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规程第一条 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公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健全校长负责制,完善民主决策程序。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支持校务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
2、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校务委员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一般由 915 名校务委员(应为单数)组成。校务委员应当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职业学校应有行业企业代表。学校应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校务委员。第六条 校务委员的产生办法:(一)学校领导代表,一般从校长、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中产生,学校领导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校务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二)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
3、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三)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推荐产生;(四)职业学校校务委员会中的行业企业代表,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企业推选产生;(五)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相关单位推荐,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任至少有 1 名为学校以外成员。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发生职务变动或者因学生毕业升学学生委员和家长委员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
4、按照第六条规定的产生办法及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四)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五)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九条 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
5、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各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 2 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
6、定。学校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 7 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校务委员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校务委员驻校办公、邀请校外校务委员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纳入教育督导和学校学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第十六条 学校可以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