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体有三个特征 :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这是犯罪主体依法负刑事责任的核心和关键。3.个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其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三)犯罪主体的意义 1 犯罪主体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2 犯罪主体是划清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3 . 影响到刑事责任的大小程度和应受刑罚的轻重。,二、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简称 刑事能力或者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
2、为的能力。2.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 ,是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具备的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行为的能力。3.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是行为人犯罪行为能力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一,是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辨认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了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因而具备刑事能力;但有辨认能力,却不一定具有控制能力,因而不具备责任能力。,4.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责任能
3、力的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 (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责任能力的人包括 两种人:一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少年人或者称儿童;二是因精神疾病而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责任能力,简称相对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危害行为具有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无责任能力。例如,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4、,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说明,在中国,相对无责任能力的人是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简称 减轻责任能力,是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无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自然人具备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
5、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2)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6、等八种犯罪行为负 刑事责任。同样,对因不满 16 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应依法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 (1) 从宽处罚。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应当”,是指凡是未成年人犯罪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罚是相对成年人犯罪而言的,即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予以从轻或者
7、减轻处罚。(2)排除死刑适用。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指不允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不允许判处死刑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而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到满18周岁后再判决死刑、执行死刑。,4.未成年人年龄的相关问题(1)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2)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界限,不容许存在任何弹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为了规范犯罪与刑罚,刑法典不得不人为地设置边界 。(3)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犯罪行为(即跨龄犯)的认定。只能
8、从年龄段之后认定,之前的行为,不予认定。,( 二)精神障碍 1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可见认定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 (1) 医学标准。 也称 生物学标准。 从医学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应注意从两个方面加以正确理解:一方面,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的理解,包含多种多样的慢性和急性的严重精神障碍。另一方面,“精神病”不同于非精神病性神经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9、 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2) 心理学标准。 也称 法学标准。即从心理学、法学上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在行为时完全丧失了辨认或者控制自己实施行为的能力。应当注意,在心理学标准的内容上,采用 丧失辨认行为能力和丧失控制行为能力二者择一说 。,2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责任能力完备而应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包括以下两类: (1)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
10、歇性精神病人”。 (2)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典对生理功能有缺陷的人,即聋哑人、盲人的刑事责任作了特殊规定,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正确适用刑法典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其一,适用对象限于既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其
11、二,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可以考虑不予从宽处罚。,( 四)生理醉酒 醉酒包括病理醉酒和生理醉酒两种情况。前者属于精神病,因此,这里限于讨论生理醉酒者的刑事能力及其刑事责任问题。 生理醉酒,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刑法典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科学根据主要有三点:医学证明,生理醉酒只是导致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减弱,并不导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生理醉酒
12、的人在醉酒前应当预见甚至已经预见到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的危害行为,即行为人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醉酒是人为的,而且是完全可以戒除的。刑法学界在界定醉酒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和部分刑事责任的范围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有三四种不同的主张。 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罪过心理,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系等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
13、或者状态。 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 一般主体 与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从犯罪的角度上看,对应的理论概念就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分类 1 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1)自然身份,是指人因自然因素赋予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基于性别形成的事实可有男女之分,有的犯罪如强奸罪仅男性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 (2)法定身份,是指人基于法律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押罪犯等。 2 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1)定
14、罪身份 ,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又称 犯罪构成要件身份。此种身份是某些具体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要件的必备要素。(2)量刑身份 ,是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五、单位犯罪,( 一 )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确认了法人犯罪和刑事责任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理论上坚持“法人或者社团不能犯罪”的原则,但是,不少国家在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规定了法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修订刑法典中,单位犯罪问题也一直是一个争议焦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刑法典关于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总则性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 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其他法律(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另有规定时,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