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宣讲,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017年9月,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肖捷部长签署第87号财政部令,公布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目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第一部分:出台背景,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2、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2.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修订的必要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
3、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4.与其他办法相衔接的需要。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修订的必要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修订历程-第一阶段,2013年4月启动,财政部委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起草修订建议稿;2013年8月,国库司召开第一次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2015年3月,经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建议稿;2015年11月,国库司召开第二次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2015年6月, 印发关于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财办库2015166号),广泛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意见,共收到意见300多条。2015年10月,形成办法送审
4、稿,提交财政部条法司。,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016年4月,条法司对送审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和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及专员办等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法司赴甘肃、云南、广东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与省、市、县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方进行座谈,充分听取相关人员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书面意见、网络意见等近5000条。2016年10月,条法司联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业内专家、律师以及部分省级财政法制和政府采
5、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了研讨论证。2016年11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历程-第二阶段,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017年1月,条法司委托国际关系学院进行了第三方立法评估。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对办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从文字表述的准确性、统一性方面提出完善建议。2017年6月,办法修订草案经部务会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6月,按照部务会要求,条法司会同国库司召集教育部、公安部、人民银行、中直采购中心等十余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座谈,通报了规章修订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同时,通过电话方式向地方财政部门反馈了相关意见采纳情况。2017年6月9日,条法司会同国库司就办
6、法修订草案向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7月11日,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历程-第三阶段,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第二部分:修订原则,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一是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三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
7、条的规定不符。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邀请招标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等。,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二是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同时做好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衔接,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采购项目中含有不同采购对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第七条);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标、组织现场
8、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问题,规定了采购人经市场调查和成本测算后在预算内提出最高限价、明确了采购人可以邀请落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细化了采购人对提出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第五条)、推进信息公开、组织履约验收方面的主体责任等。针对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授权评审委员会拒绝不合理的低价投标。,天津市财政局政
9、府采购处,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 对于代理机构管理、评审专家管理、质疑投诉、信息公开等已有或可由专门办法规范的内容,办法不作重点展开。,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第三部分:重点条款,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除总则和附则外,按照政府采购操作流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分章做了规定。 包括: (一)总则 (二)招标 (三)投标 (四)开标、评标 (五)中标和合同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第一章 总则
10、,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立法依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适用范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9,公开和邀请招标定义,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0,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1,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2,内控机制和禁止行为,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3,确定项目属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4,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行为,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5,第二章 招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6,采购人自行招标要求,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需求确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8,采购需求内容,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29,设定最高限价,天津市财政局政
11、府采购处,30,招标公告主要内容,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1,邀请招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2,资格预审公告,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3,公告期限、公告媒体,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4,资格要求、评审因素,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5,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6,联合体投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7,招标文件内容,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8,资格预审文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39,摆样评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0,投标有效期,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1,招标文件售价,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禁止性要求,天津市财政局政
12、府采购处,43,标前现场考察和答疑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4,澄清或修改,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5,保密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6,终止招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7,第三章 投 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48,投标人,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同品牌多投标人的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0,响应,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1,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签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2,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3,分包,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4,公平竞争、投标人禁止性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5,串通投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6
13、,投标保证金,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7,第四章开标、评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58,开标时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开标人员,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0,开标程序,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1,开标记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2,不足3家情形,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3,资格审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5,评标委员会职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6,评标委员会组成,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7,评审专家来源,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8,评标委员会人数不足,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69,符合性审查,天津市财政局政府
14、采购处,70,投标文件澄清,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1,评标程序,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2,评标方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3,最低评标价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4,综合评分法,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5,评标程序,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6,评标报告,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7,投标文件错误修正,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8,拒绝过低报价,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79,评标争议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0,评标委员会成员禁止行为,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1,投标无效情形,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2,特殊情况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15、要求,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4,评标现场组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5,重新评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6,第五章 中标和合同,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7,采购人确认,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中标公告,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89,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0,合同签订,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1,政府采购合同,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2,验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3,履约验收,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4,采购档案,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5,本章删除了18号令60条可以关于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1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
16、采购合同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九条已有规定。71条已经规定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因此,删除了61条关于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鉴于政府采购法第52、53、55、56、57条已有规定,删除63条规定(质疑投诉)。,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6,第六章 法律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99,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0,民事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
17、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2,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3,第七章附则,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4,特别规定,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名词解释等,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6,其他,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7,第三部分:主要调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108,一、激活邀请招标,政府采购法:邀请招标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并向其发出邀请书。18号令: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通过公告邀请这一唯一方式征集供应商,降低了邀请招标方式的灵活性,导致邀请招标采购程序比公开招标更为复杂,使得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使用效率较低(1
18、%)。87号令:对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了程序改良:一是在第十四条增设了供应商来源情形,即允许采购人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者采购人书面推荐。二是为防止采购人滥用权力,规定按照推荐方式或者从供应商库中抽取方式的,备选供应商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同时,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被推荐潜在投标人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权责对等,采购人应当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并可以设定最高限价。(第十条、第十二条)。邀请招标中的潜在投标人推荐(第十四条)。投标人资格审查(第四十四条)。对技术复杂
19、、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自行选定专家(第四十八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第五十五条)多个投标人采用同品牌产品且报价相同或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以及中标候选人并列情况下,自主选择(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七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等多个条款);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吸收实践中行之有效
20、的做法,规定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及规定违法责任(第六条、第七十七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保障供应商权益: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条);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
21、购处,合理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单位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应当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第三十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二十一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届满,获取文件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第十八条)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3家情形的处理,不再要求必须报告财政部门。(第四十三条)规范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情形的范围(第四十七条);明确了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的处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的修正方法(第五十九条)明确出现分值汇总错误等4种客观错误情形时,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4种非投标人过错导致废标情形时,可以重新评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缩短采购代理机构送评标报告的时间(第六十八条),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