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1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为保障从事施工生产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1.2 各单位在施工中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3 项目部全体人员和队级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2 一般规定 2.1 施工场地应作出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对风 、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进洞前基本完成。 2.2 进洞前应先作
2、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2.3 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薄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2.4 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2.5 制定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安全应急预案,在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早衬砌的原则稳步前进 。 3 开挖、凿孔及爆破 3.1 开挖及凿孔 3.1.1 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2 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
3、帮是否稳定, 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3.1.2 机械凿岩时,采用湿式凿岩机。 3.1.3 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1.4 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 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及钻孔堵塞现象;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不合要求者应予以修理或更换。 3.1.5 带支 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3.1.6 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3.1.7 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3.2 爆破 隧道施工爆破作业执行
4、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4 装碴与运输 4.1 装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 装碴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围岩的稳定情况。发现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征兆时,必须先处理后装碴。 4.1.2 装碴机械在操作中,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4.1.3 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由专人收放 。 4.1.4 用扒碴 机装碴时,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接搬动岩块,身体任何部位,不得接触传送带。 4.1.5 装碴时若发现碴堆中有残留的炸药雷管,应立即处理。 4.1.6 机械装碴的辅助人员,应随时留心装碴和运输机械的运行情况,防止挤碰。 4.1.7 斜井装碴应符合下列规定: 3 4.1.7.1 装碴人员在空
5、车到达井底停稳之后,方可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装完后人员应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向井上发出提升信号,方可提升; 4.1.7.2 装碴不得高出车厢上口; 4.1.7.3 用扒碴机装碴时,距作业面的斜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 6 米; 4.1.7.4 装碴时 斗车进入槽下接碴,扒碴机司机应在栏杆旁操作。其余人员必须退至安全地点。 4.1.7.5 装碴机械工作时,应保护电线路。 4.1.7.6 扒碴机的钢丝绳每次使用后均应检查,当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到钢丝绳总面积的 10时,应立即更换。 4.2 洞内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4.2.2 进洞的各类机械与
6、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车 。 4.2.3 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 4.2.4 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 行搭车。 4.3 无轨运输 4.3.1 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 10km/h,会车时 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 20km/h,会车时 10km/h。 4.3.2 车辆行驶中严禁超车。 4.3.3 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4.3.4 在洞内倒车与转向时,必须开灯鸣号或有专人指挥。 4.3.5 洞外卸碴场地段应保持一段的上坡路,并在堆碴边缘内
7、 0.8 米处设置挡木。 4.3.6 路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并设专人养护。 4 4.3.7 洞内车辆相遇或有行人通行 时,应关闭大灯光,改用近光或小灯光。 4.4 爆破器材运输 4.4.1 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人力运送时雷管与炸药不得由一人同时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应相隔 50 米以上。 4.4.2 人力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数量不得超过 20 公斤或原包装一箱。 4.4.3 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防火罩,运行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
8、,其它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 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4.4 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等运送爆破器材。 5 支护 5.1 隧道开挖后,除围岩完整坚硬,以及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不需支护者 外,都必须根据围岩情况、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护。 5.2 施工期间,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对支护各部定期进行检查。在不良地质地段每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整修和加固;当变形或损坏情况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5.3 洞内支护,宜随挖随 支护,支护至开挖面的距离一般不
9、得超过 4米;如遇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时,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当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5.4 不得将支撑立柱置于废碴或活动的石头上。软弱围岩地段的立柱应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5 5.5 喷锚支护时,危石应清除,脚手架应牢固可靠,喷射手应配带防护用品;机械各部应完好正常,压力应保持在 0.2Mpa 左右;注浆管喷嘴严禁对人放置。 5.6 当发现已喷锚区段的围岩有较大变形或锚杆失效时,应立即 启动“应急预案” 。 5.7 当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洞内或地表位移值 大于允许位移值,洞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均应视为危险信号,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
10、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才能继续施工。 6 衬砌 6.1 随着隧道各部开挖工作的推进,应及时进行衬砌或压浆。 6.2 衬砌使用的脚手架、工作平台、跳板、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靠近通道的一侧应有足够的净空,以保证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过。 6.3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铺板,应钉铺结实。木板之端头,必须搭于支点上。高于 2 米的工作平台上应设置不低于 1 米的栏杆。跳板应设防滑条。 6.4 脚手架及工作平台上所 站人数及堆置的建筑材料,不得超过其计算载重量。 6.5 机械转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电动机必须有接地装置,移动或修理机器及管线路时,应先停电,并切断电源、风源。 6.6
11、 压浆机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转,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要正常,操纵压浆喷嘴人员应配戴护目镜及胶皮手套。喷浆嘴应用支架支撑牢固,压浆时掌握喷嘴的人员必须注意喷嘴的脱落,并设法躲避;拔取时必须在撤除压力后进行;检修和清洗时,应在停止运转、切断电路、关闭风门后,方准进行。 6 6.7 采用模板台车进行全断面衬砌时,台车下的净空应能保证运输车辆的顺利通行。混凝 土灌注时,必须两侧对称进行。台车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应满铺底板,并设安全栏杆。拆除混凝土输送软管时,必须停止混凝土泵的运转。 7 斜井施工 斜井施工除应符合本规程 2、 3、 4、 5 节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爆破前所有人员必
12、须撤至井外,工作面附近的机具应撤至安全地点。 7.2 斜井采用有轨运输时,其运行速度应小于 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速度不得大于 2m/s,升降人员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得大于 0.5m/s2 。 7.3 当凿井长度大于 100 米时,应在距井口下 20 米处设挡车器或挡车栏。 在接进井底 60 米 处或岔前 35 米处设第二道挡车器或挡车栏,挡车器必须经常处于正位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过程中(含中途停留),井内严禁人员通行与作业。 7.4 井口、井下及卷扬机机房应有联络信号,设专人负责,提升、下放与停留应有明显的信号规定。 7.4 斜井的井底停车场应设避车洞,井底附近的固定
13、机械、电气设备均应设置在专用洞室之内。 7.5 车辆连挂提升时应有可靠的连接装置和断绳保险器,挂钩均 应加保险栓,车与车之间应增加连接保险钢丝绳,提升钢丝绳应设地滚承 托。并采取防止车辆“蹬钩”与“蹬绳”措施。 7.6 斜井的垂直 深度超过 50 米时配备运人车, 运人车辆必须有顶盖,并装有自动防溜和手制动防溜装置;运送人员前,应检查车辆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溜装置;乘员及携带的工具器材不得超出车厢,并不得超员。 7.7 斜井提升的钢丝绳必须符合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应进行拉力试验,7 并在使用中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 7.8 当钢丝绳遇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使用: 7.8.1 钢丝绳磨损直径差大于
14、 10。 7.8.2 钢丝绳的钢丝有严重锈蚀、变黑、点蚀麻坑等损伤时。 7.8.3 钢丝绳受到损坏或其增长 0.5以上时。 7.8.4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在一个 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截面积之比达到 5时(专为升降物料用可放宽至 10)。 8 通风及防尘 8.1 隧道内有害气体含量应在规划允许范围之内。 8.2 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应保证每人每分钟供给的新鲜空气 1.5 3m3。 8.3 无论通风机运转与否,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通风机停止运转时任何人员不得靠近通风软管行走和在软管旁停留,不得将任何物品放在通风管或管口上。 8.4 在凿岩和装碴工作面上应做好下列防
15、尘工作: 8.4.1 放炮前应进行喷雾与洒水。 8.4.2 出碴前应用水淋湿碴堆和喷湿岩壁。 8.4.3 在吹入式的出风口,宜放置喷雾器。 9 照明、排水及防火 9.1 照明 9.1.1 隧道内的照明灯光应保证亮度充足、均匀及不闪烁,应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施工工作面的位置选用不同的高度。 9.1.2 隧道内用电线路,均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并按规定的高度用磁瓶悬挂牢固 。不得将电线挂在铁钉和其它铁件上,或捆扎在一起。设置开关箱 ,采用封闭式保险盒。如使用电缆亦应牢固地悬挂在高处,不得放8 在地上。 9.1.3 隧道内各内部的照明电压应为: 9.1.3.1 开挖、支护 及衬砌作业地段宜为 12 3
16、6V; 9.1.3.2 成洞地段为 110 220V; 9.1.3.2 手提作业灯为 12 36V。 9.1.4 隧道内的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修管理,检修电路与照明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9.1.5 在潮湿及漏水隧道中的电灯应使用防水灯 。 9.2 排水 9.2.1 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挖凿排水沟,当下坡开挖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 20%涌水量的抽水机予以排出。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在导坑的一侧或另开偏洞安装,并用栅栏与隧道隔离。 9.2.2 抽水设备宜采用电力机械,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9.2.3 隧道开挖中如预计要穿过 涌水地层,宜采用超前钻孔探水,查清含水层
17、厚度、岩性、水量、水压等,为防治涌水提供依据。 9.2.4 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应立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点。 9.3 防火 9.3.1 各洞口施工区,洞内机电洞室、料库等处均应设置有效而数量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的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 9.3.2 洞口 20m 范围内的杂草必须清除。火源应距洞口至少 30m 以外。库房 20m 范围内严禁烟火。洞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9.3.3 洞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风动工具应在专用的洞 室内,并设置外开的防火门。 9 10 施工用电 隧道施工用电除应符合施工用电基本要求和规定外,电力线路上
18、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 设有 斜井的隧道,施工中应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当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全负荷的供电。 10.2 洞内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0.3 高压进洞,应制订 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 11.1 不良地质和特殊岩土地段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 施工前应采取超前钻孔,探明地质情况,采取预防对策。 11.1.2.施工中 应加强对围岩和支护体系的监控测量。当发现围岩和支护体系变形速率异常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情况严重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1.1.3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19、11.1.4 如发生坍塌,应积极处理和抢救。处理坍塌应在查明坍塌情况、制定 出安全措施后进行。 11.2 软 弱破碎富水围岩隧道施工,应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并应制定处理突发性大量涌 水的措施。 11.3 岩溶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 施工中加强地质情况的超前预测、预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性涌水、涌砂 和泥石流。 11.3.2 开挖与支护应根据岩溶的大小、填充情况与隧道的相对位置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3.3对溶洞填充物的 清理及对溶洞围岩处理,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 专项安全措施。 10 12 瓦斯隧道 12.
20、1 瓦斯隧道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其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瓦斯突出、喷出的措施和揭煤方案。 12.2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行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 爆型。 12.3 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 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 60分钟检测一次。 12.3.2 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2.3.3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
21、脚各距坑道周边 20 厘米处;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 20 米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局部风机前后 10 米内的风流中; 电动机及其开关 20 米以内的风流中。 12.4 瓦斯隧道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2.4.1 当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 1时,应停止电钻钻孔;当瓦斯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施工,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4.2 电动机附近 20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工作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4.3 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 0.5m3,浓度大于 2时,附近 20 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2.4.4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 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使用瓦斯自动检测报警 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