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二次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进一步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 工人 合法权益,保证建筑 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根据建筑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 农民工 工资问题的意 见 ( 国办发 20161 号 )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201719 号 ) 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 实行
2、人员 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领域人员包括 : (一)劳务工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三)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 价工程师; 2 (四)现场专业人员: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 (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是指在施工现场,利用实名制 信息 管理系统,采集 人员 信息, 核验人员身份, 记录从业人员的劳动考勤、安全生产教育及技能培训过程、考核及工资发放等信息,实现 建筑工地 的组织化管理 、人员
3、 素养提升 和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制度 。 第五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用工主体为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 包工程的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 实名制工作 负总责,分包企业( 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下同)对 实名制工作 负直接责任 。 分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应纳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范围,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建设领域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 (新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事权 ,负责各行政区域内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4、负责 实名制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 第 七 条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主管部门 负 责建筑3 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市、区 公安机关及辖区派出所负责建筑工地治安管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 列明实施 实名制管理 并于申请施工许可时附上细化方案 的条款。 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其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工实行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协调、检查、督促在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单位均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施工 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 应 配备实名制管理使用所需的软硬件 ,
5、建 立健全人员登记、考勤、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配备 劳资管理员 ,负责对建筑工地人员 进行管理,并监督分包企业做好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现场各用工主体做好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用工主体 未按规定实行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理企业应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 依法与招用的 劳务 工签订 简易劳动合同 并严格履行, 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 建立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非深户籍人员 应当依照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规4 定 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 在建筑工地宿舍的 ,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 申报。 第 三 章 信息采集
6、 第 十二 条 信息采集录入实行诚信填报。参建企业 负责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 上传。 第 十三 条 实名制采集信息内容包括: 人员 信息 、 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注册证书、 工种、 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 、签名、 联系电话 等信息。 人员信息是指 人脸、虹膜 、 指纹 、掌型、身份证、实名卡、二维码等个人信息载体 。 第十四条 实名制 个人身份特征信息识别 设备 , 由 建设单位或 施工总承包 单位 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 自行 选定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名制设备费用,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费中列支。
7、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提供识别设备技术标准,开放数据接口。工程项目施工 总承包企业 应 结合施工现场设立的门禁设施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 ,实现门禁考勤与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接。鼓励优先 采用人脸、虹膜等成熟、高效 、便捷的识别设备。 5 第十五条 各建设工程项目以项目为单位与“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与分账制管理平台”对接 。 项目参建单位按该平台首页公布的程序直接进行登记注册,免费使用。 注册成功后,系统将自动生成该项目管理员账户和密码 。各项目应 按要求采集、完善实名制信息 并上传 ,并使用其他考勤、薪资、访客等功能。 第 四 章 应用和 管理 第 十六
8、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 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和精确考勤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 考勤 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工伤保险的重要依据。 第 十七 条 现场管理人员和 劳务 工人的教育培 训 纳入 实名制管理系统 。 企业应 自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企业 不得 聘用 未 经“三级” 教育 且 未 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 劳务工人 。进入建筑工地的 劳务工人 上岗前需接受建筑安全岗前培训,上岗一个月内需通过初级安全教育考核。 培训单位 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 建筑工地人员 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实名制管理系统。 结合实名制管理 开展 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 和建筑工人 星级 评
9、价 工作 。 第 十八 条 实名制管理 系统设置 工人工资拖欠 预报警及劳务工人 安全教育培训预警功能。 对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特种作业 操6 作 人员的资格 信息进行管理。系统设置资格证件过期预报警功能。 对按规定禁止 进入工地的非施工人员实行风险预警管理。 第 十九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实名制管理系统在工地治安管理中的应用。发现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报告。 第 二十 条 实名制管理系统 逐步实现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机关、银行 、征信 等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 二十一 条 各用工主体可以按照 实名制管理系统 授权权限 ,查询
10、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 劳务工人 有权查阅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应予配合。 第 二十二 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运用 实名制管理系统 ,对建筑工地各方主体 管理人员出勤率 进行检查 。 第 五 章 法律责任 第 二十三 条 对未按本办法要求 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或弄虚作假、实名制管理形同虚设的工程项目 ,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 限期 整改;未及时整改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停工 。并 由 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 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给予项目 企业7 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 C 级,有效期为 3 个月 。在此期间 不得参与我市
11、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和项目评优评奖 申报及奖项的评选。 第 二十四 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 本办法 规定开展 实名制 管理, 由 市(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保存相关 用工管理 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由 市(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据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对违反居住证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处罚。 对扰乱 建筑工地 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 正常进行 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 由
12、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第六章 附则 第 二十六 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进行 解释 ,自 2017 年 7月 1 日起 施行 ,有效期三 年。 8 深圳市建设领域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不少企业由工程项目部或班组长招用务工人员,以包代管,不履行相应的培训教育和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人员数量、基本情况、进出时间、工作出勤和工资发放情况不掌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建设领 域民工工资纠纷屡见不鲜,企业和建筑工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工人数量
13、、来源、文化层次、年龄结构、技能培训等情况难以全面掌握,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措施难以落地。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和谐稳定。 人力资源是行业发展的根本,施工现场一线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建筑工人)是实现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建筑从业人员 实名制管理以“管人”为核心、以工人工资分账管理为抓手,以信息化系统为载体, 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和工9 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规范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建筑工人工资
14、纠纷,维护建筑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曾推行“平安卡”制度,在实名制管理、安全培训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集中代刷、未与工人工资管理相结合等问题,而且现在我市“平安卡”已取消,替代管理手段还在研究之中。亟需通过借鉴原有平安卡管理经验,重新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后台,掌握工地现场 人员个人工作情况,实现识别、统计、分析、监管功能,全面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水平。 目前,北京、安徽、陕西、江苏、天津、成都等多地已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我省珠海、东莞、惠州、佛山、肇庆、河源等地也建立了实名制管理制度,取得了成效,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二、
15、制定依据 (一) 主要法规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10 工程安全生 产动态管理办法 等。 (二)国务院、住建部要求。 2012年 12 月 14日, 人 社部、住建部等 6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建立长效机制,农民工工资发放推行实名制。 国务院相继下发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 2016 1号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 201719号 ) ,要求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我省要求。 2016
16、 年 10 月省政府 印发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 号) ,要求 “ 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工程建设劳务用工信息化实名制管 理 确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异地务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 三、起草过程 2016年 5 月 11日至 13 日,市住房和建设局成立调研小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清华大学赴合肥调研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情况。并初步完成人社局、公安局、清华大学意见征集。 2016年 5 月 13日至 30 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日常工作,初步征求了市建筑业协会、建筑、监理、劳务企业的意见。收到市建协意见 7 条。 2016年 6 月 1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向局部分处室及事业单位(法 规处、质安处、信息中心、质安总站、造价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