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类号 编号烟 台 大 学毕 业 论 文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The principle of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and family legislation ceremony院 系: 文经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文法 051-1 学生姓名: 刘乙力 学 号: 200590505108 指导老师 孙季萍教授 2009 年 5 月 31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姓 名: 刘乙力 导 师: 孙季萍 2009 年 5 月 31 日烟台大学文经学院烟台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院(系):文经学院姓名 刘乙力 学号 200590505
2、108 毕业届 别 09 专业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礼制原则指导教师 孙季萍 学历 硕研 职称 教授 所学专业 法学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基本要求、主要参考资料等) :中国古代“礼制 ”渊源、礼制原则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体现、“礼制原则”的价值与局限主要参考资料:刘广安.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版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周易 ,中华书局 2006 年版周礼仪礼礼记, 岳麓书社,2006 年出版进度安排:6-7 周( 4.6-4.17)拟定论文题目,撰写大纲。8-11 周( 4.20-5.10)完成论文初稿。12-
3、13 周( 5.13-5.31)完成论文二稿、三稿。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院(系)意见: 教学院长(主任) (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摘 要 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可以说,中国的传统就是道德至上。在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 “礼”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文化之中。从周公制礼开始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更是深受“礼制”的影响,中华法系是典型的“礼法结合” 。关键词 礼制;法制;家庭;家族;周公制礼目 录引言 .1一、中国古代“礼制”渊源 .1(一)礼的起源 .1(二)西周周公制礼 .2(三)礼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 .2二、礼制原则在古代
4、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体现 .3(一)婚姻制度中的体现 .3(二)家庭制度中的体现 .4(三)继承制度中的体现 .4三、“礼制原则”的价值与局限 .6(一)礼制原则的有效价值 .6(二)礼制原则的局限 .7结语 .8烟台大学毕业论文1引言在电视剧三国演义中有这样一段对话,吕布占徐州后,袁术发兵攻击驻守小沛的刘备,为了拉拢吕布,袁术欲与其结为儿女亲家,吕布欣然同意,当吕布为成婚日期询问谋士陈宫时,陈宫说了这样一段话:“古来受聘至成婚日期各有定例,天子为一年,诸侯为半年,卿大夫为一季,庶民为一月。 ”这段话虽然不长,但从这段话中反应出来了我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制度礼制,礼制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
5、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中国古代礼制做一些初步的探讨。一、中国古代“礼制”渊源(一)礼的起源作为一种言行规范, “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1在中国最早的系统化的文字甲骨文中,已经有了“礼”字的最早形态,据商周古文字读本记载可知,“礼”字的最早含义中,祭祀的意思已经非常明显了。在氏族时代的社会生活中,祭祀是关乎公众共同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非常关注的大事。因此,有关祭祀的种种内容之中,如目的、仪式、程序、场合以及参加祭祀人员等等,就包含了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种种关系。在这种祭祀活动的背后,也反映着当时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观念。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洗礼,一些祭祀礼仪以及相关的观
6、念流传下来,并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国家形成之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西周时期, “礼”已进化得非常成熟。一般而言。 “礼”大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西周礼制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 “尊尊”两个方面,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诸如“忠” 、 “孝” 、 “节” 、 “义” 、 “仁” 、 “恕”等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具体礼仪形式方面看, “礼”通常有“五礼” 、 “六礼
7、” 、 “九礼”之说。而“亲亲” 、 “尊尊”等一系列礼的精神原则,正是寓于这些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此时的“礼” ,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并且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即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1荀子劝学转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烟台大学毕业论文2(二)西周周公制礼公元前 11 世纪到公元前 771 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西周时期。为了加强统治,周王朝初期的统治者实行了“封诸侯,建同姓”的政策,把周王室贵族分封到各地,建立西周的属国。周武王死后,年幼的成王继位,武王的弟弟姬旦即周公辅政。周公旦是位德才兼备并且忠心耿耿的
8、臣子,曹操曾于短歌行中曾以“周公吐哺,天下归心”来赞扬他的忠诚与认真。周公在“分邦建国”的基础上“制礼作乐” ,总结、继承、完善,从而系统地建立了一整套有关“礼” “乐”的完善制度。主要有“畿服”制、 “爵谥”制、 2“法”制、 “嫡长子继承”制和“乐”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和贵贱等级制。在殷商时,君位的继承多半是兄终弟及,传位不定。周公确立的嫡长子继承制,即以血缘为纽带,规定周天子的王位由长子继承。同时把其他庶子分封为诸侯卿大夫。他们与天子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小宗与大宗的关系。周公旦还制定子一系列严格的君臣、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仪制度,以调整中央和地方、王侯与臣民的关系
9、,加强中央政权的统治,这就是所谓的礼乐制度,孔子一生所追求的就是这种有秩序的社会。西周的礼乐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相传由周公制定。周公所制定的“礼” ,是维护统治者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各项典章制度的总称,后来发展为区分贵贱尊卑的等级教条。 “乐”则是配合各贵族进行礼仪活动而制作的舞乐。舞乐的规模,必须同享受的级别保持一致。西周的礼乐制度,形成了西周特色的礼乐文化与礼乐文明,对后来历代中国文化都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三)礼制在封建社会的发展春秋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宗法制度的松弛,以“亲亲” 、 “尊尊”为内容的礼治遭到破坏,礼制逐渐衰落。春秋、战国时代是各派思想学说草创
10、形成,竞争的时代,其中,儒、法之争最为激烈、互不相让。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德教为维持礼之力量,法家以法律制裁为推行法律之力量,两学派完全立于极端相反的立场,本无调和之可能,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百家争鸣” ,有些学派的势力已逐渐衰落,趋于消沉,朝廷尊重儒术,以为正统,帝王以此取士,儒生以此求售,自汉代以后,历朝皆然,于是学归一统,儒家独尊,其他皆在淘汰之列。法家既已失势,也就无力与儒家对抗了。更应注意的是,自是而后,所谓儒家实际上只是读书人的代名词。春秋中期以后,出现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现象。战国时期,统治者主张以法治国,因
11、此适应时代需要的成文法典法经应运而生。此后,每一朝代都有法律,改朝易2管子牧民烟台大学毕业论文3姓之际,法律的制订和改年号同样重要。国家需要法律已成为客观的事实,而参与制定法律的也正是这些读书人。因此,儒家思想当然就渗于法律之中。实际上,汉以后的儒者除以儒家著述为正宗外,已杂有若干法家思想在内。汉儒董仲舒在理论上表现其对于德刑不偏废的态度,事实上,他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会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引“礼”入律的深化时期。唐代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乎准礼” ,真正
12、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二、礼制原则在古代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体现(一)婚姻制度中的体现所谓婚礼,至少包括两方面,就是“婚义”与“婚仪” ,前者使婚姻结构、婚姻关系更为确定,后者使婚姻程序、婚嫁方法的制度化,即婚姻的实质与形式要件都受婚礼的规范。婚姻范围的确定。周人采取族外婚制,所以礼记大传上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3配偶人数的确定。传统中国的婚配人数,以一夫一妻制为主,而辅以妾制,所以又称“一夫一妻多妾制” ,或直称“一夫多妻制” 。周代以来,虽然允许一男娶数女,但礼制上仍重视一夫一妻,妾是可有可无的。为了限制妻妾的人数,儒家造出了前述周代王室诸侯的后
13、宫数目为立论之依据,因而出现汉以后历代的嫁娶科品。不过,就一般平民来说,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绝大多数仍是一夫一妻。嫁娶方法的确定。周代前的婚制,曾有掠夺婚、买卖婚的事实。从周代起,以媒妁方式进行的聘娶婚即已形成,聘娶程序成为婚礼中不可少的项目。当时“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可见婚礼的郑重。聘娶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作为婚姻成立要件,父母之命是宗法社会注重家族的表现,媒妁之言则为当时讲求“男女之别”的产物。不经过这两项程序,当时是被人瞧不起的。左传上记载声伯的母亲在成婚时手续不备,生声伯后便被出了。鲁桓公不用媒妁,自行成婚,也被指为非礼。媒人说亲,往往惟利是图,混淆黑白,极受周人贱视,但是“
14、处女无媒,老且不嫁” 4,媒人仍是少不得的。夫妻地位的确定。在父权社会中,男女是不平等的,周代的宗法观念加强了这种差异。男女自出生时,即有不同的待遇。若生男,就让他睡床,玩弄玉璋;若生女,则让她睡在地上,玩弄砖瓦。这种差别,是由于男子生为“室家君王” ,女子则“唯酒3 礼记大传4 左传烟台大学毕业论文4食是议” ,跟男女的分职有关。 易家人卦彖:“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也。 ”内外之分既定,女子活动范围也受限制。婚姻礼制大体在周代已经形成。(二)家庭制度中的体现中国原始家庭的产生可追溯到原始社会古人阶段的马坝人、丁村人时期。但对中国“家”的原理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把家族
15、制度化了的宗法制度。中国的宗法制度在商代就已经萌芽,到公元前 16 世纪的西周时期,宗法制度就已经十分完备了。西周时期的国王周公旦建立第一个奴隶制国家政权后,为了维护其统治,把家族成员分封到各地当“建卫候” ,实行家族式统治,用家族系统代替统治系统,并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家族制度。其内容大致是:把出自同一父系祖先的全部分支作为一个“宗” ,依兄弟次序分大宗小宗,并以此把全社会的家庭分为各个等级大小不同的宗,小宗服从大宗,下级的宗服从上级的宗。宗的标记是表示父系血缘的姓,母系血缘被排除在外。宗是决定亲属关系、婚姻、收养和继承的最重要的因素,在亲属关系上以是否同宗来区分宗亲和姻亲,并确立了“同姓不婚
16、” “异姓不养”财产诸子均分的原则。这种宗法制度由于符合儒家“亲亲、尊尊”的“礼”的道德伦理观念,随着儒家在中国统治地位的确立,几千年来宗法制度为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所推崇和利用,并法律化,如唐律疏议户婚律 、 宋刑统户婚律 、 大明律 、 大清律户婚都基本沿袭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分析宗法制度,可以看出宗的核心是父子的血缘关系,父系血缘关系是结合为宗的纽带,而中国人在观念上往往把这种由同一父系血缘纽带结合起来的宗视为广义的“家” 。 “所谓的家是指,由同一祖先分家而来的总称为一族的叫一家,因而亦称为同宗,又叫一家子。 ”5也就是说,中国人广义的“家”的形成原理是来源于宗法制度的这种父系自然血缘纽带
17、的结合原理,这一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的形成原理一直贯穿于中国整个封建时代的有关家族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一原理实际上是体现了古代中国人的自然生命观,古代中国人认为:人的血脉是父亲传给儿子的,这种血脉不管传了多少代也具有同一性,母亲的参与只是涉及到人的形体,而作为生命本源的“血“和“气“全部是父亲的。所谓“父子一体” 、 “父子一气”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封建家族制度,但“家”的以血缘为纽带的形成原理并没有彻底消失,仍存在于一些人的观念中,如中国社会存在的家族观念、地方观念、同乡同学观念等。(三)继承制度中的体现继承制度是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家庭继承制度主要包括宗祧继承、爵位继承和财产继承三方面的内容。5 满铁调查资料第 16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