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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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2014 年*月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律师事务所关于*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法律意见书(2014)*证券字第 0*号致:*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就“2014 年*投资有限公司私募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第一节 律师声明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专门针对城投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单独规定,故此,本所律师参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 公司债券

2、发行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私募债试点办法 ”) 、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司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简化通知 ”) 、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 ,依据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国有企业城市发展私募债券发行方案(暂行) (以下简称“发行方案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3、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期债券发行的合法性及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发行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

4、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本期债券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分析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期债券申请发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

5、仅供参考。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文件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1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和授权1.1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本期私募债券的发行方案。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行人的出资人清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方案。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由此取得了本次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内部授权。1.2 根据发行方案的规定,发行人发行本期私募债券尚须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私募债券发行除尚须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外,已经履行了其他必备的授权及批

6、准程序。2.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本期债券发行人,*投资有限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局。发行人现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 )签发的注册号为 130531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河北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贰亿元整;成立日期:2014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年 4 月 24 日;营业期限:2014 年 4 月 24 日至 2044 年 4 月 23 日;经营范围: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业、土地整理行业投资及资本

7、运营管理;城市资产经营及自有房产租赁服务;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及资本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子公司情况如下:序号公司名称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1 *有限公司*000006332*街 73号* 106万元2002 年11 月 14日钻井、修井服务2 清河县亿邦投资有限公司130534000019686*迎宾路西侧* 1000万元2012 年8 月 30日房地产项目投资、机动车配件项目投资、合金项目投资、建筑装潢项目投资、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项目投资、商业贸易项目投资、市政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

8、、企业管理信息咨询3 10 万元2012 年8 月 23日园区企业供水服务(非饮用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9 月 1 日)4 50 万元2010 年6 月 9日污水治理5 2000万元2013 年6 月 12日供热管理服务6 500万元2012 年3 月 21日供水设备销售及安装;供水管网的铺设、安装及维护;供水工程施工7 10 万元2006 年8 月 16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日8 200万元2007 年1 月 15日园区供水服务9 1600万元2008 年12 月 2日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注:。经本所律师合理

9、查验,发行人系依据现行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发起人资格、人数、出资方式、设立程序和方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上述经营范围内持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发行人目前为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未出现公司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的章程、现行有效的合同,亦不存在导致本次债券发行的法律障碍。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3. 本次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3.1 发行人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额要求根据北京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1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499,744,085.74元,企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3.2 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 40%根据北京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合计为 499,744,085.74 元,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债券总额为 1 亿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其他债券,如本期债券成功发行完毕,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未超过 40%,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3.

11、3 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根据2014 年*投资有限公司县域发展债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发行人本期债券拟募集资金 1 亿元,用于清河县清源供水有限公司“净水工程项目”和“净水厂配套给水管网工程项目” 。目前清河县供水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与水源方面、设施方面和管理方面:a 水资源不足,人均水资源量低,地下水超采严重;b城区饮用水氟化物超标,严重影响居民身心健康,城区浅层地下水不能饮用,深层地下水氟化物超标,饮用水质量亟待改善;c 供水结构不合理,自备井供水比重过大;d 集中供水系统采用水源井直供,缺乏必要的调蓄及消毒,安全供水性差;e

12、 集中供水系统不完善,管网结构不合理,部分区域供水保证性差,供水水压偏低;f少部分管网老化,漏失率偏高。工程建设后将改善城区供水结构,构建以外调水为主要水源、地下水为备用水源的二元供水机制;通过开辟替代地下水的新水源,有利于遏制城区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局面、涵养水源,从而实现地下水控采目标,减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有利于清河县可持续发展;由于地质构造的原因,清河县浅层地下水为咸水,矿化度等多项指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标超标,人畜无法饮用。引进优质地表水水源可提升清河县人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满足清河县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要求。工程还有利于引黄水、引江水的充分利用,使引黄

13、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充分发挥效益,为清河县发展提供可靠的供水保障,有利于清河县产业布局的战略调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支撑。上述项目已经过清河县发展改革委“清发改201337 号” 、 “清发改201415 号”批复及清河县环境保护局“清环表201212 号” 、“清环表2012113 号”批复的批准。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对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发行方案规定的比例,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3.4 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不超过法律法规限定的利

14、率水平。根据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1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自 2012 年 7 月 6 日起,两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年利率 6.15%。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符合发行方案关于债券利率的不超过 3 倍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要求。3.5 发行人组织结构完整, 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合法合规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经理,财务负责人,制订了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各自职权

15、。发行人设立了办公室、投融资部、资产经营部及财务部,负责发行人日常经营工作。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该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6 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根据北京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活和现金流量的有关信息,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发行方案规定的条件。3.7 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

16、。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符合发行方案规定的私募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性条件。4、关于本期债券的承销4.1 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经确定河北兴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的承销商。本所律师核查了兴冀基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由于部分数据和工作尚未完成,此版本为未定稿版本,仅供参考。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文件。本所律师认为,河北兴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备从事企业债券发行的业务资格,作为本期债券发行的承销商符合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规定。4.2 本期债券的承销方式根据募集说明书 ,本期债券采用承销商代销方式,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承销商已签署承销协议 。本所律

17、师认为,本期债券由河北兴冀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承销,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5、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担保发行人采用将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作为对发行本期债券的担保。发行人以与清河县财政局(代表清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净水工程项目”和“净水厂配套给水管网工程项目” 项目回购协议书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发行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签订质押协议 ,并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手续。经本所律师查询,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在该平台登记公示。 (目前质押协议尚未签订,质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本次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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