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河海研 2011 41号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及“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特制定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 河海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2、 第 二章 学习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应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教学与实践环节、论文工作。 第四条 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安排在第一学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论文工作时间分别为 1 年、 2 年和 3 年。 第五条 直博生应分别完成硕士与博士阶段的课程学习,时间为 2 年 ; 论文工作时间为3 至 4 年。 第六条 非脱产研究生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合理安排个人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时间。 第 三章 培养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培养方案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方向和本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培
3、养计划包括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硕士 生 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学院(系)审查备案,博士 生 的学习计划与学位论文计划上交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学习计划入学后一个月内提交,学位论文计划按学位论文工作有关规定的时间提交。 第八条 对缺少本 学 科 前期专业基础 的 学生 , 为保证知识体系 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在 完成本学科规定学分 的同时,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学生补修前期的专业课程 2-3门, 补修课程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 ,但不计入本学科必须的总学分。 第九条 个人培养计划经 导师 、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生效,培养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条 个人培养计划在
4、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仍须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个人培养计划制定后须立即录入 “ 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 “ 系统 ” ),由学院(系)确认。 第十二条 经审批的纸质版个人培养计 划于研究生学业完成后归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 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安排下学期课程,将预计能达到开课人数的课程排入课表。开课人数规定如下: 1、公共(政治、英语、数学类)课程:硕士生选课达 30 人、博士生选课达 20 人。 2、其他课程:招生数在 10 人以上的专业,选课人数达招生数的 30%且最少不低于 8人;招生数低于 10 人的专业
5、,选课人数达招生数的 80%以上。 第十四条 公共外语课程:研究生 “ 第一外国语 ” 选课的语种应与入学考试的语种一致。“ 第一外国语(英语) ” 每学年开设, “ 第一外国 语 ” 小语种课程视有无学生不定期开设。博士研究生 “ 第二外国语 ” 根据学生个人培养计划 情况每学年选择开设。 第十五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初报到注册成功后方可获得选课权限。 第十六条 获得选课权限的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和本学期课表选择上课计划,在试听期(开课 1-2 周)内可在 “ 系统 ” 中自行调整所选课程(修改或删除)。 第十七条 开课学院(系)于开课两周末审核各门课程在 “ 系统 ” 中的最终选课人数。若
6、最终选课人数未达规定开课人数,则该课程停止开设。 第十八条 选课名单于开课两周后经任课教师确认,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申请免听、免修、重修或到外校选课者,同样需在 “ 系统 ” 中履行选课程序。 第 五章 免 听 第二十条 研究生已经学过培养计划中的某些课程且能达到研究生相应培养要求,可以提出免听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免听的课程必须随班参加考试。政治理论课与实践性、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第 六章 免 修 第二十一条 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返校后可凭国外成绩单申请免修我校培养方案中的部分课程,申请免修的学分限 10 个以内。申请
7、条件: 1、课程名称基本一致 ; 2、学分数大于等于拟申请免修的课程; 3、考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达 75 分以上。 第二十二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应届优秀硕士报考的博士生在导师指导下可申请减免博士阶段的专业基础或专业课程学分,减免限 3 个学分以内。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免修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或学位分委会主席)签署意见并经校内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申请者须同时在 “ 系统 ” 中提出免修申请,硕士课程经开课院(系)研究生秘书、博士课程经研究生院培养办确认后生效。 第 七章 外校选课 第二十四条 个别研究生因特 殊情况需到外校(只限于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选修
8、课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校内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到外校选课学习应根据外校规定办理旁听手续(费用自理)。 第 八章 重 修 第二十五条 考试分数低于 70 分或无成绩者,可申请重修课程。研究生第一次重修免费,重修两次及以上须按学校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 九章 课程考试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是通过笔试、口试、课程论文等形式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给出评价。笔试可以是闭卷或开卷。口试要求有两名以上教师进行评分。 第二十七条 若采用笔试形式,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前两周根据学生选课情况,联系安排试卷印刷、考场、监考等考试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在 “
9、系统 ” 中正确选课并参加课堂学习后才有资格参加考试,缺课达总学时的 1/3 者(批准免听者除外)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参加笔试需携带身份证和 研究 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入场,在指定座位就坐。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单科考试成绩达 60 分为及格(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单科达 70 分或单科达 60 分且加权平均达 75 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 分 为合格)。 第 十章 成绩评定与登记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认真评分,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 并认真登记成绩,不能漏评、错评、多登、漏登。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成绩登记: 1、
10、申请免修的课程,经确认后直接获得学分,成绩登记为 “ 免修 ” ; 2、到外校选课者,须提交由该校研究生院出具的考试成绩证明(附考试试卷和答卷),考试成绩经我校研究生院、开课学院(系)和任课教师认可后,由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 “ 系统 ” ; 3、没有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不予登记。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 周内或布置课程论文后 2 个月内(逢寒暑假可延迟至新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 “ 系统 ” 中录入学生考核成绩并打印课程成绩单,专业课程成绩单签字后送开课学院研究生秘书 , 公共课程成绩单签字后送研究生院培养办,由研究生秘书、培养办在 “ 系统 ” 中确认后生效。 第 十
11、 一 章 试卷和成绩单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共课程的试卷由研究生院保管和归档,其他课程的试卷由开课学院(系)保管和归档。成绩单交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参加学习的过程和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学生毕业后,成绩单与学位答辩材料一起归入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 十二章 成绩查询和证明 第三十六条 注册成功的在读研究生可在 “ 系统 ” 中自行查询并打印成绩。 第三十七条 在读硕士研究生成绩证明到本人所在学院(系)办理。在读博士研究生成绩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 第三十八条 已毕业研究生成绩证明到学校档案馆办理,经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生效。 第 十三章 学术交流与研讨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应
12、按时完成 “ 学术活动(含博导讲座) ” 、 “ 科学研究 ” 、 “ 文献阅读与综述 报告 ” 并开题。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按时完成 “ 学术活动 ” 、 “ 实践活动 ” 、 “ 文献阅读与综述 报告 ”并开题。 第四十 一条 指导教师应至少每 2 周约谈研究生一次,每月组织研究生进行一次学术交流与研讨,督促和 掌握 研究生课程学习、教学环节及论文进展情况。 第 十四章 中期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术型硕士生在第四学期前期完成中期考核,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三学期前期完成中期考核,博士生在第五学期前期完成中期考核,直博生在第六学期前完成博士生中期考核。非脱产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时间可适当
13、推迟。 第四十三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 1、课程学习完成情况与基础知识掌握情况; 2、文献阅读 与 综述报告完成情况及其质量; 3、论文开题报告完 成情况及论文进展情况; 对直博生还需进行学科综合考核。 第四十四条 中期考核结果分为 A 优秀、 B 良好、 C 合格、 D 不合格四级。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若中期考核结果为 D,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考核一次,若考核结果仍为 D,则按劝退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直博生若中期考核的考核结果为 D,则取消该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该生可申请退学。符合继续攻读硕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攻读相应专业的硕士学位。 第 十五章 学位论文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位论文
14、工作按 河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 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 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文件进行。 第 十六章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八条 学业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并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要求,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提前毕业并获得学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经本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者,不能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 十七章 证书领取 第五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硕士可于会后一周内凭已办完 的离校手续单,至本人所在学院(系)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可于会后一周内凭已办完的离校手续单,至研究生院领取毕业证书,公示满三个月无异议者可领取学位证书。 属于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领取证书时还须 交验委培、定向单位人事部门 的委托领取函。 证书遗失不补,遗失者可向学校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第 十八章 其 他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 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参照本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