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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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昌邑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修改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发 2016 37 号 )(以下简称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精神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吉办发【 2015】 50 号)(以下简称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昌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及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 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区大多数村集体资产比较薄弱 、

2、 底子不清 、 权属不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全区发展现代农业的最大短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2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

3、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紧密结合农业供给侧 结构性 改革和精准扶贫,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三、工作目标 全 区 5 个乡镇、哈达湾经济开发区、东局子街道所辖的 86个村到 2018 年 10 月底前要完成全部试点任务, 根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和 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具体 目标 如下: (一)摸清集体家底。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分清集

4、体资产类别,建立集体资产档案。 (二)落实股份权能。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条规定,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进行确认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重点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到人, 依据 农村产3 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出具 股权证书,建立股权管 理制度,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利。 (三) 发挥农村集体功能作用。 坚持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为主体,建立经济合作社,并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二)条 规定,由 区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 (四)创新运行机制。 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

5、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落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四、总体原则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主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

6、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4 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 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分类有序推进改革。 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坚持党的领导。 坚

7、持农村基层 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五、主要工作内容 依据 和 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要求,主要工作为: (一) 全面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依据 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资源性资5 产, 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 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 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依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 (六)条规定, 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

8、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 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

9、管理。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七)条规定, 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6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 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

10、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条规定,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

11、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四)有序推进经营性资 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九)条规定,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7 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村开展。已经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要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没有开展这项改革的村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安排,先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 两

12、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试点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 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股权设置 问题依据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三条第(三)款规定,应设置成员股,也可以设集体股。成员股是按集体资产净额的总值或一定比例折股量化,无偿或部分有偿地由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享有,成员股可以分设

13、人口股、农龄股、土地股、房屋股等股 权。集体股是按照集体资产净额的一定比例折股量化,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会 民主讨论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2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改革试点村 ,8 要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时的折股股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量化标准,优先落实给持股人。 (五) 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 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 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

14、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面上推开。 关于集体资产股权有偿退出问题,依据 吉林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成员股 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有偿转让,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成员股的继承要在尊重本集体经济组

15、织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制定具体办法,并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一般应由成员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价9 格收购,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或者转让给其它成员,也可以用于核减相应的总股份数,追加和核减股份应于当年末调账。 (六)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二)条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 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

16、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妥善处理 好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七)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 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

17、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10 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正确处理国 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分配关系的有效办法。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八)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四)条规定, 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

18、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 (九)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 依据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第(十五)条规定, 全区 由区 区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牵头,搭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平台,建立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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