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用盐国家标准( GB5461-2000) 2008-1-24 食用盐国家标准( GB5461-2000)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理化指标: 指标 精 制 盐 粉碎洗涤盐 日 晒 盐 优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物理指标 白度、度 80 75 67 55 55 45 粒度、 % 0.15-0.85mm 0.5-2.5mm 0.5-2.5mm 1 0-3 5mm 85 80 75 80 85 70 化学指标(湿基) % 氯化钠 99 1 98 5 97 00 97 00 95 5 93 2 91 00 水份 0 30 0 50 0 80 2 1
2、0 3 20 5 10 6 4 水不溶物 0 05 0 10 0 20 0 1 0 20 0 10 0 20 水溶性杂质 - - 2 00 0 80 1 10 1 60 2 40 卫生指标 铅(以 pb计) 1 0 砷 (以 As 计) 0 5 氟(以 F计) 5 0 钡(以 Ba 计) 15 碘酸钾mg/kg 碘(以 I计) 3515( 20-50) 抗结剂mg/kg 亚铁氰化钾 10 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食 用 盐 GB5461-2000 Edible salt 前言 本标准是对 GB5461-1992食用盐 的修订。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 OCT-13830-19
3、84食用盐。本标准增加了白度及化学指标按湿基百分数的计算,并针对我国食用盐生产原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质量状况规定了卫生指标的限量。 本标准经修订删除了普通盐及粉碎洗涤盐和日晒盐的三级品,调整了碘酸钾、粒度、白度和部分化学成分指标。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5461-1992。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 单位:全国海湖盐标准化中心、全国井矿盐标准化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志达、陈素娟、张能君、王志斌、付淑英。 本标准于 1985年 10月首次发布,于 1992年 6月第一次修订, 1999年 12月第二次修订。 1 范围 本
4、标准规定了食用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供食用的精制盐、粉碎洗涤盐及日晒盐。 2 引用标准 (略) 3 产品分类 食用盐为晶体氯 化钠,用于食用。 食用盐按其生产和加工方法可分为:精制盐、粉碎洗涤盐、日晒盐。 按其等级可分为:优级、一级、二级。 分子式: NaC1 分子量: 58.44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白色、味咸、无异味、无明显的与盐无关的外来异物。 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一规定: 指 标 精制盐 粉碎洗涤盐 日晒盐 优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物理 指标 白 度,度 80 75 67 55 55 55 45 粒度,
5、 % 0.150.85mm 0.52.5mm 0.52.5mm 1.03.5mm 85 80 75 80 85 70 化学 指标 湿基 % 氯化钠 99.1 98.50 97.00 97.00 95.50 93.20 70 水分 0.30 0.50 0.80 2.10 3.20 5.10 6.40 水不溶物 0.05 0.10 0.20 0.10 0.20 0.10 0.20 水溶性杂质 - - 2.00 0.80 1.10 1.60 2.40 卫生 指标 mg/kg 铅(以 Pb计) 1.0 砷 (以 As 计 ) 0.5 氟(以 F计) 5.0 钡(以 Ba 计) 15.0 碘酸钾mg/k
6、g 碘(以 I计) 3515( 2050) 抗结剂mg/kg 亚铁氰化钾 (以Fe(CN)64-计) 10.0 5 试验方法 本方法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 GB/T6682 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需要标准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和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 GB/T601、GB/T602、 GB/T603之规定。 5.1 粒度的测定 按 GB/T13025.1 规定执行 5.2 白度的测定 按 GB/T13025.2 规定执行 5.3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3 规定执行 5.4 水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4 规定执行
7、5.5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5 规定执行 5.6 钙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6 规定执行 5.7 镁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6 规定执行 5.8 硫酸根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8 规定执行 5.9 碘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7规定执行 5.10 铅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9 规定执行 5.11 砷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13 规定执行 5.12 钡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12 规定执行 5.13 氟离子限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11 规定执行 5.14
8、 亚铁氰化钾限量的测定 按 GB/T13025.10 规定执行 5.15 氯化钠及水溶性杂质成分的计算和检验结果的检查 由上述各项检验结果得出食用盐样品所含单项离子的百份含量,然后按表 2中所注顺序号计算化合物成分。计算的硫酸钙、硫酸镁、硫酸钠、氯化钙、氯化镁之和为水溶性杂质的含量,其余氯离子计算为氯化钠含量。 表 2 阳离子 阴离子 钙离子( Ca2+) 镁离子( Mg2+) 钠离子( Na+) 硫酸盐( SO42-) ( 1)硫酸钙 ( 2)硫酸镁 ( 3)硫酸钠 氯离子( CL-) ( 4)氯化钙 ( 5)氯化镁 ( 6)氯化钠 若以顺序号计算时,某种化合物因阴离子或阳离子不存在而不能形
9、成,即依次以下一顺序号递补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至小数点后第三位,取至第二位。 检验所得化合物百分数总和加上水不容物,水分(烘失重加残留结晶水或 600 灼烧测定值)之和为 99.50%100.40%时,认为分析数据成立。 食用盐经 140 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二分之一个结晶水,硫酸镁含 1个结晶水,氯化镁含 2个结晶水,氯化钙含 2个结晶水计算。 食用盐经过 110 烘干后其残留结晶水,以硫酸钙含二分之一个 结晶水,硫酸镁含 2个结晶水,氯化镁含 4个结晶水,氯化钙含 2个结晶水计算。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次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6.2 食
10、用盐产品出厂(场)前,应由生产厂(场)(或销售部门)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场)。 6.3 抽样方法和数量 按 GB/8618 规定执行。 6.4 食用盐产品质量以 产品交付时检测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提交仲裁单位,并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5 食用盐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偏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6.6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或粒度、白度、水溶性杂质中的两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应以抽取同批产品的备用样,按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
11、达不到该类产品最低一级的规定,则该批产品判为 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7.1 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 25kg 或 50kg。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7.2 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 100g、 500g、250g或 250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 GB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7.3 食用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运输途中器具捆扎牢固,确保完好无损,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混装。 由于运输造成破损和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7.4 食用盐贮存中要妥善保管。存放仓库要通风,防止雨淋、受潮,堆放的食用盐应上有遮蔽,下有隔板。禁止与能导致盐质污染的货物共贮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2000-04-20发布 2000-10-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