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理念,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深圳,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和和保障市民健康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基本公卫项目” ),是指针对当前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等重点人群,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三条 基本公卫项目依照 国家和省增补目录确定。针对市民健康影响大、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可在综合考虑卫生经济学效益、财政
2、保障能力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请市政府增加基本公卫项目。 各区(含新区、下同)原则上不再新增基本公卫项目。 第四条 本市常住、非常住人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人群范围,获得与自身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家庭医生服务内容。开展家庭医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签约 服务 对象的健康需求 ,为其提供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基本公卫项目服务的服务规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3、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卫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卫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并受理服务投诉。 第七条 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分片包干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明确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社会更新公布。 承担预防接种等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承担 单位,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 第八条 基本公卫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制。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核实各街道、社区、功能区或居住小区的常住人口数和人员名册,与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核对服务对象名册,并在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中更新。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人群作
4、为服务对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市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服务规范,为服务片区的市民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九条 基本公卫项目实行质量督导制。 市级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 责任分工 负责各个项目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信息收集汇总和专项督查等工作,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市疾控中心负责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3 个项目。 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负责健康教育项目。 市慢性病防治中心负责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 4个项目。 市妇幼保健院负责
5、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 2 个项目。 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项目。 市中医院负责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 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卫生计生监 督协管项目。 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区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各基本公卫项目的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条 市医学信息中心负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化建设;承担相关指标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承担机构开展基本公卫项目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基本公卫项目制度建设、资金拨付、服务开展等情况。 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抽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信息化、随机抽查的手段,对
6、市民对各区基本公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分 数区级考核分数(市级监督抽查分数 /区级考核分数)满意度。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分数,按照行政区(功能区)进行全市排名,排名前 3 名的列为 A 档,排名 4 8 的列为 B档,第 9 名之后的列为 C 档。 基本公卫项目绩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本公卫项目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各区开展基本公卫项目提供财政补助。 各区财政部门是基本公卫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拨付及管理责任主体 (注:财政部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社 2010 311号 规
7、定) ; 负责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 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区财政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依据上一年度项目经费核拨情况,足额安排下一年度的基本公卫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基本公卫项目 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机构应建立基本公卫项目资金收支台账。 政府办社康中心使用补助资金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 (注: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 ,可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支出、专用材料费、印刷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各区财政部门不得用对社康中心的基本医疗补助经费,及房租、水电等运营补助经
8、费,冲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 各社康中心举办医院要及时、足额将项目经费拨付至社康中心基本公卫项目专账,严禁截留、挪用,或变更资金用途,虚列财政支出。 第十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全市常住人口人均基本公卫项目财政补助标准,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可在市级标准上,根据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任务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 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全市常住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每个项目的经费分配指导标准 。 项目经费分配指导标准在财政补助标准调整时同步调整。 各区可自行制定区级经费分配标准,依据区级绩效考核结果核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机构 实际获得补助经费计算公式为:
9、(项目 1经费标准项目 1完成数量 +项目 13经费标准项目 13完成数量)绩效考核系数。 A、 B、 C三档绩效考核系数分别按 1.1、 1.0、 0.9确定。 第十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向各区下达各项基本公卫项目的 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基本公卫项目财政补助经费用于人员支出的部分应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奖勤罚懒,合理拉开差距。 政府办社康中心基本公共卫生人员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 (注:广东省基本公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人员支出费的规定) ,用于社康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含
10、在编及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不得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职从事医疗服务(行政、后勤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区基本公卫项 目经费的资金保障、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健康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名制管理。 市民应到居住地办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登记,按照项目承担机构的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信息,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包括:居民个人基本信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电子病历信息、个性化健康服务信息等。 第二十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由市民个人与医疗卫生机构
11、共建共享。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市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联网管理,避免重复 建档,保障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 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按以下四类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一)正式档案。对于本市户籍人群、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以及取得居住证的人群,且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建立正式档案。 (二)临时档案。对于不符合正式档案建档要求的,且能够出示身份证明的,建立临时档案。 (三)休眠档案。对于连续一年内无动态记录的,归类为休眠档案。该档案所有人下次在任何一家项目承担机构接受服务时,可重新申请激活健康档案,并由项目承担机构与其更新完善档案信息。 (四)迁出档案。对于市民主动申请向市外迁出健康档案的, 或者三
12、年内无动态服务记录的正式档案,归类为迁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市民离开现行居住地的,可在“深圳市民健康网”或“健康深圳” App 上维护更新个人居住信息,或主动到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更新个人信息。 项目承担机构发现市民迁离居住地的,经征得市民同意后,应主动联系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办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转移交接。迁入地项目承担机构不得拒绝,并主动与迁入对象联系,核实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做好服务接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第十三条,各区及各相关单位截留、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虚列财政支出 骗取项目资金的,依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 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上一项目承担机构未按要求为迁出对象办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转移手续的,或下一项目承担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迁入对象的,该项目承担机构绩效考核评定为 C 级。 第二十五 条 市民无正当理由拒绝出示身份证明信息的,项目承办机构可拒绝为其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