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市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不断提高社科工作的组织水平,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每年组织开展苏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立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苏州实现“两个率先”过程中的重大课题,鼓励广大社科工作者积极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以优秀的科研成果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服务。二、课题指南与申报1.为增强课
2、题的针对性,市社科联于每年年初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及市委、市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邀请专家学者,制定苏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并发布课题申报通知。指南提供了全市社科研究的主要方向和重点领域,供学者在确定研究方向和重点时参考。各地、各单位及学者个人可以根据指南的条目从事专题研究,也可以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与指南相关课题进行申报研究。2.全市社科工作者在课题申报通知发布后按要求填写课题申报表。在苏各院校、市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县)、区的申报课题由所在单位统一报苏州市社科联,其他各单位可以由作者本人直接报送市社科联。三、课题的立项与管理1. 社科研究课题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
3、限一般为一个月。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申请重点课题者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完成过省、市级或以上社科研究项目。如不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3)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或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往届社科立项研究课题未结项的,不得申请;(5)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2 人;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报项目不得超过 2 项,否则不予受理
4、。鼓励根据需要吸收实际工作部门或外校专家学者加入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对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组织优势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项目优先资助。2.社科研究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市社科联设立评审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参加评审。通过后正式立项,签订立项协议书,列入规范管理。3.社科研究课题设重点立项课题和立项课题两种类型,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等。重点立项课题,是指以解决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实践过程中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原则上每年评选 10-15 项。立项课题是对我
5、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具体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根据具体申报情况,立项课题原则上每年评选 50 项左右。少数重要课题,经市社科联主席会议研究通过,单独立项,进行招标或委托研究。4.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遇课题负责人变更、延长完成期限、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终止课题协议或撤项等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通过推荐单位向市社科联提供书面申请,市社科联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保留或者提出整改意见。5. 研究成果凡出现以下情况:有严重政治问题;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最终评审无法通过;剽窃他人成果;与申报课题研究方向不符;逾期不提交成果,延期后仍不能完
6、成等情形,市社科联将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课题。6.课题立项后经费一次性拨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的科学研究工作。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为重点立项课题提供不低于 1:0.5 的配套经费,为立项课题提供不低于 4000 元的课题研究经费。7.为鼓励应用研究成果转化,所有立项的社科研究课题成果均可参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具体办法参见苏州市社科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四、课题的结项1.课题立项后,需于当年 10 月底前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完整的研究成果,提出课题鉴定申请。报送材料包括:课题研究成果及结项审批书各 1 份,研究报告全文及摘要(电子版)。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组对成果进行评审,并作鉴定结论。2.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拥有社科研究课题成果所有权,可将成果汇编出版,也可以内参形式报相关部门,以上活动无需再向作者支付费用。五、其他课题研究管理工作在中共苏州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由苏州市社科联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社科联科研处承担,负责课题立项的申报、管理、督查等相关工作。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本方法拥有最终解释权。此办法自即日起生效。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0 年 3 月 4 日