 4 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公安的素质和办案质量 5 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 6 有利于纠正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羁押人员的错行为为什么不宜对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多次反复进行询问 1 案件涉及被害人的隐私 2 反复询问会触及被害人的痛处 3 甚至会造成四处传扬、损害被害人的名誉的不良后果如何理解被告人翻供的两重性 1 有的翻供是一种抗拒行
18、为,是为了逃避或减轻罪责而狡辩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查清后应视为态度恶劣而在法定刑内对其使用较重的刑罚 2 有的翻供是纠正原先在供述中的某些虚假不实的内容是刑事辩护权的表现简述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如何妥善保护好现场 1 除非对于伤残人员应及时抢救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应进入现场 2 派人对现场进行保护尽可能的保护现场的原貌 3 及时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来人进行勘验、检查简述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词义区别 1 举证责任是针对控辩双方而言的,要求当事人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 证明责任范围更宽,除了控辩双方对自己的诉讼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以外,受理与审理本案的法院,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正确性,也必须
19、对其所作的判决承担全部的责任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因(刑讯逼供的危害)1 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误伤好人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2 逼出来的口供很不可靠,真假口供难辨使案情极端复杂化,会使办案人员陷于被动 3 刑讯逼供是很不文明的野蛮做法,会使办案人员丧失社会同情,也会损害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实际上也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 4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骂体罚会损伤政策和法律的权威,更加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造成以后审讯和改造中的困难结合案例分析某些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证明作用的转化 1 随着侦查案件的逐步深入,原有的证据有可能被进一步被证实,也有可能被收集到的更多的证据被推翻 2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都属于办案人员对于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的一种判断,则原来的控诉证据就有可能变为现在的辩护证据 3 由此我们得知,就要求办案人员绝不能先入为主,对证据的判断绝不一成不变而应当随着案情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要随时调整自己原来对某些证据的认识,以揭示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书证的意义 1 由于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因而某些书证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 2 书证比一般的物证较易与保存,因而一般具有持久的证明力 3 特定的书证的有无,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4 书证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