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二 00 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二 00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
2、、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7、热量计:热量计;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11、定是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18、酒精计:酒精计;19、密度计:密度计;20、糖量计:糖量计;21、乳汁计:
3、乳汁计;22、煤气表:煤气表;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27、眼压计:眼压计;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34、场强计:场强计;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
4、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38、活度计:活度计;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41、声级计:声级计;42、听力计:听力计;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 分析仪、CO2 分析仪、 SO2 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49、比色计:滤光光电
5、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60、热能表:热能表。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
6、门负责解释。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计量检定与计量校准证书的区别校准与检定的主要区别在认证审核过程中,一些审核员经常向受审核方提出偏离标准的要求。其中一个明显的表现就是不能将校准和检定的概念加以区分。例如,根据实际需要及我国法制计量管理的规定,组织的测量装置通过校准就可以满足要求,而审核员却开出了“没有检定”的不合格报告,强制要求组织按检定实施控制,并强制要求组织到专业的计量部门进行检定,给组织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定义为:“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
7、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注:1.校准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 值;2.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3.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4 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ISOIEC 指南 25199O 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将“检定”定义为:“通过校验提供证据来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ISO 84O2DADI3.37,根据本指南的目的增加了注解)。 注:1.为了与计量仪器的管理相衔接,检定的目的是校验计量仪器的示值与相对应的已知量值之间的偏差,使其始终小于有关计量仪器管理的标准、规程或规范中所规定的
8、最大允许误差。2. 根据检定的结果对计量仪器作出继续使用、进行调查、修理、降级使用或声明报废的决定。任何惰况下,当检定完成时,应在计量仪器的专门记录上记载检定的情况。国际计量组织对检定给出的定义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现就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做如下讨论。一、目的不同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
9、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 O.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 O.2mm 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 O.2mm 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
10、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二、对象不同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
11、使用。”因此,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这就是: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2.计量标准ISO 1OO121 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 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O0 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
12、准电池) 。 ”3.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规定, “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 59 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这就是要求列人 59 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 59 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医 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医 制检定的范围。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
13、,即为校准的范围。三、性质不同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四、依据不同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 ,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 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 ,这是计量设备检
14、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五、方式不同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
15、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 13 至 110 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确保量值准确。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第 4 / 7 页六、周期不同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
16、准的周期。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七、内容不同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十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八、结论不同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
17、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九、法律效力不同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第 5 / 7 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4 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 2007 年 12 月 7 日国务院第 19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
18、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
19、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
20、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21、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第 6 / 7 页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 2 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然而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没有根据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制订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第二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 年 6 月 15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