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镇 ( 办 ) 财政资金监管办法 各 镇 (办) 、管区、各基层 财政所 :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各级财政用于镇(办)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的发挥镇(办)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财预 2011564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法和流程的通知 的要求,结合 我 市 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资金 监管 的 主体和范围 县乡财政均为 镇(办) 财政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 凡是资金通过 镇(办) 财政兑付安排的, 镇(办)
2、 财政为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资金不通过 镇(办) 财政,但兑付、安排、项目实施在 镇(办) 地域范围之内的, 市 级财政为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 市 级财政要充分发挥 镇(办) 财政就地就近监管的原则。 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 包括上级部门下达到 镇(办)的各类资金、 镇(办) 本级的收入和支出及村集体收入。 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 二、 监管办法 镇(办)财政资金监管按照“ 部门配合、分类监管、分批纳入、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 标和工作职责,确保 镇(办) 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 镇(办) 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3、。 2 (一) 、 镇(办) 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 监管 1、加强 镇 (办) 财政预算管理。镇 (办) 财政 所 要将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规 定, 指导 镇(办) 编制好部门预算,并监管实施。 2、 继续 深入推进 “乡财 乡用 县 监管 ”改革,进一步规范 有关制度 措施,严格执行资金报账制业务流程,严把票据关,资金拨付关。加强市级财政对镇(办)财政的管理监督。 3、 建立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激励约束机制, 全面掌握乡债务 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 加强 镇(办)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
4、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 4、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进“ 村财村用乡代管 ”工作。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确保村级集体资金安全、高效。 (二)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资金监管主体: 1、 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 考 察 。 2、严把项目公示关, 及时 公开公示 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 ,公示期不 得 少于 7 天 。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实地了解工程
5、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3 4、严把资金拨付关。对通过 镇(办) 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验收合格的应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验收不合格的不拨付。 5、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做好项目资料及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建设、验收、资金拨付等各个环节,财政所按照 市 财政局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三) 、对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资金监管主体: 1、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联系、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公开各种补助政策,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在“村务公
6、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2、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将有关 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根据上级要求,配合有关 单位 对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 确性进行抽查核实,并把抽查核实情况向 市 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套措施 (一) 、建立 镇(办) 财政资金监管信息通达制度 4 财政所专人负责归集整理 镇(办)财 政资金相关信息及传递工作。根根财政局信息对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
7、 、 镇(办) 财政资金监管公开公示 镇(办) 财政资金监管公示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 (三) 、建立监管 工作巡查监督机制 认真梳理各类财政资金,明确监管的重点环节,提高监管效率。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 (四) 、执行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严禁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严禁暗箱操作,严禁随意申报和重复申报项目,严禁虚假立项骗取套取项目资金,严禁截留、挪用、挤占、贪污、私分项目资金,严禁瞒报、少报、漏报资金 ,否则 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对 被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贪污、私分的财政资金要如数追回,并 将案件移送 市 纪检监察机关 。 对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 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 构成犯罪的, 将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